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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员岗位知识与专业技能主讲:闫寿丰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岗位知识(权重0.40)岗位知识权重熟悉与本岗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0.05熟悉劳动定额的基本知识0.05熟悉劳动力需求计划编制方法0.05掌握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权益保护的基本知识0.08掌握劳动合同的基本知识0.08熟悉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0.03掌握劳务纠纷常见形式、调解程序和方法0.04了解社会保险的基本知识0.02合计0.40(10)熟悉与本岗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权重0.05)建筑业劳务用工、持证上岗基本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制度的相关规定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工伤事故处理程序(10)熟悉与本岗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权重0.05)建筑业劳务用工、持证上岗基本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制度的相关规定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工伤事故处理程序(一)劳务用工基本规定1.对劳务人员的规定2.对劳务企业的规定(一)劳务用工基本规定1.对劳务人员的规定(1)年龄和身体条件年龄:从事建筑业劳动的务工人员:十六周岁以上,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以下,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从事繁重体力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条件: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慢性肝炎、癫痛(羊角风)等症的人不宜从事建筑业的工作。年龄性质16周岁以下如用工,为童工16-18周岁之间如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未成年工18周岁及以上成年人(2)务工人员上岗前应具备的岗位知识1)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2)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常识培训3)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4)职业道德和城市生活常识培训(3)职业资格证书2.对劳务企业的规定(1)资质要求1)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劳务企业应办理工商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根据原建设部2007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具备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符合资质许可的规定范围;3)按照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划分13类(2)政策管理要求(一般是指国家法律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对于建筑企业用工的相关规定,各地区不大相同)1)建立“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证明材料。2)劳务分包企业管理制度等材料。3)劳务企业施工队长应当具有公司法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任命证书。此外,还需严格执行各省市有关规定。4)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岗位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5)劳务员应当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劳务员岗位证书,并应当取得年度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同时,劳务企业应符合施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相关备案。《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3)人员要求必须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并应100%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管理岗位证书;一般技术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劳务普工等注册人员必须100%持有相应工种的岗位证书;对于劳务分包工程队伍人数超过50人的,其中中级工比例不低于40%、高级工比例不得低于5%。(北京市相关规定)通用标准可以查看《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二)建筑劳务企业上岗证书的规定及种类1.持证上岗的制度规定(1)管理人员,不得低于注册人数的8%,且应100%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管理岗位证书。(2)管理人员配备应符合以下标准1)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书。2)百人以上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劳务员,不足百人的可配备兼职管理人员,劳务员必须持有岗位资格证书。(3)一般技术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劳务普工注册人员必须100%持有相应工种的岗位证书。(4)劳务分包工程队伍中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均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二)建筑劳务企业上岗证书的规定及种类2.岗位证书的种类(1)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xx岗位管理人员岗位证书》。(2)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技术工人、普工须持《XX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XX工种职业技能岗位证书》。(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特种作业人员须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国家安监局颁发的《XX工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建筑行业起重设备操作人员须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XX工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XX工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0)熟悉与本岗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权重0.05)建筑业劳务用工、持证上岗基本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制度的相关规定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工伤事故处理程序(三)建筑企业资质制度的相关规定1.建筑业企业的概念原建设部15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2.建筑企业的分类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3.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的区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专业工程分包规定十分严格,对劳务作业分包的规定则十分宽松,导致许多施工承包企业都变相把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劳务作业的名义,或者把专业工程以劳务作业的名义进行分包。因此,区分“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在实践中显得十分重要。区分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关键有两点:(1)区分工程施工与劳务作业。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等物化到建筑产品的过程”,而且承包人要对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负责,即通常所说的包工、包料、包技术、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但劳务工作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施工的劳动”,劳务作业承包人提供的仅仅是劳务,不负责投入建筑材料,且只对其劳务质量、安全及工期负责。如果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但约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那就是名为“劳务作业分包”,实为“专业工程”或“肢解工程”分包。(2)区分专业工程与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的“专业工程”,建设部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已有规定,如上已述。可以分包的“劳务作业”,建设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也有规定,共有13种。只有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对象属于《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的13种劳务作业,才属于劳务作业分包;如果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对象是《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专业工程”,那就属于名为合法的“劳务作业分包”,实为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三)建筑企业资质制度的相关规定4.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和审批根据建设部159号令第九条中关于资质许可规定: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三)建筑企业资质制度的相关规定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固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三)建筑企业资质制度的相关规定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组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三)建筑企业资质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三)建筑企业资质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10)熟悉与本岗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权重0.05)建筑业劳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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