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问题及对策分析
论文题目: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问题及对策分析学生学号专业层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指导教师学习中心编号:学习中心名称: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毕业论文学号的第4至第6位。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农村社会保障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民小康生活的实现。由于历史、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影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落后而保障能力有限。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应是积极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创新,以此来配合农村经济改革,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同时,必须增强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对策目录一、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问题及成因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社会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并不意味着农民生活风险的减少,相反可能在经济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增加了生活风险的内容和改变了生活风险的结构。如,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村医疗状况的改善延长了人的预期寿命,加剧了农村人口老龄化,增加了农村养老负担。医疗服务和医药价格的上涨增加了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风险。这些都导致了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强烈需求。目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基本建立了以家庭保障为主社会救济为辅的传统社会保障体系。这种社会保障供给又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制度性社会保障,即政府在农村推行的各种社会保障方面的公共政策,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等;另一类是非制度性社会保障,即农村社区自发形成的互济互助制度,它的核心是家庭保障。家庭保障通过家庭内部配偶之间、代际之间的互济互助来抵御生活风险。我国经济的发展并没有达到向农民提供高层次保障的程度。相反,由于社会保障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农村两大类社会保障因农村经济发展落后而保障能力有限。首先,制度性社会保障的政策效果不明显。农村制度性社会保障主要包括农村社会救济和农村社会保险。农村社会救济由民政部门负责实施,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救济主要指向农村贫困救济和农村灾害救济。显然,社会救济限于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地方财力有限、救济对象的选择性和救济程度的低水平而对农民保障能力有限。并且这种救济只能缓解贫困而不能预防贫困。目前农村社会保险主要有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但是,这些政策主要强调农民个人和集体缴款,而国家只给予政策上支持。由于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缓慢,农民收入水平不高。因此,这些政策缺乏政策资源而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问题及对策分析无法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因而保障能力有限。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曾一度盛行于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但1978年以后趋向瓦解。到1996年实行合作医疗的村数只占全国村数的17.6%,仅覆盖10.1%的农村人口。由此可见,在对农村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有限的背景下,农村制度性社会保障效果不显著。其次,家庭保障功能的弱化。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也是个人应付生活风险的基本单位,依靠家庭成员自身的力量获取资源,解决各种困难,仍是当前农村生活保障的主要形式。然而,家庭保障功能正遭到削弱。第一,个人和家庭对于资源获取的有限性,决定了单纯依靠家庭保障来规避生活风险不可靠且保障水平较低。农民保障需求的增强更使这种保障方式能力有限。第二,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和家庭规模的小型化也使家庭保障能力弱化。最后,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和农户家庭收入水平的低下导致家庭保障能力弱化。这也是最核心的,因为即使家庭保障具有不可靠性和受家庭规模趋小的影响,只要家庭收入水平较高,家庭保障功能还是较强的。现阶段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家庭主要靠土地资源取得收入和获得保障,家庭保障的基础是土地保障。但是,由于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阻碍了农业的规模经营,而导致我国土地经营收入增长缓慢。家庭收入增长缓慢又导致了家庭保障功能弱化。由此可见,无论是制度性社会保障还是非制度性社会保障都受制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村社会保障的困境就在于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和农民家庭收入的低水平。(一)农村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农村社会保障的公共品属性决定了政府和财政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世界各国的经验也证明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必须依赖政府财政扶持。长期以来,由于财政职责界限模糊,农村社会保障改革严重滞后,财政供给缺失,造成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覆盖面较窄、水平较低,管理不够规范,城乡差异大且不同地区存在差异,农民不满意等问题。二元经济结构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严重滞后。计划经济时代,是人人都有保障的,农村虽然没有福利,但是集体经济与福利色彩浓厚的分配方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基本保障了农村居民的生活权利.后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对传统保障体制进行改革是完全必要的,但一直以来,只考虑削减、控制政府责任和增大个人责任为目标,却是对计划经济时代那种无所不包的做法的矫枉过正。过去都有教育保障,现在教育成为一个大的负担;以前有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与合作医疗,现在看病难成为绝大多数人面临的一个问题,同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问题及对策分析样走向了另外一个极湍。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半基金积累式的筹资模式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筹资模式,在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还存在缺陷。重大缺陷就是没有按城乡统筹的理念去设计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村社会保瘴事业发展相当滞后,如2003年才推出新农合,2007年在全国推行农村低保,2009年才推出“新农保”制度因此,我国固有的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目前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格局的二元性,这种二元性也导致了目前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和矛盾的出现。(二)财政农村社会保障供给不足的效应分析则政供给不足,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下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影响我国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我国关于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统计至今没有,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课题组主张两者相等,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课题组认为,两者相差5%,即将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扣除5%的生产建设投资后作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这样看来,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基本一致,相差无几。目前我国城乡收入分配差距很大,处于极不公平的状态。我国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远远大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且差距呈逐步扩大趋势,2000年,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280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只有2253.42元,2000年城乡差距指数即城乡收入比为2.79(农村=1),到了2009年,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7175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只有5153.17元,2009年城乡差距指数即城乡收入比达3.33(农村=1)。这已超过国际公认的城乡差距3:1警戒线,若将城市居民的一些隐性福利(如奖金、住房补贴、公费医疗等)、优惠折算成收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将达到6:1。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邱晓华曾认为,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可能将达到6:1。造成这种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差距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于农村等。冯臻等(2008)认为,“三条保障线”(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上注重的是体制内成员,没有完全覆盖到体制外成员,特别是忽视了广大农民,社会保障在制度设计上不兼顾农民,不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保障体系,客观上会造成“保富不保贫”,加重我国二元经济的分化程度,使城乡差别加大。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问题及对策分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对收入分配公平性的影响分析根据基尼系数原理,可以用来分析农村社会保障对收入分配公平性的影响。据有关统计,几十年来,占国家人口8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仅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11%,而占20%左右的城镇居民却占89%的社会保障费,到90年代初,城市人均享受的社会保障费用是农村人均的30倍之多,两者差距之大已经超过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气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仍然相对很低,因而,使城乡居民家庭收入分配曲线逐渐偏离公平收入分配线,造成国家收入分配在城乡家庭间的严重不均。另外,根据福利经济学理论,在国民收入总量一定的条件下,收入分配是否均等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政府的转移支付政策,其中对穷人的社会保障支出是重要手段。而我国大多数穷人以农业为生,在农村,是农民,通过前述我国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投入的状况分析,可以看出,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公共财政收支的比重偏低,不能充分满足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的需求,而与城市相比,我国财政对农村的投入更加偏少;我国历次财政改革,真正涉及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相对较少,农村社会保障公共品的投入严重不足,制约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也促使我国城乡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影响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三)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可行性分析(1)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法律可行性。我国的《宪法》、《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都明确规定了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投入是我们国家政府的职责。《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一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里的公民既包括城镇居民,也包括农村居民,可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在养老保障、健康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问题及对策分析保障、特定群体(包括无劳动能力、残废军人、烈士家属、残疾公民等群体)基本之生活保障方面都必须承担责任。这就是政府财政投入农村社会保障的宪法依据。《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拮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出台,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简称《社会保险法》),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入法制时代,《社会保险法》是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承担补贴责任。对我国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投入奠定了法律基础。(2)财政支持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经济可行性经济发展水平从根本上决定着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因为现代农村社会保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农村社会保障
本文标题: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问题及对策分析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31010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