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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讲领导权力2目录第一节权力的概念一、权力的定义二、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三、权力的来源第二节权力和权威、权利一、权力和权威二、权力和权利第三节权力的运行及制约一、权力的运行二、权力的制约3第一节权力的概念4一、权力的定义权力是什么?这个问题不但困扰了许多哲学家、思想家,也广受人们的关注,正如福柯所说:“在西方工业化社会里,人们最迫切而强烈地关心像‘谁实施权力?如何实施?对谁实施?’这样的问题。”对此,历代学者都有自己的看法。5主人只是这个奴隶的主人,他并不属于这个奴隶;奴隶则不仅是其主人的奴隶,还完全属于其主人。这种依赖关系的建立,就是权力关系的形成了。亚里士多德认为:6权力是故意作用的产物,当甲能够故意对乙的行为产生作用时,甲便具有对乙的权力。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或预见效果的能力。罗伯特·罗素认为:7马基雅维里认为:8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就是一个或若干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即使遇到参与活动的其他人的抵制,仍能有机会实现他们自己的意愿的能力。简言之,就是一种A迫使B实施B不受强迫本不会去实施的行动的能力。9帕森斯认为:权力是一种系统资源,权力是一种约束能力,这种能力的体现就在于当权力的实施遇到阻力时,它能够用消极制裁来使其得以继续实施下去。有学者将帕森斯的定义简化为“权力是坚持其某些职责以造福于整个社会制度的能力”。10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阶级关系就是权力关系。“权力标志着一个社会阶级实现其特殊的客观利益的能力”。11二、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12权力主体是指权力的具体归属,也就是由谁来行使权力。即掌握和行使权力的人或组织。权力客体是指权力控制和支配的对象。即权力主体行使权力所指向的对象,这个对象包括人、由人构成的组织形式以及人的行为。13三、权力的来源14权力的第一个来源是个人。来源于个人的权力可能是出自于此人的身份、地位、个人特质、知识、技能、财富、掌握的资源等。权力的第二个来源是组织,组织是许多个人力量的集合体。人们结合在一起希望通过共同的活动来争取利益或达到目标。权力来源是组织,权力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比如组织的负责人,也可以是组织本身。权力的第三个来源是人民,具体来讲是来自人民的权利。这是权力的根本来源。权力的第四个来源是传媒。传媒:拥有传媒更能对他人施加压力。15第二节权力和权威、权利16一、权力和权威1、权力与权威的共性权力与权威的共同性在于能够指导、影响他人的意识和行动。在权力与权威的指示与感召之下,人们改变了自己的想法,而按照权力与权威占有者的意志行事。172、权力与权威的区别来源不同。在一个现代组织中,领导权力一般来源于法律、法规或组织规章条例的规定,具有外在的、法定的性质。领导权威则主要来源于个人影响力,具有内在的、个性化的性质。表现形式不同。领导权力主要以职权形式出现,其所发挥的指引与影响作用是以强制性为后盾的。而领导权威则主要表现为领导者自身的良好素质,往往是通过一种非强制性的影响力来统御被领导者与周围的人。18影响时限不同。领导权力随着职位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职务的终止而消失。而领导权威通过领导者自身的崇高威望和优良品行感染并影响人们的言行,使人们在心理上认同,从感情上接受。这种威望在人们心目中存留时间的长与短,是与此人为人们所做的贡献大与小成正比的。作用效果不同。领导权力带有强制性和不可违抗性,在这种强大“外力”的作用下,被领导者的心理和行为,一般多表现为消极被动的服从。而领导权威产生作用的前提是人们心理上的认可与感情上的接受,在这种“内动力”的作用下,人们对领导者时常表现出一种由衷的尊敬与主动的服从和依赖。19二、权力和权利权力: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体依法所具有的支配力量。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进行一定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资格,与义务相对而称。201、权力与权利的区别行使主体不同。国家权力的行使主体为特定的主体,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体;而个人权利的行使主体则为一般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取向不同。权利的行使一般体现个人或法人等权利主体的利益;权力的行使则不体现权力行使者个人的任何利益,而以国家、社会的公益为目的。取得方式不同。权利主体对权利的取得,就自然人(公民)而言,一出生(甚至尚未出生)就取得了作为人所应当具备的由法律确认与保护的一些基本权利;就法人而言,则从一成立就依法取得了一些由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权力主体对权力的取得则不能与生俱来,而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予以特别授予。21表现范围(或推定规则)不同。权力以法律明文规定(授权)为限,不允许对权力作扩张解释和推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行使法律未规定的权力,否则构成越权。一般来说,公民不得行使法律明文禁止的权利,但法律未加明文规定或禁止的权利(即我国学者所谓的“剩余权利”),原则上公民都可以行使。自由度不同。对于权力主体来说,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或非法转让,并且行使权力即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权利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放弃其权利,行使权利也不意味着必然承担责任。运行方式不同。权力的运行自始至终与强制为伴,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可依法使用强制力;权利的运行则是一种自觉的行为,即使主体权利受侵犯也不能对相对一方使用强制力,而只能请求国家强制力保护。222、权力与权利的联系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母体与基础。国家权力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国家权力具有扩张性,保障权利的权力很容易异化为侵害权利的权力。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既此消彼长,又相依共生。23第三节权力的运行及制约24一、权力的运行•权力运行是将法律上的权力转化为实际生活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的过程,是体现权力价值及社会效益的重要内容。•权力是一柄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运用不当,则会成为侵犯人们权利的专制工具。25从负面作用看,国家权力的运行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权力具有扩张性。二是权力具有腐蚀性。权力运行过程中之所以具有上述负面特性,根本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权力所有者与权力使用者的分离。