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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总论本章导读:知识产权的概念不能仅从字面理解,而必须结合财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相比有着鲜明的特征,因此本章的重点是知识产权的特征。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三、知识产权的主体与客体四、知识产权的历史现状与发展五、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意识六、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1、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概括式、列举式)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把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后为比利时学者皮卡第所发展。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不同于物的所有权。有的国家叫精神产权或无形财产。我国曾采用智力成果权。(说明:知识与财产。问题:是否任何知识都是法律上的财产?)知识与财产波斯纳等学者认为:法律上财产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因稀缺而具有价值;二是能够归属与某一特定的主体拥有并能排除他人的共享和干涉;三是可以以一定的价格让渡给他人。发明创造、文艺作品(在古代是不是法律上的财产?)等由信息构成的成果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是出于推动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保护某些特定利益的公共政策需要。因此,这些成果是否能够被承认为财产,以及财产权的范围如何,都取决于法律的界定。它的变化与扩张也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因此,并非所有的“知识”都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产生“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广义知识产权概念: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这一分类已被1967年签定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1991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通过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认可。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狭义: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三个组成部分商标权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LiteratureProperty);另一类是工业(广义上的)产权(IndustrialProperty)与大多数民事权利不同的是,知识产权的出现大大晚于其他民事权利。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2、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的范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最有代表性: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简称(WIP0公约)共21条,其中2条8款以列举的形式界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以下权利:1、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3、与人类在各个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识有关的权利。7、与禁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以及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同时该公约16条明文规定: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我国于1980年3月3日加入,6月3日成为其成员。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WTO文件中协议,简称TRIPS协议,它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第一部分第1条中划出了知识产权的范围:1、版权和邻接权;2、商标法;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主要商业秘密)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禁止行为的控制。知识产权总论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三、知识产权的主体与客体四、知识产权的历史现状与发展五、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意识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一)知识产权的性质:1、知识产权与民法的关系:我国民法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80年代曾为“智力成果权”。知识产权作为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民法通则中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这是因为他反映的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私权的性质,因而具备了民事权利的最基本的特征。注意:受到公权力的调整和干预(并不表示是公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指出:私权。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注意理解以下问题:1、目前我国正在酝酿编撰民法典;2、在法学教学中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学并列教学不是学科的体系结构问题。3、作为民法分论之一的知识产权法在课程上也有其自身相对独立的内容体系和教学要求。它晚于其他民事权利。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2、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财产权的区别联系:•知识产权的发生、行使和保护无不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如民事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权利救济等等,它是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不可分割。如果抽掉民事规范和制度,脱离民法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必将没有适用的余地。反之,如果民法的内容不包括知识产权,民法也必将是不完整和不科学的。•恩格斯认为,大多数民事权利,早在奴隶制的罗马帝国时代,就已经基本成型。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区别:知识产权属于民事财产权,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之所以区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正是由于它们各自对象的自然属性即存在方式的差异所致。物权的对象是物;债权的对象是行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以“形式”为存在方式的“知识”。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其内容和特征,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均作为民事财产权,但又互相区别,就在于它们各自的法律事实构成不同。(1)知识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的产生前提,是以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形式出现的有形无体的“知识”。债权产生的前提是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存在的无形无体的“行为”由于债权的对象是“行为”,故决定了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其权利具有相对权的特征。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2)知识产权与物权:按照传统物权理论,物权产生的前提通常是占有一定空间,能为人力所支配并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物质或精神需要,表现为动产和不动产、有体有形的“物”。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物的范围也扩大。一些无体无形却实实在在存在的东西,比如电,也成为物权的对象。物权和知识产权分别表现为对“物”和“知识”的控制、利用和支配,因而是法定权利,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其权利具有绝对权的性质。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第一,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非物质性与物质性主要是有体物)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在存在的物理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则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客观存在,却是非物理的虚拟的“物”。第二,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于物权,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利益,不危及社会公众和国家的利益,不违反公认的社会公序良俗,其为这些行为的权利是绝对的和排他的。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但是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除了要考虑和遵循与物权人行使物权的相同约束条件之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制度。例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等制度。易言之,法律把某种权利同时赋予权利人和权利人以外的人。这种情况在物权法中是没有的。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第三,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需仰仗法律的保障。(专有性的来源不同)(后者难以排他性的控制)物权的对象:通常是有形有体的物质实体,可以被权利人实际占有和控制。知识产权的对象:只是一种结构和形式,一旦被设计出来,并不依赖于特定的载体存在,只要被公开,则很难被权利人实际控制占有。(如盗版软件横行)这也是知识产权极易受到侵害的原因。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第四,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在一件实体物之上可以并存着物权与知识产权,但是,附着于特定物质载体之上的知识产权,同它所附着的载体之物权,也是可以分离的。比如一幅绘画,当物权转移时,著作权通常还留在原权利人手中。在这种物权和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的情况下,如果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要以接触或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这势必和物权发生冲突。当二者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时,著作权会因物权的对抗而无法实现。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第五,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灭。物权则无此法律规定,物权的期限与物的自然属性寿命竟合。第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其价值无论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知识产权的价值是通过人们对其对象,“知识”的结构和形式的利用而表现出来的。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二)知识产权的特征:1、无形性(非物质性)——理解的难点(具体如雕刻作品---知识产权的客体与载体具有可分离性)是知识产权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特征。是指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与作为有形财产对象的动产、不动产不同,它不占据空间、而且无论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其本身都是无形的。(如300页的小说——是由两个客体构成)特别注意:获得了物质载体并不等于享有物质载体所承载的客体的知识产权;转让了一种权利并不等于同时转让了另一种权利;侵犯了一边的权利并不等于同时侵犯了另一种权利。2、法律确认性有形财产依据法律事实而发生,无需国家的认定、核准。而知识产权的发生需要经过国家法律直接地、具体地规定.一旦国家确认就没有秘密性。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二)知识产权的特征:3、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利,他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占有,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得到严格的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主要是指仿制、假冒或剽窃)。对同一项知识产权,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二)知识产权的特征: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性的限制,即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如1992年前中国未加入《伯尔尼公约》;著作权有淡化的趋势)早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雏形时期,地域性的特点就同知识产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欧洲封建制国家,原始的著作权与专利权都是君主恩赐并作为特许权出现的,这种权利只能在君主管辖地域内行使,到资本主义时期,依照主权的原则只对本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因此这一制度被保留下来。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二)知识产权的特征:5、知识产权大多数具有时效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这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商业秘密权不受时间性的限制。三、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一)知识产权的主体知识产权的主体:从权利的角度来看是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从法律的角度看,有权利人及除权利人以外的义务人。通常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包括非法人单位以至国家。知识产权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与财产权相比,有以下特点: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一般财产权的原始取得有:生产、收益、添附、没收、孳息、先占等方式;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其权利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创造者的创造性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授权性行为。2、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继受取得(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一般财产权的继受取得包括:卖买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赠,一个物件或该物件的某一部分而言,不能设定数个性质相同且彼此冲突的物权。知识产权领域,同一知识产品上存在着若干权利主体的情形普遍存在。类型:1、各类知识产权都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属性,继受主体只享有财产权。2、各类知识产权是不完全转让的3、各类知识产权转让在不同的地域范围进行3、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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