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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变更时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书兹有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受理编号为的最高额抵押权(以下简称该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郑重向房屋登记机构保证如下事实,以证明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1、我们已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为:从年月日(抵押登记设立日期)起至年月日,该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一直未向贵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抵押权确定登记。2、该最高额抵押权的所有抵押物截止到年月日,一直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3、该最高额抵押权的债务人和抵押人截止到年月日一直是正常经营,没有被宣告破产,也没有被撤销。我们保证,我们向房屋登记机构陈述的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我们保证,如因我们陈述错误、虚假情况,导致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失误,造成损失的,由我们共同对全部损失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与房屋登记机构无关。抵押权人签章:抵押人签章: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签章:债务人签章:法人代表签章:年月日
本文标题: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债权尚未确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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