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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聘用管理制度员工聘用管理制度为规范XXX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员工的聘用及管理,特制订《员工聘用管理制度》。内容如下:第一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心”所有正式员工。第二章录用第一条录用员工需要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原单位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上述材料应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全部交齐;第二条员工录用后,应到医院进行体检,如不符合“中心”要求,“中心”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第三条员工录用后,如发现其应聘是提供的证件或资料与事实不符,“中心”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第四条为便于紧急联络,员工个人资料(如日常住址、联系电话)有任何更改,必须尽快通知中心内务部人力资源组。第五条“中心”鼓励员工向紧急招聘但市场人才紧缺的岗位推荐合适的人选。第六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中心”会根据需要进行人力调配,各部门及员工应从全局出发,予以支持。(一)“中心”业务方向发生变化;(二)“中心”管理层人员或部门职能发生变化;(三)人才流动的合理需要。第三章档案及劳动合同管理第一条档案管理(一)员工入职后需将档案转到“中心”所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中心”仅负责缴纳档案管理机构的人事管理费用;(二)中心内务部人力资源组负责督促档案管理机构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补充归档所需文件。第二条劳动合同管理(一)全体员工应按《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与“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应及时提供签署合同所需的相关材料;(二)新签劳动合同: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必须与“中心”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三)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合同到期,由中心内务部人力资源组征求各部门负责人和本人意见,报中心主任批准后,一个月内与员工正式续签合同。第四章入职培训第一条员工入职后应接受“中心”组织的新员工培训。中心内务部人力资源组将根据需要,对新员工进行测试,评价新员工对工作的了解程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试用期转正审批条件之一。第二条新员工应主动通过各种方式了解以下方面:(一)“中心”背景、服务理念、发展史、主要业务;(二)本部门职能、发展方向和模式;(三)明确岗位专业要求及工作内容;(四)“中心”其他部门主要职能及沟通方式。第五章实习期第一条实习期一般为一个月,若该期间的工作表现未达到“中心”要求,“中心”有权延长或终止实习期,解除劳动关系;第二条在实习期内,“中心”及员工双方可提前一周时间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转正第一条实习期结束后员工本人需提供书面总结及转正后工作设想、计划,部门主管对实习期员工专业能力、工作表现、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估;第二条经部门主管签字同意,送中心内务部检查转正手续,报中心主任签字批准后可转正。第七章工作表现评估第一条部门主管应对员工考核周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第二条评估结果作为员工奖金发放、晋升、调薪、培训等的重要依据。第三条任何员工在职位/职务变动时,均必须单独进行考评,考评通过,变动方可生效。第八章员工任用与发展第一条“中心”对员工聘用、晋升、调薪等任用采取适度原则、激励原则和发展原则,促进员工结合“中心”人才需求进行个人职业发展规划;第二条培训(一)“中心”的内部培训计划原则上结合“中心”发展、“中心”人才培养计划、部门要求及员工个人职业生涯设计等制定;(二)中心内务部人力资源组将根据培训调查情况制定“中心”的内部培训计划;(三)凡参加社会公开培训课程,应与“中心”内本职工作直接关系,报部门主管及中心内务部人力资源组审批后参加。第九章离职第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辞退二不做任何赔偿:(一)试用期内被证明所报入职资料与实际不符,不符合“中心”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的;(二)正式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中心”的规章制度;(三)触犯国家、行业、地区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责任的。第二条辞职(一)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经部门主管审批、中心内务部备案、中心主任签字后可办理离职手续;(二)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中心”将停止自离职日起的一切待遇及福利;(三)除特殊情况外,员工工资、奖金只计发到离职日。第三条擅自离岗(一)员工未经书面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两天或以上的行为,或辞职、辞退未在规定时间内办完离职手续者,视为擅自离岗;(二)员工擅自离岗后,其所在部门必须在确认员工擅自离岗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行政部。对于擅自离岗员工,“中心”将按员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和“中心”制度情况严肃处理,冻结其相关结算手续的办理,同时“中心”视损害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追究其责任。第四条员工离职时,应履行如下手续:(一)移交承担的工作、合同、重要文件、保密材料、技术资料等;(二)结清欠款和预借款;(三)经签字确认的《员工离职交接表》;(四)退还《员工离职交接表》未涉及到的“中心”财物;(五)对特定岗位人员(如管理层、核心业务、财务)离职,应遵循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相关规定,必要时,“中心”将进行离职审计。第五条离职手续未清而擅自离岗者,“中心”酌情扣罚当月工资、奖金,有造成损失的,“中心”有权追究其责任。第十章其他第一条员工在工作中,应以“中心”的利益为重,工作时间必须全力完成职责内的任务。第二条员工不得参与与“中心”产生同业京城的经营活动。第三条本制度由中心内务部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员工聘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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