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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泽瑞税务师事务所易税网日会计差错的税务、账务处理财会人员在日常业务工作中,涉及到众多的会计账务处理,每一会计期末都要办理纳税申报,有时因对税收政策理解的偏差,对会计政策应用的错误,对经济业务了解的不够全面,计算错误等等原因,发生了在对应的会计期间应计未计、少记、漏记费用或损失的情况;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导致报告期结束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应计的扣除项目少报、漏报的状况,以至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对于这些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呢?成为许多公司财务人员面临的难题。现在,我们结合会计及税收的相关规定,举例做一个具体分析。某公司2010年7月1日发现,2009年初,一项已完工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厂房)未结转到固定资产中,金额630万元,2009年漏记了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30万元,所得税申报表中未扣除该项费用(该公司2009、2010年所得税率为25%,按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009年度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公司董事会批准2009年度财务报告报出日为2010年3月31日,2010年4月20日该公司进行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该公司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我们看到,该公司在2010年7月份发现,少记了2009年的应计折旧费用30万元,而且该公司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业已完成,公司财务报告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都出现了差错。国家相关的税务政策从两个方面看会计政策及账务处理从税务的相关政策来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四类,与之相关的税务政策法规文件:从税务的相关政策来看:国税发【2009】88号财税【2009】57号国税发【1997】191号财税字【1996】79号国税函【2009】55号财税字〔1996〕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从税务的相关政策来看:国税发〔1997〕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从税务的相关政策来看:上述文件规定,若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未申报当期应计扣除项目,则该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不能结转到以后的纳税年度中从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并不是不能税前扣除。从税务的相关政策来看:应在税前扣除而未能扣除的费用、损失,经税务机关申请批准后,应调整该费用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将费用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抵缴下期应缴税款,但不得改变费用损失所属纳税年度。导致费用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费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我们还注意到,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国税函〔200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2009年4月16日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2009年5月4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式印发执行。以上法规规定并未发生相互冲突或相互违背。除财产损失的扣除外,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其他以前纳税期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对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特殊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因此,企业因少记、漏记应计的扣除项目,导致以前纳税期多缴税款,符合《税收征管法》规定退税条件的。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追溯调整至扣除项目实际发生的纳税年度进行补扣的税务处理。税收征管法特殊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法财税字【1996】79号国税函【2009】55号财税【2009】57号国税发【2009】88号财税字【1997】191号从会计账务处理来看:公司财务人员漏记以前会计期间的交易或事项,对财务报告的可靠信息带来了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属于前期差错。从税务的相关政策来看:前期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越大,性质越严重,其重要性水平越高。属于重要的前期差错,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更正。上述公司漏记2009年度经营自用厂房的折旧费用30万元,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属于重要的前期差错。再者,依据相关税务法规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结束后,发现的影响税前扣除项目计算的,应追溯调整至扣除项目实际发生的纳税年度进行处理。上述公司未结转已完工固定资产原值630万元,少记2009年度经营自用厂房的折旧费用30万元,多计所得税费用7.5万元;多计净利润22.5万元;多计应交税费7.5万元;多提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2.25万元。按照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溯调整至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1.结转完工固定资产原值借:固定资产630贷:在建工程6302.补提折旧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贷:累计折旧303.确认应退或应抵缴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5(30×25%)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54.调整利润分配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2.5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2.55.调整盈余公积借:盈余公积2.25[(30-7.5)×1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25调整各表有关项目的上年金额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固定资产6,300,000在建工程6,300,000累计折旧300,000应交税费75,000盈余公积22,500未分配利润202,000营业成本300,000所得税费用75,000净利润225,000盈余公积22,500未分配利润202,500所有者权益合计225,000会计政策是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但税法规定很多与会计政策不一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在会计和纳税申报实践中,会计差错带来的扣除项目的漏记能否补扣,要对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追溯调整至该项扣除项目实际发生的纳税年度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因少记漏记项目产生以前纳税期多缴税款的,此项多缴税款若为企业自行发现,且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已超过3年,或未经税务机关查实或审批,不能要求税务机关退还或抵缴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所得税申报期调税发现影响税款7.5万元200920102011漏记折旧30万元关键点1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并获批2追溯调整至实际发生差错的所属年度下一个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如何对该项已经批准,并账务调整的税前扣除事项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将在以后期间陆续推出。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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