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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连锁合同书合同编号:甲方:(加盟总部)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帐号:乙方:(加盟者)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帐号: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批准同意,就乙方以连锁经营形式加盟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是甲方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设备设施、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专卖店/柜。“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1.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经营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2.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3.加盟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申请设立公司的连锁加盟店:(1)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2)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照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3)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可可以经营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者。2.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第四条特许的给予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第七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利。第五条商标的使用与承诺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总部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的记号、样式、标签、招牌。2.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的场所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号、商标、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等。3.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总部商标、标志、样式、招牌等。第六条使用范围和使用要求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加盟店。2.在合同期内,加盟店不得有以下行为:(1)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2)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不得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3)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第七条店址选择1.加盟店店铺设在乙处。2.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250米(直径5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他公司店铺。3.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设公司店铺,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总部可以自己或让第三者在同一区域经营加盟店。4.第二条款对位于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的加盟店不适用。第八条店址变更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在规定区域内变更门店地址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2.总部认为变更的理由可以成立,将会及时作出答复,并有义务对选择新店店址进行商圈调查等必要的帮助。3.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第九条追加建店1.加盟店除第七条第一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公司店铺(以下称追加建店)时,必须与总部另签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2.如总部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是总部不承认10家以上的追加建店。3.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4.前款加盟金包括公司特许连锁合同规定的费用和为追加建店而进行调查的费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所需的一切费用。第十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1.加盟店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所有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2.加盟店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第十一条经营指导及帮助1.为使加盟店能持续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2.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3.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加盟店承担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4.加盟店开业前后五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须向加盟店派遣本部开发部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5.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年两次的定期总会及总会召开月以外的定期经营月会和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周通知开会日期。6.除经营者会议召开周外,总部每周向加盟店派遣营运部项目负责人进行指导。7.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8.加盟店在接受总部指导期间,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与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现金存款、原始票据等有关的各种资料。9.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雇用的店长和职工。第十二条店铺地理位置的调查总部要为加盟店选择店址进行地理位置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所在地区发展前景等建店可行性专门调查。第十三条店铺开发的相关事项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修装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2.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委托总部指定的有此资格的建筑设计事务所负责店铺的新建、增建、改建的内外装修装饰等的设计和督查。3.加盟店同意新建、增建、改建、内外装修装饰等改造工程的施工者,由总部从经营建筑设计事务所公正的资格审查的施工企业中招标决定。4.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5.为了集中采购以降低成本,获得利益,加盟店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营运必需的设备、装置、器具、用品、招牌等物品。6.对加盟店的店铺改造、购置设备等的申请,总部要作认真研究,并与加盟店协商、协调,决定样式、品位、品质,帮助实施。7.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发票、封口纸、提货袋、标签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8.加盟店同意向“公司商业协同组合”租赁总部采购售货机,并按规定程序操作。9.上述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全部由加盟店负担。第十四条促销1.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2.前项的各种促销费用,按第二十条规定处理。3.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它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总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总部同意后才能实行。第十五条协助销售1.总部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1)推荐进货渠道;(2)推荐进货品种、品目;(3)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4)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5)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2.加盟店同意与总部推荐的进货对象交易时使用总部指定的合同书,缔结长期交易合同。第十六条进销价格的设定1.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推荐的商品进货,按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2.如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明情况。总部应根据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3.加盟店要从非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采购时,应事先书面向总部说明理由,征得总部书面同意。第十七条加盟金1.加盟店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总部支付加盟金元。2.加盟金中,元为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接受教育、研修的费用;元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费价格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地理条件调查、开业指导的费用。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它理由,都不归还加盟金。第十八条保证金1.作为合同签订后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发生债务及加盟店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加盟店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总部预交元的保证金。2.总部可以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债务。加盟店在接到总部的充抵通知后,须马上向总部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3.保证金不计息。4.除用于充抵总部债务外,加盟店不得对保证金作其它任何处理。5.不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有退出合同等行为,而导致事实上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总部具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的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可以没收加盟店(比例)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工作物品和其它营业象征年后归还剩余的保证金。6.除前项与第三十三条的解约外,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加盟店撤除表示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它营业象征后,总部应归还加盟店全部保证金。第十九条特许金1.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使用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总部帮助、指导的价格,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年毛利额(比例)金额的特许金。2.前项“年毛利额”为年销售总额减去年进货额的剩余,加上年回扣金的合计金额。回扣金指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回扣金及进货对象支付加盟店的进货回扣金。3.“年销售总额”指月日至下一年月日期间,加盟店在本合同下进行营业所发生的销售额,包括现金和信用销售加上加盟店自家消费的商品零售额的合计金额。4.根据各年度月日决算书及相关簿记凭证计算每年的特许金。5.总部按每月毛利额(比例)的金额,于下一个月的日前向加盟店索要每月的特许金。加盟店最迟至该月末或持现金到总部指定的场所,或汇入总部指定的银行帐户。汇款手续费由加盟店负担。6.按上述第4款计算的年特许金同第5款计算的每月支付的特许金的12个月总计数之间出现差额,由当事者双方核清解决。第二十条广告宣传分担金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公司总体进行的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的实际负担金额。第二十一条拖欠损失金加盟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金、加盟保证金、特许金、广告宣传分担金等债务时,按每超一天加付的比例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第二十二条回扣1.至每年月的最后一天,将上一年度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支付给加盟店的年回扣金额通知加盟店。2.加盟店委托总部无限期寄存前项回扣金。3.如加盟店要求归还前项回扣金,总部须在接到归还要求日后的个月内归还给加盟店。4.加盟店在月日至下一年月日的合同执行期间而终止合同时,不论任何理由都不能接受该年度的回扣金。第二十三条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1.为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2.总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和其它方法对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店铺保安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第二十四条物品的保养、维修1.加盟店要确实保养好店铺建筑、设备及其他供营业使用的一切物品,维护公司形象。必须经常清洗、检查店铺建筑外观,养护内外装饰和其它用品,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好状态。2.加盟店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作,且在受到总部相关警告后的日之内仍不见改善,总部可委托第三者做保养事务,所需费用由加盟店负担。3.加盟店同意在总部认为有必要时,总部人员可随时进入店铺建筑、停车车场,检查店铺、设备的保养状况。第二十五条帐簿等的制作1.为使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准确把握加盟店的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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