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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为规范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1、术语与定义1.1、易燃易爆物品:包括: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征的氢气、一氧化碳、乙炔、氧气、汽油、煤油、柴油、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固体酒精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品;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过氧化钠、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与乙醇或丙酮;丙酮与双氧水;高锰酸钾与浓硫酸;氢气与氯气或氟气;氯与乙炔或乙烯等相互接触会产生燃烧爆炸的物质。1.2、易燃物:如木材、木屑、棉花、纱头、亚麻及制品;聚氯乙烯塑料、聚乙烯塑料、化纤等及其制品。2、职责2.1、安全环保部2.1.1、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易燃易爆场所的监督检查,负责划分工厂重点防火区域,对重点防火区域进行管控;2.1.2、负责消防器材日常巡查、维护和更新;2.1.3、负责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专(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员等学习消防知识和消防训练;2.1.4、负责定期组织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接地系统检测;2.1.5、负责对各责任部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2.2、生产采购部2.2.1、负责易燃易爆物品的入库报验、入库、储存和发放管理工作;2.2.2、负责易燃易爆物品发放登记,和将《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传给领用单位;2.2.3、负责对送货厂家施加必要的影响,在送货服务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2.2.4、协助领用单位处置化学品容器(包装物),统一由供货厂家回收。2.2.3、对易燃易爆场所电器设施防爆和电气线路负荷的检测。2.3、质管部负责易燃易爆物品的入库验证。2.4、各部门2.4.1、负责本部门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2.4.2、负责区域内消防安全日常检查及其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2.4.3、负责督促该区域内员工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3、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3.1、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必须设置专用库房,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设置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火、灭火、通风、防爆、等措施,;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3.2、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须有“严禁烟火”标志,并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3.3、所有入库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技术条件要求,包装完整。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3.4、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存放,相互发生化学反应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不得存放在同一库房内。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垛与垛之间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5米,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3.5、各类物品放置整齐,标志清楚。性质不稳定、易分解变质产生危险的易燃易爆物品,应经常检查,防止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3.6、易燃易爆物品入库前应履行验收手续,主动索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应正确使用安全标签,标明名称、特性、数量、急救措施、灭火方法等,并设置在醒目位置。3.7、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内不准住人,工作结束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3.8、木材、塑料等易燃品的存放3.8.1、木屑、木刨花、塑料刨花、纱头等应用专门器物存放;3.8.2、存放处附近应设有消防器材,物品(板、型材)等放置整齐,有“严禁烟火”明显标志。3.9、仓管人员应按作业指导书操作,下班前必须防火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3.10、不得超量储存。4、易燃易爆场所管理4.1、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现场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与充足的消防器材,并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严禁吸烟。使用单位和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4.2、易燃易爆场所应具有良好通风;机械、电气和照明设备必须符合防爆安全要求。4.3、车间应有紧急疏散通道示意图和应急照明灯具,各类通道要保持畅通,安全门应方便有效,防火隔离门下方不得堆积杂物。车间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习。4.4、严禁穿化纤服装和带有铁钉的皮鞋,进入涂装调漆间、化工库、油库等场所。4.5、作业现场危险化学品贮存量不应超过一个当班量,调漆间存量不应超过三日用量。4.6、易燃易爆场所禁止动火,如确因检修需动火施焊的,应执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4.7、易燃易爆场所不得架设临时线路,确因工作需要时,应执行《临时线路管理规定》。4.8、工作地面积漆、油污应及时清理,并用不易发生碰撞火花的工具进行清除。清洗地面应用碱水,严禁用汽油、煤油和其它易燃液体清洗地面。浸过易燃液体的棉纱、擦布等应放入指定的带盖容器内,工作后清理到安全的地方集中回收。4.9、使用和回收易燃易爆物品的工作地点,下班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盛装易燃易爆物品的瓶、桶、盆等容器必须严密加盖,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使用后的废易燃易爆物品或液体严禁随意倾倒,必须分别倒入指定的回收桶内,进行分类回收。安全确认后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4.10、焊接作业场所消防管理规定4.10.1、气焊、气割工末经国家技术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4.10.2、乙炔气瓶、氧气瓶与明火及各种热源的距离不准小于10米。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准小于5米。乙炔气软管与氧气软管不准绕在一起。在室内作业,乙炔气瓶、氧气瓶和焊把应分别放置。4.10.3、氧气瓶要安装高、低压气压表,乙炔气瓶要安装控制回火装置,要经常检查管线以及各种连接部位是否漏气。检查时应使用肥皂水,严禁明火试漏。4.10.4、要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在公司确定动火区外作业必须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后,方能作业。4.10.5进行焊、割作业前,要清除现场的易燃、可燃物,确保安全后方可作业。在高空焊、割时,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准放在焊割部位下方,并须保持一定水平距离,焊割件下方要有接火盘。4.10.6盛装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经彻底清洗干净,不得进行焊割。有压力的管道、高压瓶和带气锅炉不得进行焊割。4.10.7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割工具作业,焊割软管不得从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及导管接触。4.10.8焊割结束或离开工作场地时,必须切断气源,并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无误后方能离开。4.10.9夏季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严禁滚动、撞击。4.10.10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5、违反上述条例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执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标题: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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