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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谢庆奎-《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
1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导论一般意义的政府,即抽象的意义上所谓的超越国家和阶级、超越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政府。定义应该是:政府是人与机构的集合体,它的意志具有强制力,它尊重风俗、习惯,提倡道德,制定并执行法律(纪律),以约束人类的行为。其共同特征:权威的广泛性;成员的非自愿性;暴力的垄断性;权力的合法(纪)性。国家机构的政府在社会主义各国,政府一般被定义为国家行政机关。狭义认为,政府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广义认为,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称之为政府。目前的西方,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政府一般都是指中央和地方全部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而在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政府通常是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在英国,政府仅被认为是内阁和全体行政长官。从多方面进行考察,在有阶级的社会里,政府的定义应该是:政府是国家进行阶级统治、政治调控、权力执行和社会管理的机关。它理所当然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在内。非国家机构的政府:由社会需要产生、凌驾于社会之上并为社会服务的公共权力机构。非国家机构的政府向国家机构的政府再向非国家机构的政府的转变,应该经历五个阶段。(P9)共同点:都是行使社会公共权力的组织机构体系,同样要受到风俗、习惯、道德、法律(纪律)的约束,对于其成员违反习惯、道德、法律(纪律)的行为同样具有惩戒力,其规则和公共权力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区别:首先,非国家机构的政府行使的是社会公共权力,国家机构的政府行使的是特殊公共权力——为特定的阶级或阶层服务。其次,暴力机关的设置和使用是国家机构的政府的突出特点,也是非国家机构的政府所不具备的重要机关。再次,政府的本质特性,非国家机构的政府更多表现的是社会性、公共性,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国家机构的政府更多表现的是阶级性,也具备社会性、公共性,是在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最后,非国家机构的政府的合法性基础是传统、氏族、功绩;国家机构的政府的合法性基础也有传统、功绩,但更重要的是选举,是民意的表达。政治的定义难以统一的原因:这个概念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由于政治与国家、权力、利益、民主、专制等有关联,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因而人们不愿意或不便于深究。因为时代、立场、观点、地位的不同,也就是因为利益攸关,所以答案才会相去甚远。角度、方法各异,所以人们的回答也不会相同。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权力问题。在阶级社会,政治的主体是阶级或阶层,政治是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为谋求自身的利益而展开的阶级与阶级、阶层与阶层、社会集团与社会集团之间的斗争。政治斗争是阶级斗争的集中体现。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经济决定和制约政治;其次就是强调政治在一定条件下的反作用,这种在一定条件下的反作用也是主要的和决定性的;再次,强调政治和经济的融合与统一。政治的实际内容,除了阶级斗争外,主要就是政治管理、行政管理、社会管理,主要是一种管理活动。中外近现代的政治观:马克思主义、非马克思主义以及中外历史上的政治观都是从不同的侧面对政治的涵义进行阐释,都有一定的道理,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成立的定义。比较说来,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更加鲜明,更加彻底,更具有针对性、真理性;而非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则更加具有个性,更具有具体性、系统性和过程性。西方近现代的政治的定义:权力说。认为政治是社会中的一种现象,包括统治的权力、管理的权力、控制的权力。现代西方大部分行为主义学者都从权力、权威、控制或者统治的角度给政治下定义。过程说。认为政治是一个社会过程,是公共权力进行决策和执行的过程,是权力主体交互影响及其运行的过程,是权力主体和客体互动的过程。强调政治的过程性,这是西方近现代政治观的显著特征,也是西方国家比较流行的观点。分配说。大卫.伊斯顿:政治学是研究受权力分配和运用的影响下的价值物的权威性分配。管理说。局限性:首先,抽去了阶级社会中政治的阶级内容,抹去了阶级社会中政治的阶级性。其次,概念往往不是很严谨,比较宽泛,带有随意性。最后,同样带有意识体态的色彩,其客观真理性大打折扣。当代中国学者的政治观:政治就是人类社会根据利益原则,运用公共权力和公共权威来调控和管理社会的行为与关系模式。这个定义,第一,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指导,指出了政治与利益的紧密相关性。第二,反映了政治的社会性的特点,同时兼顾了政治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阶级性的特点。第三,强调了政治的过程性。第四,区别了公共权威和公共权力,突出了公共权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政府与政治的主要特征是全能主义、计划管理和中央集权。改革开放后,全能主义逐步消减,计划管理和中央集权体制正在向市场体制和集权分权相结合的体制转变。20世纪中国全能主义政治的历史渊源,是由于20世纪初中国社会政治所面临的全面危机。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人民民主政府。从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的萌芽、生长和建立过程可以透视,全能主义政治因素浸透其中,它在解决社会危机方面有正面的作用,它能够很快地进行社会动员和社会整合,集中力量办大事。但其消极作用也是很明显的,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在“大跃进”等经济建设中,在政府体制的变动中,特别是在社会管理中,全能主义的消极作用达到了无以复加、登峰造极的地步。全能主义特点:政治上,实行高压政策;经济上,计划统治一切;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上,高度一元化,几乎陷入了万马齐喑的局面;社会也被一体化了,人们的活动空间几2乎全部被挤占。一句话,社会的各个阶层和各个领域都被政治化了。为社会和个人安排一切,抹煞了社会的自主性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无视法律的尊严,不重视人民群众的民主和自由的要求,其结果必然是政治的集权化、经济的计划化、思想的一元化、社会的一体化。如果说这种全能主义在社会革命和社会动荡时期可以发挥积极的社会整合作用,那么,在和平年代起作用则大都是消极的。全能主义消减、计划与集权体制正在转变,现代化因素正在增加的体现:(1)在社会自主权方面,共产党首先放松了对农村的控制,农村基层民主也得到发展。这是中国全能政府与政治消减的最大领域和最明显的标志。(2)党政关系上,进行了一些改革,但时至今日,以党代政的体制性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好。(3)立法体制上,1982年宪法规定,中国实行两级立法体制。(4)中央集权方面,高度集权的体制有所改善。首先地方政府拥有了一定的自主权。