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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概念: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行政法律规范作出的特定法律制裁的行为分类: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申诫罚法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特征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行政处罚只能由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决定并实施,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能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这里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外部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主体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而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因承担的责任。5、行政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以直接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为内容,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并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国家制裁措施,是一种可以惩戒性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复议、诉讼、赔偿)监督制约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司法程序优先的原则职权法定主体法定程序法定行政处罚制度一事不两次罚款制度首先纠正违法行为制度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制度两年时效制度申辩不加罚制度重大案件听证制度罚缴分离制度行政处罚的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可计算货值金额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罚款2千~5万;1万以上,罚款5~10倍/2~5倍不可计算货值金额的违法行为•罚款2千~2万/5万/10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检验资格(检验机构)《食品安全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食品生产经营者与食品相关的单位食品运输者食品市场、集中交易场所开办者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人员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企业主管人员违法检验人员政府监管部门人员《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的类别行政法律责任(财产罚与资格罚结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民事法律责任(惩罚赔偿与民事赔偿优先)刑事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监督机构职责行政处罚程序分类行政处罚流程行政处罚流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流程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规范1、受理与立案2、调查取证3、处罚决定4、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简易程序、送达5、执行与结案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至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至六十一条1、受理与立案:填写《案件受理记录》(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二)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发现的;(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四)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受理案件条件7个工作日内立案:制作《立案报告》(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三)属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部门管辖。2、调查取证调查检查时,不少于2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抽取样品鉴定检验的制作相关文书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3、处罚决定--一般程序进行合议,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二)确有违法行为,但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六)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对于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5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的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需变更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重新合议,制作《案件合议记录》,重新审理时限3个工作日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盖有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行政处罚内容有没收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有《没收物品清单》。对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前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及《物品清单》。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3、处罚决定--一听证程序听证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公民≧1000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000元以上)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制作《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3、处罚决定--一送达《送达回执》签字;7日内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公示送达4、执行与结案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款具体时间和金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制作《结案报告》案件材料整理装订,归档保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过程中6个要点1、立案一、线索来源1、监督管理2、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4、上级交办5、下级报请6、有关部门移送二、线索管理1、线索初查(案前调查)目的:①是否真有违法事实发生、是何种违法行为②属地,是否在管辖权范围内③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该事实是否发生在近两年内,有无显著轻微的免责情节)要求:及时保密注意工作方法方式:①侧面调查,多方收集资料②现场暗访③直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④突击检查处置:①确有违法事实,且应处罚,构成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立案②无违法事实发生,或虽有违法但情节轻微或发生于两年前的不予立案③超越属地管辖,马上报告上级或直接移交有管辖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监督机构④超越管辖权的,移交有关部门对线索处置需要回复的应及时回复有关单位或举报人三、报批立案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3、属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的范围4、属于本机关管辖报告:确定立案日期,确定两名承办人,排名在先的为主办监督员Ⅱ、现场检查一、基本特点1、时间性2、客观性3、干预性二、意义1、是制止违法的重要手段2、收集证据的重要措施3、普法教育的有效方法二、基本要求1、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工作2、做好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①事前抓策划②临场抓配合③重点抓证据3、做好对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Ⅲ、证据保全和控制基本特征:强制性干预性风险性基本要求:依法实施:有法律依据,循法定程序细心果断妥善保管不得以扣代查基本载体→封条1、适用范围:《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基本作用:临时停止使用;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作用3、封存时间(先前行政行为的时间一致)4、盖章一、证据保全表现形式: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适用条件: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2、适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3、保全形式:就地封存;异地封存4、保全时限:7日,延长保存应继续制作保存决定二、行政控制1、适用范围:物品或者场所2、适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3、控制形式:就地封存;异地封存4、控制时限:15日,延长控制时应继续制作控制决定Ⅳ、询问一、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实事求是原则3.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原则4.严禁诱供、指供原则二、基本类型1、初问(与当事人初次接触的询问,第一次询问)2、重点询问(掌握了新线索需要调查,或发现有待进一步弄清的问题,对当事人进行有具体目的的询问)3、通问(全面询问)→类似事先告知(一)初问的目的搞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固定现场违法事实将违法活动的来龙去脉搞清楚追查涉案财物的去向进一步扩大查案成果二、基本类型(二)重点询问的要点•选择好询问的角度及切入点•做好完成调查的充分准备(“5何”等)•注意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注意程序事实的记录(对不愿意作陈述的,要作出其放弃陈述的记录;询问结束前,再给对方一次补充陈述的机会并记录在案;对不愿在笔录上签字的,应在笔录上注明,如本次询问人员与第一次的办案人员不同,还应表明身份并记录在案)三、询问规则1.熟悉案情,明确目的2.把握好询问的节奏和主动权3.把握好提问方式,选择好突破口4.做好询问中的宣传教育工作(把握好机;有的放矢;注意分寸)四、询问笔录的审查判断1.分析陈述的动机目的分析产生笔录的条件及可信性2.分析矛盾3.综合分析4.分析陈述的动机目的5.以实践方法判断其真实性Ⅴ调查取证一、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依法进行周密计划,事先安排积极主动,抓住战机客观全面,深入细致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二、证据的审查判断特性法则矛盾法则实践法则综合法则Ⅵ证明一、证明的对象违法事实(“五何”要素wherewhenwhowhatwhy)“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故”违法主体是谁(责任谁担)违法主体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程序事实证据事实二、证明的要求立案时:经过案前调查,证明有违法事实发生,并应给予处罚。不需要证明详细具体的违法事实依法采取控制或保存措施时:应当初步证明所封存的物品是用于违法活动的,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终结时:完成全部证明任务,查明了违法主体及其基本情况,查明了违法事实的来龙去脉,五何要素、重要情节,证明了所有办案工作的程序合法、有效;所有证据均能互相印证,全案锁链状的证据体系已经形成,且结论是唯一的三、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即举证责任,是指由谁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负有举证责任。依照法律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机关在查处相关违法案件之时,其证明责任应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机关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有责任全面收集证据,最终定性处罚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证明案件的客观真实。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机关调查、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具有如实陈述、接受检查、提供资料的义务和为自己作辩解的权利。但当事人不负有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食品安全处罚中罚则引用中的关系处罚条款的引用⑴无证经营按无证经营查处:擅自改变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
本文标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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