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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电力公司客户供电方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客户供电方案是满足新客户接入电网方案需求或满足原有客户扩大电力使用容量需求的技术性文件,是服务客户的重要环节。客户供电方案(以下简称“供电方案”)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负荷特性、结合电网的供电能力和安全需要,满足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管理规范的要求。第二条为进一步规范供电方案编制、审批、履行等工作的管理,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供电方案,提高供电服务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三条供电方案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单位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第二章供电方案管理分工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营销部为供电方案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等上级单位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制订、修改供电方案管理的相关办法、细则并监督实施。22、督促、检查和指导各供电公司规范编制、审批并履行供电方案。3、负责按照本管理办法组织供电方案会审。4、负责组织供电方案编制人员的培训工作。5、协调各供电公司在编制、审批和履行供电方案中出现的问题。6、负责督促各供电公司营销部门按期向生产、调度、发策部门提供客户用电需求情况。第五条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法律事务处负责参与建立、健全公司供电方案管理制度。第六条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参与建立、健全公司供电方案管理制度、技术标准;负责参与公司营销部组织的供电方案会审。第七条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参与建立、健全公司供电方案管理制度、技术标准;负责参与公司营销部组织的供电方案会审;负责督促各供电公司生产部门按期向营销部门提供配电网电源供应能力状况。第八条调通中心负责参与建立、健全公司供电方案管理制度、技术标准;负责参与公司营销部组织的供电方案会审;负责督促各供电公司调度部门按期向营销部门提供主网电源供应能力状况。第九条各专业公司负责参与相关供电方案审核。3第十条各供电公司是供电方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1、对本公司编制、审批和履行供电方案的全过程进行管理;2、对于本公司在编制、审批和履行供电方案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上报;3、负责按照本管理办法上报需公司营销部组织会审的供电方案。4、及时了解客户需求以及用电负荷特性,结合电网供电能力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为满足客户用电需求,编制供电方案。5、在方案编制和审核工作中体现“一口对外”、“内转外不转”的工作原则,通过方案专责人(客户代表)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客户的需求,向客户介绍供电方案编制的原则,解答客户针对供电方案提出的问题,回复相关咨询,协调解决方案编制、审批中的出现的各类问题。第三章供电方案分类及适用范围第十一条按电压等级不同,供电方案可分为高压供电方案、低压供电方案两种。第十二条高压供电方案适用于采用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客户的新装、增容、变更业务需求。4第十三条低压供电方案适用于采用220V/380V电压等级供电客户的新装、增容、变更业务需求。第四章供电方案的编制第十四条客户报装用电时,如资料齐备,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客户服务中心”)在正式受理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转客户服务中心供电方案编制部门。如果资料不齐备,客户服务中心可预受理,明确告知客户需补充的资料清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服务中心供电方案编制部门收资核实。第十五条供电方案编制部门接到报装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安排方案专责人(客户代表)主动与客户联系,预约勘查时间。对于客户报装资料不齐备的,方案专责人(客户代表)及时协助客户正确填写相关报装资料,资料齐备后由客户服务中心正式受理。第十六条方案编制人在约定的勘查日期进行现场勘查,了解客户基本情况,按照《北京电力公司客户供电方案编制标准(试行)》(京电营[2007]99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客户重要等级、供电电压等级、电源配置、电源点选定等内容,编制供电方案。方案编制人自现场勘查之日起,至供电方案编制完毕,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2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5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第十七条供电方案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统一规范、用词简洁,数据统计和计算分析应准确无误。第十八条供电电源点的确定应符合地区电网规划,遵循就近供电、经济合理的原则。各供电公司营销部门应定期将客户用电需求信息转本公司规划、生技部门,由规划、生技部门对于供应能力不能满足客户用电需求的电源点进行建设或改造,并合理规划建设电网,满足负荷增长和接入需求。对于确需限制客户用电需求接入的,应报请电力公司领导同意。第五章供电方案的审批和确认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由属地供电公司在供电方案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公司营销部。由公司营销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发展策划部、生技部、调通中心、属地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就供电方案内容进行会审,形成审核会议纪要下发属地供电公司。对于有修改意见的,由属地供电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会议纪要对供电方案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营销部审批。1、一级及以上重要客户;2、供电电压为35千伏及以上客户;63、变压器总容量在16000KVA及以上的客户;4、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开发项目;5、北京电力公司明确的重点客户项目;6、各供电公司上报的其他需组织协调的客户。