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推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中国RoHS2007年3月1日将强制施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提示:本讲义是参考国家信息产业部有关宣贯材料补充改编的。杂项电子收集整理(删掉T公司的一些相关内容)以下内容绿色背景的为标准内容;黄色背景的为帮助理解标准的内容。内容提要•(一)关于标准的限量要求•(二)关于标识的要求•(三)惩罚条例(一)关于标准的限量要求组成单元类别组成单元定义EIP-A构成电子信息产品的各均匀材料EIP-B电子信息产品中各部件的金属镀层EIP-C电子信息产品中现有条件不能进一步拆分的小型零部件或材料,一般指规格小于或等于4mm³的产品表1电子信息产品的组成单元分类金属镀层也是一种均匀材料,为什么要单独划分组成单元?一般情况下,单一的金属镀层都是均匀材料,但这些材料却附着在其他材料表面,通过机械拆分的方法不容易获得,这种单元划分主要是考虑到实际的操作(监督检测)时可能遇到的问题。为何要将“小型零部件或材料(小于或等于4mm³)”作为电子信息产品中的一个组成基本单元(EIP-C)?4mm³怎么来的?由于电子信息产品中存在大量的小型零部件,这些零部件往往由许多种均匀材料(即EIP-A)组成,考虑到按EIP-A测试时得到结果的一致性,通过大量的理论分析与试验研究,得到4mm3的划分标准。主要的原理是:1)体积是影响拆分的昀关键因素;2)进一步拆分到均匀材料与不拆分能得到一样的结论(合格与否),至于具体含量的多少并不重要。表2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单位为质量分数单元类别限量要求EIP-A在该类组成单元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除外)的含量不应该超过0.1%,镉的含量不应该超过0.01%EIP-B在该类组成单元中,铅、汞、镉、六价铬等有害物质不得有意添加EIP-C在该类组成单元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除外)的含量不应该超过0.1%,镉的含量不应该超过0.01%什么叫“有意添加(有害物质)”?某公司的产品中被查出镀层中有害物质含量超标,而该公司确实是无意的,该公司是否不应该受到处罚?《限量要求》中对“有意添加”已有明确定义,引入“有意添加”的概念是为了解决金属镀层难于按照均匀材料来拆分检测或判断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有意使用或添加,镀层中的有害物质是不会超标的。为避免少数人以“无意”作为借口,若查出超标使用有害物质,则必须受到处罚。《管理办法》立法宗旨、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1.立法宗旨:为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2.调整对象:电子信息产品(软件、军工、出口的电子信息产品除外)。3.适用范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行为生产过程中的“三废”排放治理除外;产品废弃之后的回收处理再利用除外。《管理办法》与欧盟的RoHS指令有何异同?法规不同之处相同之处中国《管理办法》1、无需转换成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2、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施行,但有毒有害物质限制时间和禁止时间尚未确定;3、调整对象为电子信息产品,对其中的元器件、原材料产品采取直接调整模式;4、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目录以“穷举法”方式形成;5、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6、进入目录的产品实施3C认证;7、有毒有害物质控制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分步实施。欧盟RoHS指令1、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2、时间表:2003年2月13日《指令》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3、调整对象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所有电子电器设备,对元器件、原材料产品采取间接调整方式;4、当污染控制在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时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5、《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6、产品以自我声明方式进入市场;7、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是一步到位。1、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2、主要目的是为实现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禁止使用和减量化);3、涉及贸易活动(货物贸易);4、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为: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不包括十溴二苯醚);两种污染物质控制方法的对比“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十类产品)交流不超过1000V直流不超过1500V的电气产品目录被控制的产品豁免中国欧盟中国的《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用标识声明);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二)关于标识的要求•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以下简称《标识要求》)电子行业标准SJ/T11364-2006内容介绍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和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及包装物材料名称的标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标识有两个词性。作为动词,有“标注、标贴”之意。作为名词,有“标志、标签”之意。标志:一般用图形、字母或符号等表示。标签:一般用文字内容的表格表示。《标识要求》适用的产品范围与《管理办法》是否一致?《标识要求》作为《管理办法》的配套标准,其适用的产品范围与管理办法完全一致,即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不包括军工产品和出口产品。注意:国内销售不含军品标识内容要求:¾标识所含有害物质及其含量¾标识该产品中所含有害物质的位置¾标识该物质能够保持稳定并不泄露的期限(即环保使用期限)¾标明关于产品回收利用的信息¾包装上必须标明包装材料3.3生产者producer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的自然人或法人。3.4进口者importer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进口的自然人或法人。3.5环保使用期限environment-friendlyuseperiod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电子信息产品用户使用该电子信息产品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关于环保使用期限关键词:正常使用的条件下产品中含有的那6种有害元素和物质别对环境和人身产生污染和伤害。