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放权的过程中,形成了四种带有普遍意义的倾向:一是倾斜分权,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内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陆省区四个阶梯,东重西轻,渐次放权;二是纵向分权,中央到省级再到地市级政府,逐级下放权力;三是经济分权,即中央政府下放的权力主要的是经济管理权;四是西部分权,向西部十二省、市、自治区分权,实行西部大开发。其次,在干部管理制度上,进行了重大的改革。确立了干部的离休退休制度和顾问制度,实行了限任制度,确立了干部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标准,下放了管理干部的权限。(5)经济管理体制上,计划体制正在转型。(6)在意识形态领域,政治控制也放松了许多。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近期和中期的研究体系和研究方向:政府理论。政府运行机制。当代中国政府与公共政策。优化政府体系。民主政治。法制建设。政治文化。中国地方政府与政治。上述课题也可以分坐两个方面:当代中国政府研究,当代中国政治研究。研究方法:比较研究,包括政府间的横向比较和历史上的纵向比较。历史研究,放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进行考察。规范研究,就是基于一定的前提假设和理论立场,通过理性判断和逻辑推理,逐步展开分析并形成新的理论体系的研究方法。实证研究,就是基于一定的事实依据和调查资料,通过总结和归纳,而形成新的理论体系的研究方法。实证研究的优势在于,它从中国政府与政治的具体情况出发,所得出的结论往往比较符合实际,而且操作性较强。但若缺乏理论准备和研究设计,纯粹的实证研究则容易陷入坐井观天、就事论事的误区。研究中国政府与政治的意义:回顾和思考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在50多年曲折经历中的成败得失,对于我们把握现实、前瞻和勾画中国政府与政治的未来发展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对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的研究,有助于政治学学科建设,推动政治学、行政学,特别是现代政府学的深入发展。研究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有助于学术队伍的建设,特别是有助于培养应用型的政府与政治理论人才,有助于促进中国政治学、行政学、政府学走向世界。宪法宪法是纲领性的国家大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政府制度及其指导原则,并集中反映社会发展和民众要求的国家根本法。中国现行宪法由序言(七个方面)、总纲(32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衣物(24条)、国家机构(79条)、国旗、国徽和首都(3条)等五个部分组成的。宪法的基础规范(序言)和原则规范(总纲)构成宪法的核心,是解释宪法的基础。其后的各章各条款规定是宪法的具体规范。宪法功能:从政治角度进行分析,宪法最直接的首要功能就是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巩固国家政权。(1)通过立法确认革命胜利成果,使新政权的存在合法化,树立起统治权威;(2)通过立法把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固定下来,用以调和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镇压敌对势力的反抗,进而使政权更加巩固;(3)通过立法把政权机构的组织体系、性质任务、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规定下来,使政权组织的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角度进行分析,宪法的功能表现在维护经济基础,促进经济发展上。从法制的角度,宪法的功能表现在健全法律制度,推动法制建设上。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进行分析,宪法的功能表现在保障并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上。从思想文化的角度进行分析,宪法还有确认文化制度,促进精神文明发展的功能。宪法作用:对国家权力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巩固维护国家权力和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两个方面。对政治制度的作用集中体现在确立并维护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改革国家政治体制上。对法制作用的客观表现是为法制的统一和完整奠定基础。对社会经济的作用表现在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和促进经济的发展两个方面。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两方面的:一是规定权利,而是限制权利。宪法并不包括人民享有的一切权利,只包括法律权利的基础及其原则。人民权利的真正体现一是要靠人们有意识的去行使权利,二是需要许多条件,比如生产的发展,民主的发展等。宪法的性质:法律的一般性质,如规范性、资源性、强制性、科学性等,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质。至上性。就是宪法具有最高地位、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其他法律如果与宪法相抵触,则一律无效。要维护宪法的至上性,就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宪法诉讼制度,以便及时地解决普通法律和宪法的冲突。3根本性。宪法是其他法律的根据和本源。原则性。为其他法律提供立法基础,没有必要太具体,但并不排斥特殊的具体性,如宪法自身的程序问题和保障问题。全面性。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是部门法所不具备的重要性质。民主性。必须体现、确认人民的根本意志,也就是根本上的民主。宪法只有具有民主性,才有可能严格的贯彻实施。宪法的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就是主权在民原则,其中心涵义是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首先提出来的。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就是作为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思想起源于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和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的天赋人权学说。中国政府认为,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人权首先意味着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反对将人权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更不能以人权为由干涉别国的主权。法制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针对封建特权而强调法治。法制包含法治,是法治发展的制度化阶段。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人民立法权,二是依法办事。民主集中制原则。“八二宪法”第3条: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的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宪法的共性特点:原则性和概括性。高度适应性和相对稳定性。最高权威性和无具体惩罚性。中国宪法
本文标题:谢庆奎-《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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