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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金劳动法第二版目录章1:一般性条例第一节实施范围第二节劳动权第三节签约能力第四节定义章2:职业培训和进修第一节职业培训和进修第二节全国职业准备司章3:学徒合同第一节一般性条例第二节学徒合同的形式和证据第三节工长和学徒工的义务第四节学徒合同的中止和结束第五节检查措施第六节其他条例章4:劳动合同第一节一般性条例第二节合同期限和试用条款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形式和证据第四节劳动者和雇主的义务第五节合同的中止第六节合同的解除和工作结束证明第七节雇主的更替和转让章5:工资第一节工资的确定第二节工资支付方式第三节生病和事故时的支付第四节工资债权的优先性和保付性第五节工资的扣押和扣减第六节工资的转让和扣押第七节小卖部章6:一般性劳动条件第一节劳动时间第二节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第三节夜班第四节妇女、儿童和残障人士的劳动第五节住房和食物定量配给第六节假期第七节旅行和交通第八节企业管理条例章7:劳动的健康和安全第一节目标第二节劳动的健康第三节劳动安全第四节工作场所安全、卫生和美化委员会第五节防范工作中的危害章8:企业的医务部门章9:劳动行政管理第一节一般性条例第二节劳动监察第三节就业第四节外国人就业全国委员会章10:监查方式第一节文件第二节社会事务秘书处章11:全国劳动委员会章12:职业关系第一节行业组织第二节劳方在企业的代表第三节工人教育第四节劳资协议章13: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资冲突第一节个人争议的事先和解第二节劳资冲突的事先和解和调解劳资冲突的事先和解;劳资冲突的调解;第三节劳动法庭第四节时效章14:行政处罚章15:惩罚章16:过渡性条例(略)章1第一节实施范围第二节劳动的权利第三节缔约能力第6条自然人提供劳役的能力受其所属国的法律管辖,国籍不明时受刚果法律管辖本法的缔约能力规定为16岁,下列条款除外;1)15岁的自然人只有获得了劳动监察专员和父母或监管人的特别许可才可提供劳役;2)但是出于具体情况或公正的要求,法院也可取消劳动监察专员、父母或监管人对于给与上述许可的反对;3)15岁的自然人只可从事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根据本法第38条界定的轻微体力工作和有利于身体的工作;4)全国禁止任何形式的招聘童工;5)在上述第一点和第二点中,如果没有出身证,劳动者年龄的检查方式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第4节定义第7条在本法中,1)劳方或劳动者:以劳动合同的形式受雇于依据公法或私法成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并在其领导和许可下从事职业活动来获取报酬的、处于缔约年龄的任何自然人。确认劳方的资历时时,雇主和劳方的身份不予考虑。2)雇主:依公法或私法成立、并根据劳动合同使用一个或多个劳动者的服务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3)劳动合同:4)企业:5)机构6)招收7)学徒合同8)报酬;包括--工资或待遇--佣金--物价补贴--津贴--分红--奖金--加班费用--实物优惠--假期补贴或补偿性津贴--雇主在无力工作期间和分娩前后支付的金额;不算作报酬的部分:---体检--住房津贴或实物住房;---交通津贴---差旅费以及为方便劳方履行职责而特别给与的优惠;9)工作日10)工作时间11)劳动者家庭:--配偶--家庭法定义的儿童--劳方收养的儿童;--劳方具有司法监护权或生养权的儿童--根据家庭法劳方要想向其提供食品的儿童;--当一个儿童单独一人并在下列情形下要算作家庭成员:----直至通常意义上的成年;----直至满25岁,如果他是在全日制机构学习;----如果由于身体或智力的原因无能力从事盈利性的活动且由劳方维持生活时则没有年龄限制;通过劳动合同或学徒合同受雇并有权获得正常报酬的未成年儿童不计算在内。在不妨碍受益者享有更优惠条款的前提下,公立或私立领域实施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所有法令和法规条文中,“儿童”要严格按本法第7条第11点的定义解释。第二章职业培训和进修第一节职业培训和进修第8条雇主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都有义务向他雇用的劳动者提供培训、进修或适应性培训。为此,他可以使用刚果全国范围内由全国就业准备协会掌握下的所有设备。第9条共和国总统根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长的建议,并在获得全国劳动委员会的同意后颁布法令规定就业培训和专业进修的政策,明确专业培训中心的运作方式。