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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证据说话:道路交通事故官司证据指导(一)证据基本知识1.证据的含义及其基本特征在诉讼中,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当事人是否能够胜诉的关键,是审判人员判明案件事实的根本依据。在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案件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法官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诉讼证据进行的,没有证据,当事人就无法说服法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没有证据,法官就无法正确适用法律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归属。因此,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是民事诉讼的中心任务,人民法院审理一切民事案件,从案件的起诉和受理直至做出判决的整个诉讼过程,都离不开证据。我们在法庭上常常听到在一方当事人出示了自己的证据之后,法官问另一方当事人对对方的证据是否认可,如果有异议,则依次问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有什么异议、对证据的关联性有什么异议、对证据的合法性有什么异议,另一方当事人也会分别从这几个方面来辩驳。之所以这样,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就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有一个方面不成立,这个证据就无法成为法官做出判决的依据。证据的真实性,也称为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之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这就是说,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66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也就是说,一个案件当事人双方可能有很多证据,但各证据与事实的关联程度不同,法官就要考虑哪个证据与事实关系紧密。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证据的合法性关系到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的证明作用和价值,它是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的法律保障。因此,作为诉讼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综上所述,诉讼证据的特征是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因素构成的,这三个因素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内容特征,合法性是证据形式特征。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检验和鉴定来确定。合法性是证据真实性和相关性的法律保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正确说明了证据的基本要素,只有这样来理解证据的概念,才能明确什么样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哪些人有权收集证据、审查和运用证据,怎样去收集和审查证据。正确认识和理解证据的概念,就为正确地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指明了方向和途径。证据的种类有很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案)(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简称《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下面,我们就分类讲解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这七种证据。2.书证及其要求书证是指以文字、图画或者符号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或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在各种诉讼证明活动中,某一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质性资料,凡是能够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就是书证。如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够证明哪方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是书证。现行民事证据法律法规对书证有如下规定,我们从举证、质证和认证三个方面介绍。对举证而言: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民事证据规定》第10条规定,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专业书证的说明义务是指对报表、图纸、会计账册、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专业书证,当事人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在实践中,当事人一定要保存好书证的原件,如果原件丢失,只保留有复印件,对方如果不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法官往往也不会采纳。在向法庭提交书证时,法官通常会留下复印件,原件交当事人保存,但在举证、质证环节,会与原件进行核对。对质证而言:《民事证据规定》第49条规定,对书证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对认证而言:《民事证据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官司中的常见书证,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司机驾驶证信息、肇事机动车信息、医疗费票据、医院诊断证明、交通费票据、护理证明、护理费票据、伤残鉴定结论、汽车修理费发票、汽车修理明细单及结算单等。【问题提示】未仔细阅读快速处理协议即签字,白白赔偿1万余元修理费【案情回放】2007年7月11日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松榆路南路第一路口处,李勇驾驶的A小客车与王忠华驾驶的B小客车相撞,致B小客车右侧受损。事故发生后,王忠华与李勇签署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约定由李勇承担B小客车修理费用。此后,双方就责任的承担产生分歧。王忠华将李勇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勇赔偿B小客车修理费1.5万元。在庭审中,李勇称事发当日,其的确驾驶该车与王忠华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当时交警出现场认定王忠华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因李勇没有保护现场,交警就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而出具了快速处理协议。李勇以为交警是让王忠华赔偿其损失,所以李勇就在快速处理协议上签了字。回家后李勇仔细阅读处理协议,才发现处理协议所表达的意思是由其负责王忠华所驾车的修理费用。