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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法律资料汇总及指引棚户区是我国对西方所谓贫民窟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称谓,当然做为比西方资本主义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的国家是不可能存在平民窟的,因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公民有迁徙自由的权利,在他们的城市化的过程中,大量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在社会保障不健全的情况下,大量的在城市化浪潮中被卷进城市的人就在城市的国有土地上搭建临时的建筑居住,久而久之就形成了聚落,最终形成了城市平民窟,也就是我国的所谓棚户区。因为国情不同,主要是土地政策的不同所以有关棚户区的形成和处理在中西方有很大差别,但是还原棚户区的本来面目可以使问题相对简单明了化,也使我们的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更显人性化,也正契合了我党国执政为民的理念。什么是棚户区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从面积上讲,棚户区一般拆迁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占地面积一般至少在5万平方米左右。棚户区的特征如下:第一,棚户区所在区域属于城市市区内,及城市建成区,包括城镇、国有农场等国有土地之上。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指出改造的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和独立工矿区内。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指出改造范围是:城市建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第二,棚户区所在的绝大部分房屋为平房。平房是相对于楼房而言,其特点是低矮,质量差。也包括部分简易的楼房。例如: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指出改造的范围是:集中连片平房和简易楼房。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指出改造范围是:集中连片平房区、简易楼以及因规划需要拆除的现状楼。第三,市政设施不完善,没有公共排水设施等。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指出改造的范围是: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配套、交通不畅、消防隐患大、环境脏乱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指出改造范围是:使用年限长、房屋质量差、设施不配套、交通不便利、环境脏乱差、安全隐患大。第四,破旧简易平房构成,混杂大量违章搭建。山东省建设厅对棚户区的概念还特别突出了:“破旧简易平房构成,混杂大量违章搭建”;第五,人均居住水平低,建筑面积小。“人均居住水平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人均建筑面积小”(吉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十平方米”(山东青岛);“人均居住面积小”(咸阳)通过对棚户区特征的分析,虽然国家没有对棚户区作出一个明确统一的概念,但可以看出,各个地方人民政府对棚户区的定义,基本上是大同小异,均能反映出当地棚户区的实际情况。什么是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显示,我国在过去几年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约改造5000万平方米棚户区,近100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2005年开始,我国在东北三省实施振兴战略中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东北最为庞大的安居工程,计划利用3至5年时间,让200多万居民全部迁入新居。目前,我国包括棚户区在内有大约1.5亿平方米危房亟待改造,城市人民政府正在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划,我国将从2009年开始,对国内煤炭采空区、林场、农垦及华侨农场中棚户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核心政策如下: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以上政策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08]3号)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23号)中均有比较充分的反应。棚户区改造的法律性质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根据山西省和太原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的指导思想分别是:“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是实践党的宗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要与创建宜居城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改造“城中村”相结合,与降低城市中心区人口密度和社区建设相结合,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从根本上改善居民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和“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率为宗旨,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分类实施,全面启动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民生活,构建和谐太原,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在住建部和山西省和太原市三级指导意见中的棚户区改造基本原则中均规定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棚户区改造在法律上属于是公共利益的范畴。棚户区改造的一般程序一、前期准备工作(1)核实拟拆迁的土地性质,确定适用拆迁的程序。主要区分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和城市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以及农村房屋拆迁。(2)核实拆迁人、拆迁单位的主体资格与资质,核实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并核实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此时应该注意:①拆迁主管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委托实施拆迁。②不得采用恐吓、威胁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实施拆迁。③提示委托人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④提示建设项目若在拆迁期限内发生转让,应经拆迁主管行政机关同意,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⑤提示委托人,拆迁方案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3)核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征收征用批准文件,是否合法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且公示。(5)调查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拆迁的四至范围、房屋类型、面积、户数、人口、老弱病残特殊对象。(6)在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无法律不予允许的事情。包括(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四)分户。等行为。(7)参与制定并核实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可行性。二、参与评估(1)评估机构的确定。通过三种方式,一般采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或者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的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2)审查拆迁估价委托书①核实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的资质、综合实力、社会信誉。②对估价机构确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核实。③核实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否是拆迁当事人。④对估价报告的形式与内容进行核实。⑤对估价机构公示初步估价结果和送达分户估价报告的程序性、合法性进行核实。⑥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或异议的处理。三、评估的详细操作(1)何谓房屋拆迁评估房屋拆迁评估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专业评估人员,遵循房屋拆迁估价原则,选择适宜的估价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该房屋客观合理价格(价值)进行估算和判断的活动。(2)房屋拆迁评估的标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了房屋拆迁评估的标准,是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Ⅰ房屋的区位是指房屋的地理位置,与城市区域发展地位、交通的便捷、重要场所的距离、周边环境等有关。区位是决定房屋价格的主要因素,实质上是土地价值因素。但房屋拆迁补偿考虑区位因素并非是对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实际补偿。Ⅱ房屋的用途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没有所有权证书或证书上未标明用途时,应界定其实际用途。实际用途的界定以是否依法征得规划、城建部门同意,是否取得合法手续为依据。如原设计为住宅,改为营业用途不但要看是否有营业执照,还要有规划部门批准手续。Ⅲ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书上标明为准。没有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以有资质的面积测绘单位测绘结果为准。除上述三个因素外,房屋的成新、权属、结构形式、楼层、朝向等因素均应在评估时一并考虑,采用一定的系数进行换算。(3)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的法律性质Ⅰ合法性:房屋拆迁评估必须符合《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估价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才是合法的。Ⅱ程序性:房屋拆迁评估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完成。Ⅲ补充性:房屋拆迁评估不是拆迁过程中必须的程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不经过评估程序,直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Ⅳ专业性: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机构必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从事房屋拆迁估价的人员必须具有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Ⅴ中立性:评估公司作为拆迁活动中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出现,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客观、公正的估价,其评估结论可以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但有证据证明评估主体不适格、程序不合法、有串通行为、结论明显背离事实的情况,该评估结论可以被撤销或不予采信。Ⅵ非强制性:房屋的估价一般不等同于房屋补偿价,在确定房屋拆迁补偿价时,《评估报告》不具有强制适用性。实践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依据评估报告确定的估价值协商房屋拆迁补偿价。同时《评估报告》在裁决中仅为证据,没有拘束力。(4)房屋拆迁评估范围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其他资产评估公司确定。拆迁估价的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5)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产生Ⅰ承担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必须取得建设部拆迁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Ⅱ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均可以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但处于暂定期内的三级估价机构除外。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Ⅲ评估机构按以下程序产生:⑴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共同选定并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⑵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定委托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随机抽取或抽签确定。为保护拆迁人利益,应由拆迁管理部门邀请居委会、街道派人监督抽签程序,由被拆迁人代表抽签确定评估机构。⑶公示入选的评估机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⑷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Ⅳ评估机构产生程序的弊端⑴评估机构出自拆迁的“资源库”,不排除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意见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的影响。⑵拆迁估价委托合同由拆迁人与评估机构签订,并由拆迁人支付费用。事实上,拆迁人和评估机构建立起一定的利益联系,可能影响评估的公正性。(6)房屋拆迁评估工作流程Ⅰ评估人员在开展工作之前,应向拆迁当
本文标题:棚户区改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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