二是人性和人格的弱点。26“权力腐败论”•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研究历史得出的结论是:“权力,不管它是宗教还是世俗的,都是一种堕落的、无耻的和腐败的力量。”他对这种思想的另一种简洁明快、铿锵有力的表述是:“权力趋向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这就是为当今世界民主政治所普遍接受的“权力腐败论”。•阿克顿的“权力腐败论”是对权力本性的深刻洞见,其中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在阿克顿看来,任何权力“都是一种堕落的、无耻的和腐败的力量”。在这里,他的分析对象是“一切权力”,使用的是全称称谓,即任何形式的权力都具有一种天然的“腐败”共性,这种共性并不因为掌权者的信仰与意识形态不同而有所改变;其次,任何权力在它演变为不受任何力量约束的“绝对权力”时,其内在的“趋向腐败”则演变为绝对的无可避免的腐败。换言之,任何一种权力,不管它以何种名义出现——是“神授”的权力,还是“人民赋予”的权力,也不管掌权者怀有何种美好的理想,只要它失去约束,就会由“趋向腐败”变为绝对的“实在的”腐败。•阿克顿“权力腐败论”的立论前提和着眼点是掌握权力的人,换言之,“权力腐败论”所要告诉人们的,是人与权力结合时人性必然发生的变异。这一观点在欧洲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的论述中看得很清楚。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明确提出:“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7•詹姆斯·麦迪逊(JamesMadison)在《联邦党人文集》(FederalistPaper)第51篇里说:“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或内在的控制了。”28二、权力的制约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可从多维文化视阈加以观照,故有以法律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等多重制约范式可供选择。这四种权力制约范式不是彼此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不是彼此隔绝的,而是互相贯通的;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依存的。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以道德制约为先导、以法律制约为规范、以权利制约为根本、以权力制约为核心的完整的和有机的权力制约体系。29(一)政治学范式:以权力制约权力•这一权力制约范式,源于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这位伟大的思想家对此有过经典式的论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这一权力制约范式的基本依据,便是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指出的:“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超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以权力制约权力,是指不同权力体系之间或同一权力体系内部不同权力之间的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作为一种权力制约机制,是建立在权力制约理论基础上的。权力制约理论要求在各权力系统之间均衡地分配权力,使之既互相独立、分离,又互相对应和制衡,保持一种权力之间彼此相互牵制的均衡态势。301.权力制约的途径•权力的取得只有两种形式,要么是授予,要么是攫取,授予的权力是合法的权力,攫取的权力是非法的权力。•要制约权力,从技术层面上来说,就是分权,包括纵向分权(中央和地方分权)和横向分权(政府部门内部分权,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权),以及权力的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从本质上来讲,就是要以权利制约权力,权力必须为权利服务,而不能反过来侵犯权利。•要制约权力,就必须通过立宪的方式,把上述体制固定下来,使行使权力的人也不能更改,并保证司法的完全独立,同时给予人民多方面的渠道提出自己的诉求,保护自己的利益。312.权力制约原则(1)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由于社会中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可以与国家权力抗衡,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三权分立的合理内核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国家机关内部的互相制约,使之更好地协调配合,更充分地发挥自己的作用。32(2)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马克思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巴黎公社所首创的这一原则,被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并在各国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等。尽管如此,监督观念,特别是监督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还有待加强。33(二)社会学范式:以权利制约权力•权利是一定社会中人的规范性行为的自由度,它体现着作为社会化了的人的自主性和主体地位。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各项基本权利,赋予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以人为本原则、主权在民理念和民主法治精神,是以权利制约权力这一制约范式的重要基础。•人的幸福、人的尊严、人的自由、人的解放以及人的全面发展,应当成为权力不可动摇的价值取向。政治文明的核心,就是通过民主和法治程序对权力运作加以规范,以保障人的权利,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其实质就是扩大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34•民主政治的最高原则是主权在民。公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宪法具有诸多价值,但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无疑是它的终极价值。所以,宪政在本质上是一种公民权利保障制度。法律至上就意味着公民权利至上。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宪法是一部人权保障书,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这就是说,权力来源于权利、受托于权利,因此权力必须以权利为界限、由权利来制约。•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中国,
本文标题:mpa09领导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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