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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目标是要确保爆破器材在购买、运输、储存、检验、运送、临时存放、领取、发放、清退和销毁等全流程各个环节中,不发生被盗、丢失、被抢、非法交易等爆炸物品流失情况,不发生爆炸事故,确保爆破器材质量可靠,进而确保爆破作业顺利实施。第一节爆破器材的储存一、爆破器材储存管理依据(一)基本法规爆破器材储存管理的基本法规就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爆破器材储存库的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制度,以及违反管理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储存库建设标准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器材储存库,其单库的核定储存量小于炸药5t、黑火药3t、雷管2万枚、导爆索5万米、导爆管10万米时,其建设工作应当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的规定。当单库的核定储存量大于上述数量时,其建设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的相关规定。(三)储存库治安防范标准凡是专门用于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在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方面,应当达到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治安防范要求》(GA837)的规定。(四)储存库安全评价的工作标准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器材储存库,其评价工作应当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的规定。(五)储存库作业安全规定分别在基本法规、储存库建设标准和治安防范标准中有规定。(六)临时存放的安全管理规定分别在基本法规、储存库建设标准和治安防范标准中有规定。第一节爆破器材的储存二、爆破器材储存库的安全要求(一)储存库安全条件确认程序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器材储存库在投入使用之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确认其符合安全管理的规定:(1)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爆破器材储存库,应当在设计完成之后,先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进行安全预评价,预评价认为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进行安全验收评价;通过安全验收评价的,经过当地公安机关组织验收,方可储存爆玻器材。(2)对于原已经使用的爆破器材储存库,如果以前未经过安全评价的,应当进行安全现状评价,评价认为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使用。(二)储存库建设安全要求的主要内容(1)储存规模,包括允许储存的爆破器材品种,数量;(2)库区选址,包括与周边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距离等;(3)库区布置,包括库区内必须具有的建筑物和重要设施,库房和其它重要建筑的位置、内部安全距离,库房防护屏障等;(4)库房结构和材料;(5)消防没施和器材;(6)电器安全要求和防雷、防静电措施;(7)建设标准规定的其他方面。(三)保障储存库安全条件的基本要求(1)在储存库设计、建设、安全评价和验收时,都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2)储存库安全条件经过安全评价、验收确认后,不得擅自改变;(3)平时对这些安全要求的现状进行检查和维护;(4)发现这些安全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建设标准规定的,应当及时报告,其中属于本单位范围内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能保障安全管理的,应当转移爆破器材,停止储存。(四)储存库的主要类别及其主要安全要求1、地面永久储存库地面永久性储存库是在地面建设专门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库房。2、矿山的井下爆破器材库及发放站矿山的井下爆破器材库存是建在地下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硐室。(1)井下库储存量:井下只准建分库,库容量不应超过:炸药3昼夜的生产用量;起爆器材10昼夜的生产用量。(2)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1)井下爆破器材库不应设在含水层或岩体破碎带内;2)炸药库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100m,壁槽式库不小于60m;3)炸药库距行人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25m,壁槽式库不小于20m;4)炸药库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30m,壁槽式库不小于15m;5)井下炸药库应设防爆门,防爆门在发生意外爆炸事故时应可自动关闭,且能限制大量爆炸气体外逸;6)井下爆破器材库除设专门储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还应设联通硐室或壁槽的巷道和若于辅助硐室;7)储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硐室或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8)储存爆破器材的各硐室、壁槽的间距应大于殉爆的安全距离。(3)井下爆破器材库和距库房15m以内的联通巷道,需要支护时应使用不燃材料支护。库内应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4)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井下爆破器材库附近,应设置岩粉棚井应定期更换岩粉。(5)井下爆破器材库单个硐室储存的炸药不应超过2t,单个壁槽不应超过0.4t。(6)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爆破器材库距工作面超过2.5km,或井下不设爆破器材库时,允许在各水平设置爆破器材发放硐室。(7)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硐室符合下列规定:1)发放硐室存放的炸药不应超过0.4t;雷管不应超过1000发;2)炸药与雷管应分开存放,并用砖或混凝土墙隔开,墙的厚度不小于0.24m。(8)井下爆破器材库区,不应设爆破器材检验与销毁场,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与销毁,应在地面指定的地点进行。(9)不应在井下爆破器材库房对应的地表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应在距库房30m范围内掘进巷道。(10)井下爆破器材库应安装专线电话并装备报警器。(11)井下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1)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电线应采用铜芯铠装电缆;2)井下库区的照明电压应不大于127V;3)储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壁槽,不应安装灯具;4)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铁制的配电箱内,该箱应设在辅助硐室里;5)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爆炸危险的井下库区应使用防爆型移动灯具和防爆手电筒;其他井下库区应使用蓄电池、灯、防爆手电筒或汽油安全灯作为移动式照明。3、洞库存、覆土库洞库是山体表面向山体内水平掘进的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硐室。