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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定义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形式•假直接投资项目。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假间接投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台会。吴英案•2006年,媒体曝光吴英的总资产达38亿元,吴英当位列2006年胡润富豪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2007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12月,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2012年1月18日,二审维持原判。•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回浙江高院重审。•2012年5月21日,浙高级人民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保险行业非法集资案件•2003年6月至2007年4月间,被告人王付荣利用其先后担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公司(以下简称“泰州公司”)团体部负责人、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从本单位收取的团体长险保费中非法截取5646万余元,其中3400万余元被其投入个人开办的泰州市众诚乳业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用于营利活动。•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王付荣为弥补之前挪用资金形成的巨大亏空,在其调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分公司”)后,明知自己对泰州公司团体部已无管理职能、泰州公司团体部已停止接受团体保险新业务,却擅自使用私刻的“泰州公司保险合同专用章”、另行租赁办公场所,以“发放工资和奖金”等利诱指使泰州公司相关人员继续违规经营团体长险业务,采取“收取保费”、“整单退保”等手段骗取资金。被告人王付荣以泰州公司团体部名义收取“团体长险保费”计人民币30221万余元,其中仅有60万元缴入公司账户并承保,另从公司承保系统退出资金10519万余元,兑付、退保计23035万余元,仍处于公司有效承保状态的金额计4609万余元。被告人王付荣个人占有使用保费计人民币17706万余元,其中4920万余元被用于兑付、退保2007年4月9日前挪用的资金,其余被用于个人办企业、挥霍、随意处置等。••、•2009年10月9日,被告人王付荣在无法兑付投保人到期保费的情况下,向江苏分公司主动说明情况,并退还本人所购房产、车辆、所办企业等资产,价值计人民币3500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赃款计人民币800.7万元、价值280万元的汽车7辆、价值71万余元的南通志诚网吧等,并已发还给江苏分公司。•2012年3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付荣有期徒刑八年;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文标题:非法集资状态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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