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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恢复性司法理论与价值基础分析姓名:朱腾飞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诉讼法学指导教师:刘青峰20080605恢复性司法理论与价值基础分析作者:朱腾飞学位授予单位:青岛大学相似文献(7条)1.学位论文韩永周恢复性司法初探2005恢复性司法是在对传统刑事司法制度检讨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替代性刑事案件解决机制。恢复性司法最不同于传统刑事司法之处就在于其强调“恢复”功能,着眼于对被害人的赔偿,对犯罪行为人的回归,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恢复性司法通过使被害人、犯罪行为人和社区最大限度地恢复罪错行为发生之前的那种正常、稳定的状态而尊重各方的尊严与平等,建立相互理解并促进社会和谐。它为受害人提供了获得补偿、增强安全感的机会,使犯罪行为人能够深刻认识其行为的原因和影响并切实承担责任,同时使社区能够理解犯罪的根本原因,积极接纳犯罪行为人回归社会,促进社区和谐并预防犯罪。恢复性司法也是面向日趋变化的犯罪的一种对策,可以促使采取适应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并与这些制度相互补充的一系列措施。恢复性司法在诉讼爆炸的情势下泛起于北美和西欧地区,即使绝大多数土著学者们对此也褒贬不一。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性组织的共同关注下,至少在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的相关文件中能基本统一界定,这已是一个十分巨大的理论进步。民主政治的深远变革、社会科学的深入研究和刑事法学的深刻创新,给恢复性司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此之上,构成恢复性司法的本体的各个要素凸显出来,这在一定程度上充实了对恢复性司法的研究。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只有在与传统的刑事司法程序相对比之下,才能体现出恢复性司法的优势和劣势。恢复性司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在于,在传统的报应性刑事司法中注入恢复性司法的血液,给犯罪行为人、被害人以及所在社区创造一个平等对话的、更好地解决纠纷的制度平台。这样既有利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又有利于犯罪行为人重新融入社会,进而可以恢复原有的和谐的社会关系。这才是司法的终极目标。2.学位论文王洪男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现实化问题研究2007近年来,在不断审视现有刑事司法模式诸多弊端的基础上,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全新的补充性刑事案件解决机制在国际社会日益兴起。在犯罪发生之后,恢复性司法模式旨在通过中间人的调解促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其最不同于传统刑事司法之处就在于其强调“恢复”功能,着眼于对被害人的赔偿,对犯罪行为人的回归,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它为受害人提供了获得补偿、增强安全感的机会,使犯罪行为人能够深刻认识其行为的原因和影响并切实承担责任,同时使社区能够理解犯罪的根本原因,积极接纳犯罪行为人回归社会,促进社区和谐并预防犯罪。作为一项新的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制度本身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相应不足,然而其所主张的理念、所具有的诸多优点,对于解决我国现有刑事司法模式所存在的弊端有着极为积极的意义。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已经开始了对恢复性司法的相关尝试,采取了多种秉承恢复性理念的实践方案,加之我国所具有的“和”文化、调解基础,都为恢复性司法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奠定了坚实基础。本文拟通过对恢复性司法制度及我国现有刑事司法制度中所存问题的介绍,探讨我国确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并在研究恢复性司法实践状况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构建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具体设想,主张恢复性司法应作为现有司法模式的补充措施,设计了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实现恢复性司法的程序步骤,并倡导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之外亦应贯穿恢复性理念,以期促进我国刑事法制的发展。3.学位论文白皎论恢复性司法——以和谐社会的刑事司法为视角2008近年来,在不断审视现有刑事司法模式诸多弊端的基础上,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全新的补充性刑事案件解决机制在国际社会日益兴起。在犯罪发生之后,恢复性司法模式旨在通过中间人的调解促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其最不同于传统刑事司法之处就在于其强调“恢复”功能,着眼于对被害人的赔偿,对犯罪行为人的回归,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它为受害人提供了获得补偿、增强安全感的机会,使犯罪行为人能够深刻认识其行为的原因和影响并切实承担责任,同时使社会能够理解犯罪的根本原因,积极接纳犯罪行为人回归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并预防犯罪。作为一项新的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制度本身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相应不足,然而其所主张的理念、所具有的诸多优点,对于解决我国现有刑事司法模式所存在的弊端有着极为积极的意义。本文拟通过对恢复性司法制度及我国现有刑事司法制度中所存问题的介绍,探讨我国确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并在研究恢复性司法实践状况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构建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具体设想,主张恢复性司法应作为现有司法模式的补充措施,我国的恢复性司法模式仍宜遵从目前的“二分”框架:以传统的刑事司法为主导,以刑事和解为补充。刑事和解一方面使被害人和犯罪人在非对抗的环境下解决纠纷,有利于双方矛盾从根本上得到化解,一方面通过社会在处理犯罪方面的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这些都迎合了构建和谐的时代要求。可见,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要加快我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就必须对西方先进的恢复性司法制度进行考察和借鉴,而刑事和解是适应刑罚发展方向的司法范式,它是实现被害恢复、罪犯复归和提高司法效率等等价值的有益尝试,其内涵的价值理念和独特的制度设计对解决我国社会转型期以至以后将要面临的种种刑事司法难题势必会有很大的帮助,更何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刑事和解的人本思想与和谐社会所倡导的价值理念不谋而合。从这些方面来说,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借鉴是有必要的。同时,在建构和适用刑事和解模式时,应注意借鉴国外恢复性司法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我所用。并在此基础上,倡导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之外亦应贯穿恢复性理念,以期促进我国刑事法制的发展。4.学位论文吴晓红论恢复性司法及其本土实现2006近年来在国际社会中兴起了一场恢复性司法运动,它是在对现行刑事司法模式的失败因素反思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恢复性司法是指在犯罪发生后,在调停人的帮助下,使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的制度。与报应性司法相比,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非正式的犯罪处理方法,强调的是赔偿和预防,而不是给予惩罚。