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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交、商贸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太原市委文件(2004年1月11日)并发[2004]1号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太原率先发展,全面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制定加快推进国有工交、商贸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一、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意义太原是一个工业城市。工业兴,太原兴;工业活,太原活。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明显成绩,但用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来审视,与先进城市和发达地区相比,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总体上仍处于滞后状态。主要原因:一是思想不解放,认识不到位。没有把抓国企改革放在突出的位置,在改革的核心内容、关键问题上进展不大;二是组织领导不到位。缺乏强有力的组织办事机构,服务效能不高,没有建立一套权责明确、程序规范、集中审批、运转高效的国有企业改革办事机制;三是改制资金不到位。没有树立起改制的成本观、投入观,资金筹措渠道不通畅,国有企业改革的投入机制不完善;四是没有培育和建立起一支主动改革、胜任改革的企业干部队伍。企业经营者改革的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没有形成一套利益分配合理、责任考评到位的国有企业改革干部任用机制。这些问题不抓紧解决,将进一步加大企业改革成本,再一次失去发展机遇,我市国有企业将不能适应建设中西部经济强市的需要,不能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面临的困难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大。因此,必须举全市之力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必须把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作为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实现太原率先发展的重要任务。二、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调整国有经济的战略布局和结构,积极推行股份制,大力发展非公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太原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加快实现“工业强市”的战略目标。三、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抓住老工业基地改造的历史性机遇,坚持高起点谋划、整体性推进、开放式改制、改组、改造的改革思路,以能源重化工老工业基地改造为主线,把改革与发展统一起来,按照产业布局与城市空间布局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实施“转属改制一批、破产重组一批、搬迁改造一批、做大做强一批”的“四个一批”战略措施,围绕国有资本退出和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到2005年力争完成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任务,形成“一带(大运经济带)相连、多园(工业园)并举、城乡互动”的新型产业发展格局。科学合理地规划产业发展和布局。在产业发展上,要围绕老工业基地改造,着力提升煤炭、冶金、化工、机械制造、电力、纺织等传统产业,培育壮大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型材料等新兴产业,特别是要加快发展不锈钢深加工、重型汽车制造等潜在优势产业,整合做大老陈醋产业。在产业布局上,要加大工业资源整合办度,加快中心城区企业搬迁改造步伐,努力构建东部新型制造业产业群、南部高新技术产业群、西部能源重化工深加工产业群、北部不锈钢及其深加工产业群。四、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原则——以开放式思维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在”的原则,全方位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外资、民资和沿海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以国有资本基本退出的理念推进国有中小企业民营化。积极推行股份制,实现国有资本、职工身份双置换。——以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要求推进资不抵债企业的解困进程。用足、用好国家政策,积极实施企业破产,加快劣势企业退出市场步伐,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职工再就业。——以执政为民的思想,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认真妥善地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以市场化手段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凡是能采取市场化操作的都要采取市场化操作,促进资源优势和资本优势的有效结合,实现优势互补。——以发展的思维整体推进改革。抓住国内外产业转移的发展机遇,以市场换项目,以环境引项目,以存量引增量,大力进行资产重组,搞好存量资产的嫁接。——坚持国有资本的退出和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同步进行的原则。立足于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在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建立起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坚持既要积极探索,又要规范有序的原则。按照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运作,严格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五、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2004年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改革,70%的市属企业完成改制,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基本完成改制任务;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工作全面展开;建立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2005年底完成绝大多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国有大型企业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国有资本从中小企业基本退出,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和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培育20户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大公司大集团。经过两年努力,力争完成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完善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国有资本经营效益明显提高,混合所有制经济得到极大发展,市场竟争能力明显增强。六、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措施(一)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分管领导要全力抓,切实负起具体组织和推进的责任。市委、市政府明确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建之前,暂由市政府授权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统筹协调、决策审批市属企业改革事项,对国有企业改革行使最终审批权。