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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8.其他认定事项。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2.公司规章制度;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4.其他有关标准。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3.专项审计。包括:(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1.报送(送达)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第五章内部审计和内容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的决算;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3.资产管理情况;4.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7.各部门、下属企业领导离任审计;8.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投入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11.向总经理室、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第六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第十三条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1.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簿等文件资料;4.检查被查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10.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机关。2.书面通告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议。7.进行后续审计。第十五条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第八章审计档案制度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9.其他应保存的。第十八条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之遵纪守法、效益显著行为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第二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4.泄露公司秘密的。第二十二条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财务)部门解释、补充,经公司董事会通过颁行。
本文标题:54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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