第10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长承担就业培训和专业进修政策的执行。在全国就业准备协会、专业组织、或者是批准的培训中心的协助下,该部制定就业准备计划以便促进和有利于:---创造就业;---改善生产率和经济发展;---就业的流动性;---促进年轻人就业;---工伤事故者的再安置;第二节全国就业准备协会第11条成立拥有法人资格的全国就业准备协会,简称INPP。总部设在金沙萨。它主要具有获得动产和不动产并支配它们的权利。其雇佣由国家负责。第12条协会结合了国家、雇主和劳方的利益和责任,负责促进和创造就业,在全国的活动人口专业资格分级上实行现有的或新的方式,并协调它们的运作。它的工作主要是在职劳动者的职业进修和培训、新增劳动者的快速培训、新增成年劳动者的快速培训、受过普通基础教育者的就业准备、已受过技术或专业培训者的就业适应性调整。它的工作也涉及必须转变工种或职业的劳动者的专业资格的转换以及部分丧失劳动力者的再适应调整。第13条全国就业准备协会另外还承担:1)建立并维持所有从事技术培训和专业培训机构间的合作,尤其是建立和发布有关各工种培训的所有有用的信息;2)专业标准希望或认为必需的工种的命名、确定专业资格的种类和等级、组织考试等方面合作;3)和相关的公立和专业机构合作建立职业等级分类、确定每级岗位,每个职业或工种的专业资格;4)就就业市场趋势、对职业等级中不同劳动者现在和将来需求的评估等问题向就业总部和全国就业司提供经验成果,5)推进专业定向和选择相匹配制度并参与它的运作;6)同教育部以及所有对就业准备工作感兴趣的专业或文化机构合作;第14条国家对全国就业准备协会的技术托管由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承担。由国家、雇主和劳方代表组成的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总体构架和日常的管理。第15条全国就业准备协会的收入来源构成如下:1)国家的年度拨款;2)雇主根据前一季度支付的人员报酬总数按比例缴纳的月费;月费额度每隔3年由分别负责劳动和社会救济、财政和预算的部长共同发文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共和国总统根据分别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和预算的部长的建议发布法令确定;3)可能获得的资金,捐献和遗赠;4)特殊服务收入主要指提供教学器材的报酬,由协会和雇主协议约定;章3学徒合同第一节一般性条例第二节学徒合同的形式和证据第三节师傅和学徒的义务第四节学徒合同的中止和结束第五节检查措施第六节其他条例章4:劳动合同第一节一般性条例第36条劳动合同应依据本法的条例自主签订。合同要在法律条文的框架下、参照集体协议的要求、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当地的习惯风俗确定合同的生效日期,合同期限、劳动者提供服务的种类和内容、工作的地点、报酬、额外的优惠、可报销的费用以及任何其他条件。合同可以提供对劳动者更有利的条件。第37条劳动合同不能违反现行法律和规章中的公共次序条例。凡是注明给与劳动者的优惠条件低于本法规定的合同条款没有法律效力。第38条是否执行劳动合同取决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劳动能力由劳动部门医生或任何其它医生颁发健康证明予以认可。没有医生时可由护士颁发临时证明,但劳动者要在工作开始后3个月内接受体检。体检证明不能从事分配给其的工作的人不能被雇用也不能继续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规定本条例的实施方式以及被允许的特例(指15岁到不满16岁的人可从事的轻微体力工作和有利于身体的工作)。第二节合同期限和试用条款第39条劳动合同分为期限固定或期限不固定。第40条约定了明确的时间、或是为了某个明确的工程、或是为了临时顶替某个劳动者的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在按天雇用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2个月时间内工作了22天,则在2个月的期限内新约定的雇用将被视为签订了非固定期限(合同),并要受到惩罚。第41条固定期限合同不得超过2年。但是,如果劳动者已婚并同家庭分离;或失去配偶、分居或离婚、同他监护的孩子分离,此时,该固定期限不得超过1年。任何劳动者不得和同一雇主或同一企业签订2个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也不得超过一次地续签固定期限合同,除非是从事季节性的工作、明确的工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工作。执行违反本条文而签订的任何合同、或在前一条文规定以外的情形下继续工作将视为是在执行无固定期限合同。