领导组下设工交企业改革办公室和商贸企业改革办公室、从市经委、商贸委、财政、劳动、国土、房地、工商等部门抽调熟悉业务的人员集中办公,负责审核国企改革事项和具体业务工作。建立统一报送、集中受理、分别审核、限时办结、联合审批的办公机制。太原市企业改革领导组效能监督组对企业改革工作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二)全面落实改革责任制市属企业改革实行分系统、分层次的分工责任制。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对本系统企业改革推进工作负总责,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对受权或所属企业的改革负全责。与企业改革相关的金融和法院等部门要全力支持企业改革,服从服务于企业改革这个大局。金融部门要着眼于长远,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为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法院要明确分管领导、抽调专门人员、集中精力做好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企业和职工是改革实践的主体,要认真抓好改革方案的制定和落实,确保改革任务按时完成,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县(市、区)国有企业改革由县(市、区)政府统一负责、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具体可参照市的办法办理。(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管事、管人相结合的原则,加快建立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对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管的职责。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授权进行资产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要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后,要依照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出资企业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能,维护所有者权益。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选派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机制。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国有资产损失责任查处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改进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价制度。实行责任、风险和利益相挂钩的经营者薪酬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四)全力实施“四个一批”改革一是转属改制一批。发挥县(市、区)政府配置区域经济资源的作用,各县(市、区)要按照经济发展规划,对下划中小企业按改组联合、并购重组、转让出售、合资合作、破产等多种形式,使国有资本有序退出,职工劳动关系实现调整,同时,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继续做好服务工作。二是破产重组一批。对资不抵债、产品无市场、无出路的企业要通过依法破产平稳退出市场,有条件的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破产,也可以关闭清算的方式退出。三是搬迁改造改制一批。按照规划,对产品有市场,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的居于城市中心的企业,实施“退市进区”。利用土地级差收益搬迁改造,积极吸引各类投资者,推进企业改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企业经营机制的根本转换。四是做大做强一批。对具有规模优势、资源优势和品牌优势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面向国内外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开展战略性合资合作,放手引进外资、民资和沿海资本加盟我市优势企业的产权重组,新组建一批有实力、有影响力、有竞争力的大公司和大集团。(五)设立国有企业改制预备专项资金设立市国有企业改制预备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来源包括:太原地区企业土地出让金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资产变现收入、国有资产收益、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收入、财政预算拨付等。国有企业改革预备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不足的费用支持,企业改革和整合的特殊成本支出等。加强对国有企业土地出让处置的管理,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并政发[2003]23号)精神,凡太原地区范围内中央、省属、市属企业使用的土地出让时,需经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核准同意,土地出让金进入市国有企业改制预备专项资金。(六)妥善安排在改革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领导企业领导是企业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对勇于改革、担当重任,企业改制成功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领导,在企业改制后未能留在新企业继续任职或未被聘用的,要妥善予以安置。(七)加快劣势企业退出市场推动长期停产、资不抵债的劣势企业实施人资分离改革,加快其退出市场的步伐。实施人资分离改革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在对职工依法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解除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国家政策对职工进行妥善分流安置。同时,应积极筹集资金清偿所欠职工工资、挂帐医疗费、生产性集资款及社会保险金等相关费用。未清欠部分,由企业与职工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还款协议,保证在三年内还清。产权持有单位或生管部们要积极帮助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变现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办法筹集资金。变现资金首先用于清偿所欠职工的各项费用,剩余部分存入企业改制预备专项资金。七、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一)国有资产处置1、改制企业资产处置(1)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资产(包括货币资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专利技术、工业产权等)经评估确认后,其净资产可全部或部分出售给企业经营者、技术骨干、职工及境内外法人或自然人。国有企业产权一般按企业的净资产作价出售,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可按零资产出售,大于资产的负债可用土地出让金抵补,也可计入新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按规定进行冲抵。改制企业在完成资产清查及产权界定的基础上,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决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进行监督。向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市企业改革领导组负责确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2)改制企业所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应进行剥离。剥离后的资产,实行整体移交产权持有单位、主管部门或由改制企业托管,实行主辅分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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