覆土库是利用山丘等自然条件,在建筑物顶部及侧向覆盖土层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建筑物。覆土库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储存库后侧长边紧贴山丘,顶部覆土,在前侧长边覆土至顶部,两侧山墙为储存库出入口及装卸站台;另一种是其顶部覆土至储存库两侧及背后,前墙设有储存库出入口及装卸站台。(1)永久性地下及覆土爆破器材库的位置、内外部允许距离、库房结构、设施应符合国标GB50089的规定。(2)洞库存、覆土库的防雷设施按国标GB50154执行。4、可移动爆破器材储存库可移动库是能够借助交通运输工具或自身装置实现移动搬运,可以单体或组合形式,经过安装或组合即可重复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1)可移动爆破器材储存库的选址、内、外部安全距离、其他重要的安全措施等建设要求,经及安全评价、验收等程序性要求,与地面固定储存库的要求相同。(2)可移动爆破器材储存库应当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凭证。(3)不超过六个月的野外流动性爆破作业,采用移动式炸药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最大储存量为:炸药10t,雷管20000发,导爆索10000rn,导爆管10000rn;2)由看守人员不间断看守;3)加工起爆体和检测电雷管电阻,应在离移动式库房5orn以外的地方进行。三、爆破器材储存作业(一)储存作业的岗位要求爆破器材储存库的储存作业人员,即民用爆炸物品保管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爆破作业活动需要。(二)储存作业行为的安全要求(1)衣着和工具、携带物品。应当穿着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服。禁止穿着化纤等易产生静电的服装,不得携带电器和无线通讯器材,以及易燃易爆、易产生静电等禁止带入库区的物品。(2)接触爆破器材或进入库房前应导除身上的静电。(3)轻拿轻放爆破器材。(三)储存作业的限制(1)爆破器材只能存放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内。(2)爆破器材单一品种专库存放。若受条件限制,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应符合表8-1及下列规定:1)工业雷管除与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外,不应与其他物品同库存放;2)黑火药应单独库房存放;3)工业炸药及制品、射孔弹、工业导爆索、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注:“O”表示可同库存放,“×”表示不应同库存放。(3)不得超过库房核定的储存量。(4)雷管发放间内暂存不超过1000发雷管,严禁将零散雷管放在地面上,宜挂在架上或存放在防爆箱内;炸药及导爆索发放间暂存药量不超过50kg。暂存产品应标识清楚。(四)库房作业的内容和要求(1)入库房前要逐个检查包装完好。(2)分品种和生产日期、批次堆垛。(3)堆垛及其限高、间隔、通道、墙距、垫高等要求:1)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固,不得有倾斜;2)每个堆垛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3)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应超过1.6m,炸药、索类不应超过1.8m,宜在墙面画定高线;4)堆垛间隔,堆垛之间应留有0.6m以上的检查通道和宽度不小于1.2m的装运通道;5)爆破器材包装箱与墙距离应大于0.3m,对于小型库为0.2m;6)爆破器材包装箱下,应垫有高度大于0.1m的垫木。(4)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超过1.6rn时,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或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钱类炸药吸潮结块的,应及时处理。(5)检查和维护库房内设施、门窗、栅栏、导电胶板、温度计和湿度计等;保持库内良好的通风、防潮、防小动物进人和防止阳光直射的措施。(6)每天记录温度和湿度计数值。(7)不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严禁存放其他危险物品。(8)拆箱作业应当在发放间进行,不得在储存库房内进行拆箱。(9)保持库内整洁、有序,定期清洁地面、墙角。(10)定期全面清点库存,核对台账。(11)清理过期失效、变质或损坏报废、不再使用或淘汰的爆破器材,对应当销毁的爆破器材应单独堆垛或单库存放并及时报告,等待销毁。(五)储存作业日志和情况报告(1)保管员在日常作业和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1)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破器材流失问题的,如被盗抢、丢失、错发、错账短少等;2)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破器材质量问题的,如损坏、过期、变质、标识缺少或不清等;3)发现重要的安全管理设施,如门窗、栅栏、导电胶板、温度计和湿度计,以及报警设施等,有损坏、或故障不能恢复正常使用的情况。(2)保管员应当将每天的储存作业情况填写日志,以备检查和考核。第一节爆破器材的储存四、爆破器材储存库治安防范(一)储存库治安防范的基本规定(1)治安防范系统的范围。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系统包括技术防范、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犬防和应急处置要求。(2)治安防范的组织和管理。爆破作业单位要建立安全保卫组织,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在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监督下严格实施。(3)治安防范系统的维护:1)储存库治安防范安全条件一经确认后,不得擅自改变;2)平时应对这些治安防范条件进行检查和维护;3)治安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在48h内恢复功能;在修复期间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应急措施,并在24h内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二)储存库治安防范系统的要点1、技防系统基本要求(1)系统应当包括下列措施:1)入侵报警,设防范围应当包括库房;2)周界报警,没防范围应当包括库区、重要通道;3)视频监控,监控范围应当包括库房、库区、重要通道。(2)技防系统的各项技术要求应当符合标准规定。作业人员在平时要注意检查和维护。2、人力防范基本要求(1)值守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1)年满18岁,不应超过55岁;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3)无刑事犯罪、劳功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记录;4)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能熟练操作与治安防范及安全保卫有关的装备器材;5)接到报警后,能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并按规定报警。(2)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对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有检查、整改记录。(3)经常对保管员和值班守护人员等开展以防盗(抢)、防丢失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育,并有培训记录。(4)定期召开安全例会,传达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文件
本文标题: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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