第42条当劳动者是为了企业或机构内某个固定的工作而受雇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违反本条而签订的任何固定期限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第43条劳动合同可附带试用条款。该条款应以书面方式确定。试用期不得超过根据其职业特点和惯例考核受雇人所必需的时间。在任何情况下,无专长的劳工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其他劳动者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试用条款规定了更长的期限,该期限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缩短为1个月或6个月。超过了上述最长期限将自动导致确认签订了劳动合同。受用期限和路途期限不包含在最长试用期限内。受雇试用劳动者路途往返的权利依据本法147条至156条处理。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形式和证据第44条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确定,按双方合适的格式编纂,内容要包含本法212条列举的所有事项。如果没有书面的形式,合同视为是按无固定期限签订的,直至出现相反的证据。本条不适用于按天雇用的情况。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规定本条例的实施方式。第45条以书面形式确定的合同没有特别提及是按固定期限签订的,还是为了某一明确的工程、或是为了临时顶替某个暂时不能上班的劳动者时,或者在后一种情况下没有指出顶替的理由和条件时,该合同视为是按按无固定期限签订的。第46条雇主在合同签订前至少2个工作日要向劳方提交一份合同的草案以及提供所有主要的文件供其参考。如果雇主没有履行该义务,劳方可在签订合同30天内无需预先通知书也无需赔偿地取消该合同。第47条凡书面合同雇主均要根据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规定的实施方式向全国就业司提交批准。雇主没有履行该手续时劳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无需事先通知就取消该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如果确实发生损害的话。全国就业司拒绝批准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第48条法院可下令批准合同的机构通告保存的合同文本。第49条如没有书面合同,即使已有书面形式,劳方也可通过任何法律途径确立合同的存在和内容以及另外的变更。第四节劳动者和雇主的义务-------劳方的义务第50条劳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条件、时间和地点亲自实施工作。在实施合同时他应根据雇主或雇主职员给他下达的指令做出反应。他应遵守工作车间、机构或地点的规章制度。第51条劳方应杜绝任何可能危害其本人或同伴或第3者人身安全的危险。执行合同时他应讲究礼仪,品行正派,公正地对待下属。第52条劳方有义务将商品,产品以及通常派放给他的一切物品状态良好地还给雇主。他不对物品的正常使用所导致的损坏和磨损负责,也不对偶然的丢失负责。他应保守企业的制造秘密和业务秘密,不得从事或参与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使是在合同到期以后也应如此。第53条任何禁止劳方在合同结束后经营个体企业、合伙经营企业或受雇于其他雇主的条款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当合同是因劳方的严重过失而被取消时,或合同是由劳方终止而雇方并无严重过失时,由于劳方对雇主的客户、商业秘密的了解使得他可能对雇主造成严重损害,此时该条款无效。禁令只涉及劳方在雇主处曾从事的工作,而且不得超过一年,时间从合同结束算起。第54条在劳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根据所犯过失的严重程度,劳方可以受到如下纪律惩罚:-----处分------惩戒---停职,条件和范围见本法57条第5点。-----解雇但事先通知书-----不事先通知即解雇,具体情形和条件见本法第72和第74条。纪律惩罚主要根据严重程度,过失是否重复发生或是否有意识犯错等来决定。-------雇主的义务第55条雇主要按约定的条件、时间和地点向劳方提供约定的工作。任何以他的名义签订的劳动合同均由其负责执行。他应该指导劳方,注意使工作在安全,对身体无害以及劳动者的尊严等各方面条件都良好的环境下完成。他应该给与劳方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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