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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干部履历表》填写说明
-1-干部履历表填写说明(供参考)关于填写干部学历等有关问题的说明:(一)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历的填写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即工农兵学员的学历,1993年国家教委、人事部联合下发教学厅字〔93〕4号文件规定,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简称“大普”。我省省属高校自恢复高考至1985年,均由学校颁发证书;自1986年至1993年,由省教委在毕业证书上加盖钢印。自1994年起,全国普通高校的毕业证书内芯均由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有防伪标志,各省教委不再验印。符合以上条件并具备有关证件的可认定其学历。(二)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的填写1986年以前,经国家教委批准,具有举办成人高等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和省市(地)教育学院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1987年至1992年,上述院校以及经国家教委批准的成人高校(含管理干部学院、职工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业大学、干部专修科等)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由省教委统一印制,并加盖省教委钢印(部委属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2-等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由学校验印);自1993年起使用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加盖国家教委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专用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按照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的规定颁发。符合以上条件并具备有关证件的,可按写实办法填写其学历,如“电大本(专)科毕业”、“自学高考大专毕业”等。省人事厅、省教委批准举办,由有关高等学校与省直厅局联合颁发,省教委统一印制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大专专业证书,是表明学员已达到了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只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和其它职务的任职资格的依据,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三)党校有关班次学历的填写《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11号)规定,“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根据这一规定和省里有关文件精神,1980年以来省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脱产大专班、本科班、研究生班(研究班)毕业者;1985年以来中央党校、省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函授(业余)大专班、本科班、研究生班毕业者;1992年至1995年省委党校举办的专业证书续读大专班毕业学员,毕业证经“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钢印)验印者;1984年以来市地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大专班毕业学员,毕业证经“山东-3-省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钢印)验印者,可按写实办法填写其学历,如“××党校函授(业余)本(专)科毕(结、肄)业”等。研究生也应注明中央党校或省委党校及是否属在职研究生。各级党校培训、进修一年半以下的,不是学历教育,不能认定学历。(四)在职研究生学历的填写在职研究生是指边工作边参加研究生学习,必须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经过全国组织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取得合格毕业证书才能承认其学历。1994年以前的研究生学历证书由学校根据国家教委规定的统一标准印制,加盖学校钢印、印章和校长印章;1994年秋季起,研究生学历证书由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编号,由省(市)教委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发证(1994年以来研究生学历证书分为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毕业证书;自1996年1月1日起,全国取消了研究生班毕业证书)。具备以上条件的,可填写“在职研究生”学历。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的一种教育形式,属于非学历教育,不能认定学历。(五)硕士、博士学位的填写。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同等学力人员凡符合在职申请硕士学位条件(一般应具有学士学位,1997年9月20日起,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实行逐级申-4-请,即申请硕士学位必须有学士学位,申请博士学位必须有硕士学位)者,通过全部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经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硕士学位(取得博士学位的渠道同上)。学位证书一律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符合以上条件并具备有关证件的可填写硕士、博士学位。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仍填写原学历。(六)省有关院校干部学业证书班学历的填写1993年至1997年,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人事厅及省教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有关院校举办干部业余大专、本科班的《通知》规定,学员经统一考试录取后,学完规定的课程,并经考试考核合格,颁发由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印制、验印的各有关院校大专或本科写实性学业证书,在省内承认相应学历,享受国民教育大专或本科毕业生的有关待遇。据此,凡纳入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招生计划,在省内有关高校、干部院校举办的学制两年以上的班次,修业期满,成绩合格,毕业证书经“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钢印)验印者,可分别填写“省业余大专”或“省业余大学”学历。(七)军队院校学历的填写军队院校的学历按照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文件精神认定。-5-(八)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历的填写1986年以前,普通中专学历证书,由国家批准成立、取得招生资格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有关规定颁发。