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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行政赔偿法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种基本国家赔偿类型。本教材根据课程性质主要讲解行政赔偿。第一节行政赔偿概述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特征有: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损害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国家承担赔偿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这是违法的职权行为。是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二、与行政赔偿相近的几个概念(一)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国家赔偿包含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施行。(二)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原因不同:行政赔偿因违法行为引起,行政补偿因合法行为引起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是一种行政责任,行政补偿是一种特定的民事责任。范围、标准、方式不同。(三)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民事赔偿是平等主体间因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不同赔偿标准不同赔偿程序不同(四)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都是国家赔偿,都是国家责任。行政赔偿是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引起的;司法赔偿是违法行使司法权引起的。赔偿义务机关不同赔偿的范围不同赔偿的程序不同(五)行政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是指因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使用有欠缺和瑕疵,造成公民生命财产损害的,国家负责赔偿的制度。有的国家将之归为国家赔偿的种类。我国国家赔偿则不包括此类赔偿。行政赔偿是行使行政权引起的国家责任;设施致害赔偿则是非权力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归责原则不同。在我国,设施致害赔偿是由经营管理单位或通过保险渠道赔偿三、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过错原则违法原则无过错原则违法过错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行政赔偿适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中的“法”是广义的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也包括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的违法,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违法违法归责原则既包括法律行为违法,也包括事实行为违法四、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一)西方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1国家无责任时期(古罗马时代至法国大革命)君主、国家、政府不受法律支配,官吏享有各种诉讼豁免权;控告国家即控告国王。2国家赔偿产生时期(法国大革命至二战前)民主意识提高,人民至上代替国王至上;国家不承担损害赔偿受到质疑;1873年法国布朗戈案件第一次明确规定国家对公务活动所引起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开创了国家赔偿的先河。欧美各国先后制定有关国家赔偿方面的法律。法国布朗戈案件法国纪龙德省国营烟草公司的工人开着翻斗车作业时将布朗戈的女儿撞伤。布朗戈认为对此国家应民法有关规定负有赔偿责任,于是以纪龙德省省长为被告,向普通法院提起赔偿诉讼。普通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应由行政法院受理。最后由权限争议法庭于1873年2月8日作出判决,明确承认了国家赔偿责任。判决词如下:“因国家在公务中雇用的人员对私人造成的损害的事实而加在国家身上的责任,不应受在民事法典中为调整私人与私人之间而确立的原则所支配,这种责任即不是通常的责任,也不是绝对的责任,这种责任有其固有的特殊规则,依公务的需要和调整国家权力和私权力的必要而变化。”3国家赔偿发展时期(二战至今)人权观念极大普及;同时,国家权力急遽扩张,实践上更需遏制国家权力滥用,而国家赔偿正是遏制的有效手段;主要国家相继制定国家赔偿法。如1947年英国《国家责任法》;1948年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赔偿范围扩大;从直接损失到间接损失;从物质损害到精神损害;赔偿领域扩大;以前是法有明文规定才赔偿,现在是法有明文不规定的除外;赔偿的责任原则变化;以前是过错原则,现在是无过错也可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但对公务员可以追偿(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国古代没有国家赔偿;君主专制至高无上;平反冤案只是统治阶级的“恩典”;1911年,中华民国开始建立国家赔偿制度,在土地法、行政诉讼法、宪法等作了规定。但人民难以享有。当时国家赔偿制度在我国未真正实施。1949年新中国成立,在54年宪法和82年宪法中都有国家赔偿的条款内容。1986年《民法通则》作了具体规定:121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后陆续制定的法律涉及国家赔偿。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专章规定行政机关的侵权赔偿责任,具有特别重大意义。1994年颁布1995年实施的《国家赔偿法》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正式全面建立。五、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1、是实施宪法的需要。54年和82年宪法钧有国家赔偿的条款,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少操作性。当事人难以行使宪法赋予的赔偿请求权。国家赔偿法的施行,结束无法可依的状况。2、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侵权现象在所难免,关键在于如何防范与减少。现象的存在却没有赔偿制度,是与我国国家性质不相适应,不利于保障人权发展人权。3、可以有效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长期以来,个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严重,乱抓人乱罚款现象屡禁不止,原因就在于他们不负金钱赔偿责任。建立赔偿制度,可以监督和促进执法水平,提高责任心。第二节行政赔偿范围一、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违法行政拘留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是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之外的方法;无权限而拘留人;有权限但严重越权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指枪支、警棍、警绳、手铐等。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二、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违法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违法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拍卖等。