当然不包括非正常使用条件下如:产品起火、冒烟、产生异味、有毒有害物质挥发等。4总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电子信息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限制不能直接在产品上标识的,可以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供方可以对所提供的产品不进行上述标识,但必须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相应地,采购方应在其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上进行标识,且标识信息范围应包含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标准中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就是两种。2007年3月1日后,涉及的产品上要二者标其一。(注意是指3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有人会问:我的产品不出口,不卖给欧洲,只在国内卖,为什么还贴标识。回答:这是中国ROHS中规定和要求的。关于“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供方可以对所提供的产品不进行上述标识,但必须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的进一步理解:注意:这里不是说所有元器件、部件、整件、材料或配件等的生产企业不涉及标识问题。这里是指为固定的厂家产品配套,他给我提出技术要求,我为他生产配套用的产品。若我的产品进入了流通领域供客户选购:如:进入商店,参加订货会,产品同时供给多家客户,大范围宣传(如:广告)等等,则应标识标志。从而避免出现麻烦。注意:就算不贴标志的配套产品生产企业等,标准中规定:必须依照本标准的规定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这里用了“必须”一词。给执法部门提供了加重强制的要求。5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5.1总则电子信息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标志应清晰可辨、易见、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5.2图例图1、图2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的图样示例,其图形释义参见附录B。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绿色和橙色两种标志)是企业用于声明其产品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有关标识要求的唯一有效标志。其内涵包括了电子信息产品中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以及电子信息产品可否回收利用等三个部分。图1一般为绿色,表示其环保属性,即产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整个图形所表示出的含义是:该电子信息产品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绿色环保的产品,其废弃后可以回收利用,不应随意丢弃。图2一般为橙色,突出其警示属性,即产品中含有某些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整个图形所表示出的含义是:该电子信息产品含有某些有毒有害物质,在环保使用期限(10年)内可以放心使用,超过环保使用期限之后则应该进入回收循环系统。由于是一种自我声明,在产品上标贴标志时应慎重。1、特别是图1的标志,贴了就意味着你的产品中“不含有”。当执法部门检查时,企业应有组成产品可能“含有”的各种部件、材料的检验报告作为依托。否则,你就是欺诈。2、贴图2的标志,企业不要产生这样的误解:即我的产品质量不好;影响产品的销售;影响我企业的形象;用户会不会认为产品中有毒将影响使用或人身健康等等。3、一般说,当你的供应链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你的工艺上、有关材料没有变化等等时。3月1日后生产的产品大多数是贴“图2“的。实际上贴图2标志仅仅意味着你的产品中“含有”。只要用户在环保使用期内正常使用对人身、环境都是安全的。当大家都贴图1,你贴图2时,可能会有些影响。5.3颜色图1所示标志建议使用绿色(C:85,M:31,Y:83,K:20),图2所示标志建议使用橙色(C:0,M:75,Y:99,K:0)。如果电子信息产品颜色与图示标志的推荐颜色相近使其显得不够清晰、或图示标志的颜色影响产品的整体美观,也可以使用其他适当的醒目颜色,其中模塑的可以与制品颜色相同。5.4规格5.4.1图形规格图1、图2各部分线条比例分别如图3、图4所示(网格数量为100×100)。其中图2数字字体为Impact,数字高度与圆环内外直径之比为5:8:12。注:Impact字体的样式可以在办公或文字处理等软件中得到。5.4.2标志规格生产者或进口者应根据电子信息产品及部件的大小选择适宜规格的标志,其昀小面积不得小于5mm×5mm。5.5标识要求5.5.1采用图1进行标识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可以选择以模塑、喷涂、粘贴、印刷的方法直接标识在产品上,也可以选择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5.5.2采用图2进行标识的,若电子信息产品昀大表面的面积大于或等于5×10³mm²且形状规则,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应以模塑、喷涂、粘贴、印刷的方法直接标识在电子信息产品上;若电子信息产品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5×10³mm²或形状不规则,可以不在产品表面直接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注:形状不规则产品如表面积很大但特别细长的线缆等。《标识要求》规定的标志规格最小为5mm×5mm,如果制作这样大小的标志贴在产品上很不显眼,怎么办?《标识要求》给出的标志规格仅为昀小要求,标注时可以根据产品规格的实际情况将标志按比例放大。标志标识5.5.3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标识在产品上,则一般应标识在电子信息产品明显处,如产品的正面、设有功能键的侧面及背面。当受功能、外观设计等影响无法在产品明显处标识的,应标识在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其他可见部计算机显示器6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标识6.1总则电子信息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标识产品中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若产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应选择图1进行标识;若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应选择图2进行标
本文标题:应对中国RoHS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33103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