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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水电厂动力部分)目录1总则2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2.1在水力机械设备和水工建筑物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2.2工作票制度2.3工作许可制度2.4工作监护制度2.5工作间断、试运和终结制度2.6动火工作票制度2.7操作票制度3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3.1在水力机械设备和水工建筑物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3.2停电3.3隔离3.4泄压3.5通风3.6加锁、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4一般安全措施4.1一般注意事项4.2设备的维护4.3一般电气安全规定4.4工具的使用5水轮机(水泵)的工作5.1一般注意事项5.2转轮、蜗壳及尾水管检修工作5.3导水机构检修工作5.4主轴检修工作5.5进水阀检修5.6蜗壳排水阀、尾水管排水阀检修工作6水轮发电机(电动机)的工作6.1一般注意事项6.2轴承检修工作6.3定、转子检修工作7热工元器件的工作8水工金属结构8.1钢闸门(含人字闸门、平面闸门、弧形闸门等)8.2启闭机(含固定式卷扬启闭机、液压启闭机、移动式启闭机、升船机启闭设备等)8.3拦污栅8.4压力管道9水电站公用辅助设备9.1油库设备9.2排水设备9.3技术供水系统检修9.4油、水、气管道的检修9.5地下沟道内的检修9.6容器内的工作9.7化验工作9.8喷漆作业10水工工作10.1一般安全注意事项10.2水工维护10.3水上作业10.4潜水作业10.5野外作业11起重与运输11.1一般注意事项11.2各式起重机11.3起重工器具11.4人工搬运11.5车辆和船舶运输11.6码头工作12高处作业12.1一般注意事项12.2交叉作业12.3脚手架12.4脚手架的拆除12.5斜道12.6梯子12.7悬崖陡壁上工作的特殊规定13焊接、切割和热处理作业13.1一般注意事项13.2电焊13.3气焊13.4气瓶的使用13.5减压器13.6橡胶软管13.7焊枪13.8氩弧焊13.9CO2气体保护焊附录附录A发电厂水力机械工作票格式附录B发电厂工作任务单格式附录C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格式附录D发电厂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附录E发电厂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附录F发电厂水力机械操作票格式附录G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考资料附录H登高工器具试验标准表附录I发电厂动火级别的划定附录J标示牌式样1总则1.1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1.2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1.2.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1.2.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1.2.3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1.2.4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1.3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1.3.1具有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正确态度。1.3.2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1.3.3具备必要的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1.3.4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1.3.5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1.4教育和培训1.4.1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1.4.2作业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部分,并应每年考试一次。考试合格方能上岗。因故间断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1.4.3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1.4.4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有关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应向其介绍现场危险点、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1.5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1.6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1.7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配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它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或实施细则,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2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2.1在水力机械设备和水工建筑物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2.1.1工作票制度2.1.2工作许可制度2.1.3工作监护制度2.1.4工作间断、试运和终结制度2.1.5动火工作票制度2.1.6操作票制度2.2工作票制度:2.2.1在水力机械设备和水工建筑物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工作任务单或事故应急抢修单,其方式有下列三种:2.2.1.1填用发电厂水力机械工作票(见附录A)2.2.1.2填用发电厂工作任务单(见附录B)2.2.1.3填用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C)2.2.2填用水力机械工作票的工作。2.2.2.1在水轮发电机组、水工建筑物、水力机械及其辅助设备、设施上进行检修、试验或安装,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或需要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的油、水、气联系的工作。2.2.2.2水力机械设备的控制电源、通讯、测量、监视、控制、调节、保护等系统上的工作需要断开电源、隔断运行设备的水、油、气联系。2.2.2.3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工作。2.2.3填用工作任务单的工作。在生产区域从事建筑、搭、拆脚手架、设备保温、焊接、油漆、草坪修理或其他文明生产、日常维护等工作,不需要运行人员采取2.2.2所述安全措施。2.2.4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指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立即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2.2.5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条件制定出需要执行工作票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2.2.6生产现场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同时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2.2.7工作票(含工作任务单)的填写与签发。2.2.7.1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关键词、字不得修改,关键词、字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2.7.2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工作票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按值移交。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记入登记簿。2.2.7.3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2.2.7.4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以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2.2.7.5工作票中的安全措施栏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1)要求运行人员做好的安全措施。如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动力系统,对检修设备泄压、通风等,填写时应写明必须停电的设备名称(包括应拉开的开关、刀闸和保险等),必须关闭或开启的截门(应写明名称的编号),并悬挂标示牌;还应写明按本规程要求应加锁的截门。2)要求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的措施。3)为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应采取的防护措施。4)防止检修人员中毒、窒息、气体爆炸等特殊安全措施。5)由于运行方式和设备缺陷(如截门关闭不严等)需要扩大隔断范围的措施或其他运行人员补充的保证安全的措施,应填写在“补充工作地点安全措施(由工作许可人填写)栏内”。2.2.7.6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及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工作票签发人认为必要时可采用总工作票、分工作票,并同时签发。总工作票、分工作票的填用、许可等有关规定由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2.2.7.7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本规程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2.2.7.8签发工作票时,工作票签发人应将工作票有关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2.2.8工作票的使用。2.2.8.1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所列的工作地点以工作票上安全措施范围为限。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完成。在同一设备系统上一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作,允许使用一张工作票。2.2.8.2在同一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范围内有多个班组同时进行工作时,可以发给总的负责人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2.2.8.3大修(A、B级)、小修(C、D级)或其它安全措施项目较多的检修工作,发电厂可以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固定项目的安全措施附页。2.2.8.4在不同地点、不同设备系统依次进行同类型的检修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能在工作开始前一次完成,可以使用一张工作票。2.2.8.5检修工作结束前,如遇到下列情况,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1)部分检修设备加入运行时;2)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行设备隔断方式或需变更、增设安全措施者;3)检修工作延期一次后仍不能完成,需要继续延期者。2.2.8.6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2.2.8.7工作票一般应在开工前一天,预先交给运行值班负责人,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当天交给运行值班负责人。工作任务单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交给工作许可人。2.2.8.8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应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在对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2.2.8.9若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非连续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2.2.8.10在原工作票的安全措施停役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应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2.2.8.11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如工作票签发人无法当面办理,应通过电话联系,并在工作票登记簿和工作票上注明。2.2.9工作票和工作任务单的有效期和延期。2.2.9.1工作票和工作任务单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2.2.9.2工作票和工作任务单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批准的检修期限前,由工作负责人向运行值班负责人提出申请(属于调度管辖、许可的检修设备,还应通过值班调度员批准),由运行值班负责人通知工作许可人给予办理。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2.2.10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2.2.10.1工作票的签发人应是熟悉人员技术水平、设备情况和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2.2.10.2工作负责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和本规程,经车间(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2.2.10.3公司系统内的集中检修或协作检修单位需要到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时,除必须掌握检修设备的设备情况(如结构、缺陷内容等)和与检修有关的系统,还应持本单位考试合格、批准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的书面证明。非公司系统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需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安全技术考试合格。2.2.10.4工作许可人应是经车间(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运行值班人员。2.2.10.5专职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
本文标题: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水电厂动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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