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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2012〕37号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和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校各有关单位:现将《华中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和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华中科技大学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华中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和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在本科生中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和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工作,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的力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我校各院(系)及相关部门进行推免生的工作,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我校按规定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具有免初试的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第四条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推荐单位和接收单位均应制订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接收标准及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第五条进行推荐和接收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学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其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察。第六条提倡优势互补,加强交流,鼓励推免生在不同学科及不同招生单位间的交流。第七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和监察处负责人为成员的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推免生工作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管理具体事宜;各单位应成立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本单位推荐工作。第八条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指标类型和院(系)及相关部门的实际情况,按比例分配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的推免生名额。1.各院(系)推免生名额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15%左右确定;2.经教育部确定的人文、理科等人才培养基地,按教育部批准的基地班招生人数的50%左右确定;3.各类实验班推免生名额,由所属院系按相应管理办法在院内调控执行。4.2+2或2+3辅导员(即工作两年后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研究生支教团、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艺术特长生和体育特长生等类学生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划拨推免生名额;5.对国家发展急需的专业及重点学科适当增加推免生名额。第九条学校下达的校内推免生名额不得跨学校使用,向校外单位推荐的名额不能转入校内使用。截止学校规定时间后,被确定的推免生如果无招生单位接收或本人放弃,则该生推免生资格作废,名额不得转让。第十条推免生和直博生的推荐条件:1.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4.学风端正,诚实守信,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5.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6.学习成绩优良,且通过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加权平均成绩居本年级或专业排名的前50%(各类实验班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7.在同等条件下参加过校级以上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学生优先。第十一条对特殊创新人才,如获国家(或国际)级学科竞赛最高奖项荣誉者(包括集体获奖的前3-4名成员),且平时成绩(不含奖励分)排名居本专业的前50%,可直接推荐为免试生,经学校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推荐指标单列。第十二条对确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学生,且平时成绩(不含奖励分)排名居本专业的前50%,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院(系)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第十三条推免生和直博生的推荐程序:1.各招生单位制定本单位年度推免生工作实施办法,确定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于推荐工作启动前报学校教务处备审并公布。2.学生本人申请并向所在院(系)提交有关成果与奖励证明原件。3.院(系)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择优确定推免生名单并在院(系)内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七天。4.选拔2+2或2+3辅导员(即工作两年后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研究生支教团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推免生由学生处根据教育部下发的年度计划,公布用人信息,面向全校各院(系)公开招聘。5.正常参加校大学生艺术团活动和校高水平运动队训练比赛的艺术、体育类特长生指标单列。具备条件的特长生必须参加艺术团、运动队的考核与综合排名,并由艺术团或体育部推荐参加接收院(系)的综合考核及面试,名单确定后需在校内公示,征求意见。6.特殊创新人才名单和院(系)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推荐免试生名单,经学校推免生领导小组评审后由院(系)张榜公示,征求意见,如发现弄虚作假或作弊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7.各院(系)和相关单位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将确定的校内和校外推免生的名单报送教务处,并通知学生填写教育部统一格式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直博生)登记表》,免试生和直博生名单经学校本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向全校公布,并由学校统一上报湖北省招生办公室备案。第十四条免试生和直博生的推荐考核要求:1.推免生和直博生均应参加推荐考核。各院(系)对每个推免生、直博生的考核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五人,考核小组成员均应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推免生的综合成绩由学生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组成。平时成绩为前三年(五年制为前四年)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的历年加权平均成绩(百分制),平时成绩的计算均按第一次与同班同学一起考试的成绩确定;考核成绩由学生奖励分和推荐考核成绩组成,比例由各院(系)自定,原则上不超过推免生综合成绩的30%。3.推荐考核一般由业务课笔试、面试、外语听说能力测试三部分组成。对推免生和直博生的考核应有详细的量化指标,以保证考核成绩的公正公平。4.各院(系)和相关单位在对推免生和直博生推荐考核的同时,党组织和学工部门还须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和心理素质进行考核并提出意见。5.关于推免生综合评定中的奖励事宜,各院(系)及相关单位可参照《华中科技大学关于推荐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和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奖励细则》拟定本单位推免生奖励办法,并提前告知学生。第十五条各招生单位应加强推免生工作管理,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凡涉及推免生工作原则和具体方案及推免生名单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由院系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策。第十六条推荐单位应将有关推免生政策规定、推免资格、申诉渠道等公开。学生对推免工作有意见和建议,可向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校推免生工作办公室为申诉受理机构。第十七条各院(系)要认真做好推免生的选拔、管理和教育工作,如出现失误,则减少该院(系)后续年份推免生指标。第十八条推免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推荐资格:1.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3.本科毕业时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第十九条参加了考核但未被推荐免试的学生报考研究生,教务部门可出具推荐函。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10级及以后入学的本科生开始执行,2009级本科生原则上仍按原管理办法(校教〔2009〕119号)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推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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