1987年起实行学历证书验印制度,普通中专学历证书由省教委验印(中师毕业证书由市地教委验印)即为有效。职业中专学历证书,1990年以前由省教委统一验印,自1991年起市地属以下职业中专的学历证书由市地教委验印,省属职业中专及有关高校、省属普通中专举办的职业中专学历证书,仍由省教委统一验印。具备以上条件的可认定其学历。填表说明:1、“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用字要固定。“曾用名”(包括笔名)应填写使用较多、影响较大的。2、“民族”要写全称。如:“维吾尔族”、“哈尼族”。3、“出生日期”按公历填写到日。4、“籍贯”填写本人的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住地)。“籍贯”和“出生地”按现行政区划填写。5、“学历”分毕业、结业、肄业三种,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填写最高阶段的学历。研究生按博士研究生毕(结、肄)业、硕士研究生毕(结、肄)业、研究生班毕(结、肄)业填写。党校通过全国教育统考招生录取的研究生,亦按此填写。凡在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函大、夜大、职大、业大、管理-6-干部学院等)或通过自学考试形式取得学历的,应具体写明,如:“电大本(专)科毕业”、“自学高考大专毕业”等。在各级党校函授毕(结、肄)业的,应填写“××党校函授本(专)科毕(结、肄)业”。各级党校培训、进修一年半以下的,不作为学历填写。不得填写“相当××学历”。6、“学位”填写在国内外获得学位的具体名称,如“文学学士”、“理学硕士”等。多学位的应同时填写。仅有学位而无学历的,只填写学位。7、“单位职务”要填写本人现担任的最高职务,包括技术职务。担任两个职务以上的,要同时填写,如:“省委副书记、省长”、“副局长、总工程师”等。8、“健康状况”要根据本人身体情况分别填写“健康”、“一般”、“较弱”,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要具体写明。9、“工资情况”,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填写职务档次及工资额、级别及工资额,如:“副部长1档、270元,五级、298元”;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填写职务等级及工资额,如:“二级职员一档、349元”、“研究员一档、404元”;实行其它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只填写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由负责布置填表的组织、人事部门指导填写,一般应填写职务级别和工资额。10、“何年何月何处参加工作”,具体时间按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填写。-7-11、“何年何月何人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何时转正”、“何年何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要逐项填写清楚。抗日战争以前参加共青团后转党的,应写明入团时间和转党时间;脱党或失掉过组织关系的,应填写经组织审查确定的入党时间。12、“何时经何机关审批任何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填写本人现担任的最高专业技术职务或现具有的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3、“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参加过何单位举办的政治理论或业务培训”,要写明培训班名称、主要学习内容、有无证书等情况。14、“有何业务技术专长、重要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著作译著”,要具体填写。“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要写明名称与鉴定单位,“著作译著”要写明出版或发表的情况。15、“何时何处参加何社会团体,任何职务”,要填写具体名称、参加时间、担任职务和主要活动情况。16、“何年何月出国(境)及参加重大国际性活动情况”,出国(境)从事一般性公务活动和旅游、探亲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均应填写。凡是参加重大国际性学术活动的一律填写。17、“掌握外语、少数民族语言及其他技能情况”,要写明语种和听、说、读、写能力,通过等级考试的要写明何时何单位组织的何级考试;“技能情况”要具体填写,通过等级考试的,写明何时何单位组织的何级考试。18、“何时何处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要填写经何单位批准,享-8-受待遇的需注明。19、“历史上参加过何种反动组织,任何职务,有何结论”,要写清楚参加的时间、组织名称、参加方式和地点。20、“‘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何种错误,组织意见如何”,本人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错误的,并经组织审查作出结论、审查意见或考察意见的,应如实填写。如受过处分,并已在“何时何处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栏内填写的,可不在此栏重复填写。21、“学习简历”要从小学填起,参加电大、函大、夜大、职大或自学考试等学习的,也要填写;取得学位的要在相应栏目注明。22、“工作经历”要连续填写,不得间断,“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间断的,可填写为“文化大革命”中受冲击或受迫害;因脱产学习间断的,要写明情况。23、“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填写配偶、父母、子女情况。如本人有合法的养子女、被抚养人、赡养人、被赡养人,应在此栏填写;父母已去世的要注明。24、“国内外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填写与本人关系较密切的亲友,主要包括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等。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较多,表中填写不下的,可另续页填写。配偶、子女及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在国(境)外学习、工作、经商、定居或与外国人结婚的,均应详细填写。如:在某国某地某学校学习或某公司做某种工作(或任何种职务)。配偶、子女及主要社会关系中被判刑和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也应具体写明。如表格中-9-填写不下的,可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中填写。25、凡经组织审批同意更改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入团时间的,有重要政治历史问题并经过组织审查和有结论的,以及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重要情况,应在表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中填写。26、“审查机关盖章”,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所填写内容核对无误后加盖部门公章。27、填写完毕后,填表人应认真核对。凡因相隔时间长、记忆不清的,必要时可请组织、人事部门查实后填写。
本文标题:《干部履历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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