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犯罪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道歉、金钱赔偿,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劳务、社区服务等等。恢复性司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前殖民时期,乃至更远。20世纪70年代以来,恢复性司法理论得到了蓬勃发展,并在英、美、德、法等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推广应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也制定了一系列与恢复性司法有关的文件指导恢复性司法制度建设。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在于刑事和解理论。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处理犯罪的新的司法模式,与现行刑事司法相比具有以下功能:一是保障人权功能。恢复性司法的被害人-加害者和解程序不仅能实现刑事诉讼法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功能,还能兼顾刑事被害人的保护。二是特殊预防功能。恢复性司法通过被害人与加害者之间的对话交流,能使犯罪人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能认真悔罪减小再次犯罪的可能。三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恢复性司法利用权利与权力的制约关系,调动被害人与社区共同控制犯罪,有效缓解了现有刑事司法不可避免的内在矛盾:一方面,罪犯得到了应有惩罚,但更多的罪犯得不到有效改造;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急剧变动,犯罪形式各异,刑事资源却越来越匮乏。此外,恢复性司法还具有行刑社会化控制功能。恢复性司法中社区矫正措施,发挥了社区成员的能动作用,增强了罪犯重新做人的自信心,减小了再次犯罪的可能。本文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介绍一种新的司法理念,也是为了反思中国现行刑事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今天,改革开放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但也引发了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这要求刑事司法必须在公正与效率之间达到平衡。所以,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应将恢复性司法理论与我国的法律传统结合起来,使其本土化。恢复性司法既可以是结案的一种方式,也可以是现行刑事司法的有益补充,在刑事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都可以适用。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在全新的理念支配下的司法模式,虽然有很多优点,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为了更好的借鉴恢复性司法,要求我们不断的探索和实践。5.学位论文刘晓春论刑事被害人之宽恕2007在历史的长河中,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具体对象,刑事犯罪被害人曾经是犯罪的起诉者和刑罚的执行者,犯罪人的命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现代刑事司法制度更多关注的是国家与犯罪人的利益,被害人逐渐被淡忘。近年来,这一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反思。伴随着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提高、中国同国际社会逐渐接轨的趋势,加强对公民个体权益的保障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话题,传统意义上国家对刑罚权的垄断地位越来越受到挑战,对如何在刑事司法领域实现既保护被害者利益,又使犯罪者复归社会的研究,成为各国当今刑事政策面临的一大重要课题。改革刑事司法制度、保护犯罪被害人的权益、改善被害人长期以来被漠视的现象成为必然趋势。虽然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未规定刑事诉讼可以和解,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宽恕的意见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在司法实践中,以被告人与被害人合意为内容的刑事和解已在尝试,而且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宽恕的量刑建议也在一定程度上予以了采纳,并且取得了很好的实效。近年来最高司法机关在相关会议上提出了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尝试刑事和解,这一提法必然产生司法实践在刑事诉讼上的新突破。同时,因为没有立法规定,司法实践在这一领域也会产生很多不同做法,导致相同案件不同裁判。二十世纪末产生的恢复性正义理论从一个新的角度来看待犯罪的性质,提出犯罪是对规范的违反、政府的权威的侵犯的同时,也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是对被害人、社会、甚至犯罪行为人本身的伤害。所以,刑事司法应当有助于对这些伤害的弥补,提升被害人个人在司法程序中的主体地位,重视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沟通与合意,努力促成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和补偿。同时,对被害人获得赔偿后提出的对被告人表示宽恕,请求减轻和免除对被告人处罚的意见应该予以考虑,在立法上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进一步促成被告人重新回归社会,修复因犯罪而损害的社会关系。本文主要由五个方面内容组成。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演变,考察了域外及我国刑事被害人主体地位的发展及当前现状。第二部分主要从契约观念、诉权理论、新正义观三个方面阐述了刑事被害人宽恕的基本理论。第三部分从刑罚目的角度反思了刑罚报应论观点和传统刑事法律关系结构模式对被害人宽恕的否定和漠视,及我国当前被害人宽恕的现状。第四部分从恢复性司法的产生、发展出发,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恢复性司法的尝试,论述了借鉴恢复性司法理念,建立刑事法律关系三元结构模式。第五部分试图从被害人宽恕适用的阶段、被害人宽恕的定位、被害人宽恕适用的范围、被害人宽恕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四个方面考量刑事法律关系三元结构模式下,我国对被害人宽恕的司法运用。6.期刊论文周莅春.ZhouLi-chun恢复性司法述议-行政与法2007,(8)恢复性司法以恢复原有社会秩序为目的,着重于对被害人所受伤害的补偿以及对犯罪行为人的改造,是对犯罪行为作出的系统性反应.本文结合中外司法实践,探索恢复性司法的模式问题.7.学位论文殷凯桦论被害人刑事实体处分权2007被害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最原始表现形式就是氏族社会时期的血亲复仇和血族复仇。随着国家这一社会形态的诞生,国家凭借公权力独揽刑罚大权,个人不再享有对罪犯的处置权。但是被害人毕竟是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应当最有发言权。基于这一原因,国家将一部分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具有特殊关系的犯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赋予了被害人通过放弃法律对其被侵害之实体权利的保护,从而免除该类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权利。刑法学中的被害人承诺理论,进一步承认了被害人对自己所享有之实体权利的处分具有排除行为犯罪性的效力。现代西方发达法治国家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导而建立的刑事和解制度,更是以被害人对自己所享有之实体权利具有处分权为前提。然而,由于缺乏对于相关理论的系统研究与整合,刑法学界对刑法中被害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问题研究甚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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