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勇驾驶的A小客车与王忠华驾驶的B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B小客车受损,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中,李勇签字确认同意承担B小客车修理费用后,即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其以误解约定内容为由只同意赔偿王忠华部分修车费用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故其应当赔偿王忠华因此事故发生的修理费用1.5万元。【关键证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就是书证,它属于过错证据。一旦双方签署了快速处理协议,就相当于约定了各自的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快速处理协议就是法院进行责任认定的主要依据。本案中,李勇虽然可能事实上的确没有过错,但因其移动了现场,并因疏忽签署了快速处理协议,承诺赔偿王忠华所驾驶车辆的修理费,法院在做出判决时,就会依据快速处理协议判决李勇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举证指导】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为快速处理小额、轻微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得到大力推行。法律鼓励事故双方自行达成处理协议或在交警主持下达成快速处理协议。达成协议后,双方即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从而利于尽快恢复交通。此后,交警不再像从前一样仔细勘查现场、询问双方、制作笔录,然后制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这种做法,在有利于尽快处理事故、恢复交通秩序的同时,客观上对事故双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它要求双方司机不仅要了解甚至熟悉交通法规、快速处理责任分担的各种情况;另一方面,还要求双方司机仔细审核快速处理协议,否则,就可能因自己一时疏忽,有理也会变成无理,造成损失。在类似本案的情况中,李勇如果当时拍摄了撞车现场照片,并要求交警确认的话,即使其误签署快速处理协议承诺赔偿王忠华所驾驶车辆修理费,在诉讼中,只要其向法院提交事故现场照片,法院也会进行事实的再认定,而非仅仅依据快速处理协议。这样,毫无疑问有利于李勇挽回不必要的损失。【问题提示】多留心眼,肇事司机身份证明及时留存【案情回放】2007年9月23日13时15分,在北京市朝阳区石门村路西,孙波驾驶其所有的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该车前部与由东向西行走的崔杰相撞,致崔杰倒地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劲松队认定,由孙波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孙波将崔杰送至北京市朝阳区大柳树医院诊治。经诊断,崔杰伤情为右膝、右踝软组织损伤,医院医嘱随诊观察。孙波支付了当日检查费800元。离开医院后,孙波与崔杰说好以后还需继续治疗或者复查的话打电话联系就行。十天后,崔杰因受伤处未痊愈还需复查,就拨打孙波电话联系,但数次拨打均无法接通。崔杰遂自行到大柳树医院复查,发生医疗费500元。伤愈后崔杰因仍无法与孙波取得联系,故将孙波诉至法院,要求孙波赔偿复查费500元、误工费30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900元。法院根据原告崔杰提供的电话号码也无法与孙波取得联系,而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上孙波预留的住址也是其在北京租房的地点,法院前往该处发现孙波已经搬离此地,法院无法通知到被告孙波。法院将这一情况向原告崔杰说明后,原告也无法再提供被告孙波其他联系地址和户籍地。于是,法院将此类案件相关处理方式告知原告崔杰,可以适用向被告孙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以及将来的判决书,但是原告崔杰需要自己事先垫付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以及判决书公告费400元。思考再三后,原告崔杰认为公告送达后即使拿到判决书,也可能最终拿不到执行款自己却再白白花400元公告费和到办理公告、申请执行判决书的时间。最后,权衡得失,原告崔杰选择向法院申请撤诉。【关键证据】肇事司机身份证明身份证、驾驶证不仅能证明肇事司机的出生年月等基本情况,还能作为其户籍地的证明。而对打官司而言,向户籍地进行邮寄送达是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的有效途径,对肇事司机是外地人时显得尤为重要。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双方应本着积极合作的原则减少损失,但实践中有的肇事司机为了逃避赔偿责任,在将伤者送往医院后支付了初诊费用后,以需继续筹钱为由离开医院,此后便采取关机、换手机号、更换租房地方等手段消失得无影无踪。此时,伤者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进行索赔。而法院也只能根据原告一方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如果原告在事故后留取了肇事司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驾驶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即使不能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也可以向被告身份证或者驾驶证上载明的户籍地发送司法专邮进行送达。否则,就只能适用公告程序进行送达。而对公告程序来说,原告一方必须事先垫付公告费,并且公告以后,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因找不到被告无法执行判决的情况。所以,在很多损失不大的案件中,原告一方由于不注意留存肇事一方的身份证明,不愿意再承担公告费等风险,而最后只能选择撤诉,也就无法通过打官司来拿到赔偿款。【举证指导】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事故一方或双方会拨打“122”,通知交警来处理现场,并进行责任认定。一般而言,交警出现场后,就会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出具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较严重的,交警一般会要求肇事一方将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此时,作为受害一方,如果事故后尚清醒,应当要求交警留存肇事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备案;如果肇事者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的,也应将肇事者的驾驶证复印件留在自己手中或在交通队备案。而一般来讲,驾驶员是应当将驾驶证随车携带的。因此,事故发生后,要求留存肇事司机驾驶证复印件是完全可能的。这样做,对于肇事一方为外地司机的情况,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在留存肇事司机身份证明时,还可以自己或者要求交警询问肇事司机现在的居住地,核实是否与身份证上或驾驶证上的登记地址一致,以免将来索赔时已“人去楼空”。注意这一点小细节,将会为以后可能进行的诉讼索赔节约相当多的时间。当然,除了事发当场留存肇事司机身份证明外,对于本地户籍的居民,还可以到所在地户籍管理中心查询其身份情况。但与刑事案件不同的是,道路交通索赔等民事官司到户籍管理中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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