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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监管文明行政严格把关餐饮服务许可•一、许可依据•二、许可程序•三、延续•四、变更、补正、注销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二、许可程序•(一)受理•(二)告知•(三)审查•(四)批准•(五)发证(一)、受理•申请:餐饮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请•对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国食药监食[2011]211号)【发布日期】2011-05-17【生效日期】2011-07-01•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须知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行为规范和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的承诺,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内容与所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并签名。•告知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应提交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资料。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全部补正申请资料,本机关方可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三)、审查•1.资料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办人在接到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2.现场审查•在资料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现场审查。餐饮服务分类•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制定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标准•***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关键项允许不符合数0项,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总数≤(10、8、6、4、8)项,重点项不符合数≤(3、2)项•1.选址•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2.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3.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与排水•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4.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5.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6.设备、工具和容器•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7.通风排烟设施•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8.废弃物暂存设施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9.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10.专间•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现场核查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监督意见等),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四)、批准•经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批。•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五)、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统一登记、编号、制作和发放。•申请人逾期30日不领证的,作自动放弃申请处理。•对于已办结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应载明的9项内容、正副本有效期限年审)•《餐饮服务许可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许可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371327)+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各栏目填写要求如下:•(一)单位名称栏•应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一致。•(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性质,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经营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姓名后用括弧加注相应的身份性质。例如某餐饮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餐饮店的负责人×××,该栏应填写为“×××(负责人)”。•(三)地址栏•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四)类别栏•按《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分类要求填写。•特大型餐馆-A;大型餐馆-B;中型餐馆-C;•小型餐馆-D;快餐店-E;小吃店-F;•饮品店-G;食堂-H;其他-j。•(五)发证机关栏•1.加盖发证机关印章;•2.填写发证日期:新发和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变更的,填写变更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变更”字样;补发的,填写补发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补发”字样。•(六)有效期限栏•1.起始日期: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签发日期;•2.到期日期: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3年后对应日的前1天;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到期日期。•(七)备注栏•1.餐馆: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加注“
本文标题: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知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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