违法表现: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如查封不清点、贴封条)不妥善保管扣押财物;对象错误;不遵守法定期限等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其他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案例瓜农李某于8月中旬用2辆汽车将1.2万公斤西瓜拉到县城去卖。刚到县城,就被一伙人以买瓜为名哄抢。李某打发儿子到公安局报案。值班民警说,“西瓜还没有被抢,不好抓人,并且,民警都已吃饭去了,值班民警不能离开,下午再说。”肇事者得知民警未曾同来,气焰更为嚣张,蜂拥而上进行哄抢。下午3点,民警赶到,西瓜已被哄抢一空,肇事者也早已逃之夭夭。李某能否要求行政赔偿?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区分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主要标准是:行为的时间、地点、名义、与职务的内在联系等。内在联系:下班以后的罚款、刑讯逼供、扣留物品等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的问题第三人过错的问题第三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一、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取得享有国家赔偿的权利,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受害的法人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赔偿请求人不发生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情形1、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该法人或组织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赔偿请求。2、法人或其他组织破产的。在破产程序未终结时,仍可以破产企业名义申请赔偿。3、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主管行政机关决定撤销的。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赔偿义务机关有:侵权行政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撤销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只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派出机关赔偿义务机关的义务1、及时受理与处理赔偿请求;严格遵照法定期限2、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时在行政复议中是被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是被告3、及时充分履行赔偿义务;及时办理赔偿费用交付事宜、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等4、依法追偿。第四节行政赔偿的程序一、行政赔偿程序概述是指受害人提起赔偿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办理行政赔偿事务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手续的总称。一般有下列4种,即: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行政追偿程序二、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程序即受害人单独就赔偿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必须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即行政先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赔偿或在法定期限不作出决定,受害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单独提出赔偿一般适用的条件:争议双方对职权行为的合法性没有争议,但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侵权行为已被有权机关确认为违法或已被撤销、变更;侵权行为已被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为终局行为;该行为为事实行为等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处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自受到赔偿申请之日起的2个月作出赔偿与否的决定。处理内容:赔偿方式;赔偿数额;计算数额的依据和理由;履行期限等。处理不成:赔偿义务机关不理睬赔偿申请的,或不履行自己提出的赔偿方案的,或申请人对赔偿方案有异议的,视为处理不成。处理不成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2个月期满之后的3个月内,相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三、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程序是指请求人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首先审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然后确定是否赔偿。如果应当赔偿,即使申请人没有申请赔偿,行政复议机关也应当决定予以赔偿。四、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一)概念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是指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可以单独提出。(但必须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可以一并提出。(二)、行政赔偿诉讼的特点行政赔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比,特点有:起诉条件不同:先行程序当事人不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审理形式不同:可以适用调解证据规则不同:双方举证可适用先予执行:即在判决前,因原告生活困难,裁定义务人先行给付一定款项和特定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措施。五、行政追偿程序是指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具体行使追偿权,是追偿人。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是被追偿人步骤:查明被追偿人的过错;听取被追偿人的意见和申辩;决定追偿的金额;执行追偿决定。被追偿人不服追偿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行政机关申诉。第五节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一、赔偿方式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二、赔偿计算标准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06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83.66元。年均为21001元。2007年度为99.31元,年均为24932元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标准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本文标题:第十章行政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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