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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下列用语的含义: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某种有形物体上。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有著作权。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顺序的权利;者复制件的权利;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酬。报酬。发者。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结果;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的装置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第三同。行使。面合同。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技术措施的;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国家有关规定处理。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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