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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相关文件一、准则制定过程(一)1997年5月,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发布(二)1997年,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发布(三)1997年,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新的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四)1998年,财预字[1998]15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五)1998年,财综字[1998]168号,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六)1999年,财会[1999]32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七)1999年,财综字[1999]2号,财政部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的通知(八)1999年,财综字[1999]118号,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账户的通知(九)2002年,财会[2002]3号,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十)2003年,财会[2003]28号,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十一)2006年,财库[2006]4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十二)2010年,财会[2010]5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综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范事业单位会计实务工作的基本行政法规,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由财政部于1997年5月28日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共分九章五十四条。第1章总则是,明确本准则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确定基本前提有会计主体、持续运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规定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第2章一般原则,规定一般原则有客观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清晰性原则、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原则、经营收支配比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实际成本原则、全面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第3章资产,明确资产的属性和构成项目,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规定各项资产确认、计量和报表列示的基本方法。第4章负债,明确负债的属性和构成项目,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规定各项负债确认和计量的基本方法。第5章净资产,明确净资产的含义和构成项目,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规定各项净资产确认与计量的基本方法。第6章收入,明确收入的属性和构成项目,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规定各项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基本方法。第7章支出,明确支出的属性和构成项目,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规定各项支出确认与计量的基本方法。第8章会计报表,规定会计报表体系的构成,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及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各项报表中项目列示的基本方法;编报报表的基本要求: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附注的主要内容有:特殊事项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第9章附则,规定非国有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准则;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有关基本建设拨款与支出的财务会计核算按现行有关制度执行;本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财政部制定了与原《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有关内容相比,很多方面都发生了变化:一是取消了原会计制度与财务管理规定交叉的内容,通过财政部制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加以规范;二是明确了会计主体;三是规定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四是确定了事业单位的会计要素。五是改变了记账法。六是收支的会计核算分类体现了收入按来源,支出按用途的要求。七是改革了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八是限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制定权。第二部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1997年05月28日[1997]财预字第286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行为,强化事业单位会计的管理与监督职能,推动社会事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第三条事业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第八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第九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第十一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三条会计处理方法应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第十五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运用。第十六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第十七条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经营支出与相关的收入应当配比。第十八条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第十九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第二十条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第三章资产第二十一条资产是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第二十三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现金和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账。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应收及预付款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1)单位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经营支出”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2)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没有坏账准备。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7]19号),事业单位发生的坏账损失,经审核认定后,可以作为损失进行列支。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或者为销售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材料、产成品等。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各种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入账。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当计入当期收支。(1)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在存货中核算。(2)事业单位的存货,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生盘盈、盘亏等情况,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按照实际成本,作增加或减少存货处理,其中属于经营用同时相应冲减或增加“经营支出”,属于事业用应冲减或增加“事业支出”。第二十四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以货币资金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以实物或无形资产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记账。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记入当期收入。转让债券取得的价款或债券到期收回的本息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应当记入当期收入。(1)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不予预计,应当在实际收到时记入当期收入。(2)“对外投资”账户金额与“事业基金—投资基金”账户金额相等。【例1】某事业单位用银行存款购入5年期、年利率3%、面值为80000元的国库券,实际支付价款80000元。借:对外投资80000贷:银行存款80000同时: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80000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80000假如该事业单位在国库券未到期前对外转让了其中的50000元。实际收到价款55000元。借:银行存款55000贷:对外投资50000其他收入5000同时:借:事业基金——投资基金50000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50000【例2】甲事业单位以一项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原价为l80000元,投资协议中确定的无形资产价值为200000元。甲单位的会计处理如下:借:对外投资200000贷:无形资产180000事业基金——投资基金20000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180000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180000【例3】甲事业单位以一项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为l80000元,投资协议中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为200000元。甲单位的会计处理如下:借:对外投资200000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200000借:固定基金l80000贷:固定资产l80000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1)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为:一般设备: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2)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特点为: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不计提折旧;除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之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与固定基金的账面余额应当相等。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1)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记账。(3)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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