第二十条对于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高供高量、10千伏电缆网供电高供低量客户,由属地供电公司市场营销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生产、调度、发策、营销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并经本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对于电源点涉及其他单位的,还需请相关单位参加会审。第二十一条对于10千伏架空线供电高供低量客户,原则上由属地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二条对于采用低压供电的16千瓦以上、100千瓦以下非居民客户,由属地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供电方案编制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三条对于低压居民客户和16千瓦及以下非居民客户,按照《关于推广“一站式”用电报装服务模式的通知》(京电营[2007]71号)执行。第二十四条客户服务中心应在供电方案审批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签订《供电方案确认协议》(见附件)。供用电双方对供电方案内容无异议后,签订《供电方案确认7协议》,供用电双方各持《供电方案》及《供电方案确认协议》正本1份。如客户有谐波源用电设备,按照公司《北京电力公司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管理办法(试行)》(京电生[2004]105号)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供电方案的答复期限第二十五条供电方案应自受理之日起,在下述时限内答复客户: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第二十六条答复形式可以采用电话、网络公布、邮政速递、人工送达等。第七章供电方案的有效期及逾期确认第二十七条供电方案的有效期是指从供用电双方签订《供电方案确认协议》起计算的有效期限。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12个月,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3个月。供电方案逾期外电源工程仍未开工的,客户应在有效期内到供电公司办理确认手续。客户未办理确认手续的,供电公司有义务及时告知客户办理确认手续。第二十八条客户服务中心接到客户逾期确认申请后,8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二十九条当客户名称、用电地址、用电性质、重要等级、用电最大负荷、供电电源点、外电源路径、供电方式等影响供电方案可行性的重要因素发生变化时,供电公司依据客户提交的变更资料,修改或重新编制供电方案。供电方案可继续执行的,从确认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限。第八章供电方案的修改第三十条供电方案一经协商确定,在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动。第三十一条由于客户原因,如客户名称、用电地址、用电性质、重要等级、用电最大负荷、供电电源点、外电源路径、供电方式等影响供电方案可行性的重要因素发生变化时,供电公司依据客户提交的变更资料,修改或重新编制供电方案。供电方案可继续执行的,从确认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限。第三十二条由于供电公司或第三方原因确需修改供电方案的,由供电方案编制部门主动与客户联系,经协商确定后,重新编制供电方案。第九章其他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基建工地、市政建设、紧急抢险、农田水9利、抗旱排涝、庆祝集会、电影电视拍摄等非永久性用电,所编制的供电方案应为临时供电的方案。供电方案确认协议中应明确:临时供电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用电手续的,电力公司可按照协议终止供电。临时供电期限最多可办理2次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临时用电客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客户。第三十四条客户供电工程应按照已协商确定的供电方案实施,对于供电方案因故不能如期实施,可采取过渡性质的供电方案,保证及时为客户供电。1、因供电公司或第三方原因造成永久供电方案暂时无法实施的,供电公司应及时与客户协商确定过渡供电方案,但最终应按永久供电方案为客户供电。2、因客户原因造成永久供电方案暂时无法实施的,原则上不予办理过渡方案。当外电源已经建设完成并具备投产条件,客户内部不能一次投运时,可以办理过渡方案,但不能全容量过渡。3、低压供电不能办理过渡方案。第三十五条所有居民住宅原则上不得采用高压自管模式。第十章检查与监督第三十六条公司营销部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各供电10公司供电方案的编制、审批、履行等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工作考核的内容。第三十七条各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对本公司供电方案编制、审批及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予以考核。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此前公司颁布的各类与供电方案管理有关的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者按本办法执行。11协议编号:供电方案确认协议用电方:供电方: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用电方向供电方提出用电需求,供电方结合电网现状及客户需求制定了合理、科学的供电方案。为保证供电方案的执行,经双方协商确定如下内容:一、供用电双方同意本协议所附供电方案(第号)中全部内容。二、本协议所附供电方案是供用电双方进行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依据。三、用电方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承担相应的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提供配电设施安装和运行的场所。四、本协议一经签订,所附供电方案在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动。由于用电方原因,如客户名称、用电地址、用电性质、重要等级、用电最大负荷、供电电源点、外电源路径、供电方式等影响供电方案可行性的重要因素发生变化时,用电方应主动提交变更资料,供电方负责修改或重新编制供电方案。由于供电方或第三方原因确需修改供电方案的,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后,重新编制供电方案。五、本协议所附供电方案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注: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为本协议签订时间,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12个月,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3个月)。供电方案逾期外电12源工程仍未开工的,用电方应在有效期内到供电方办理确认手续。用电方逾期未办理确认手续的,本协议所附供电方案中外电源方式自动失效。六、如用电方申请用电为临时用电,供电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用电手续的,供电方可按照协议终止供电。临时供电期限最多可办理2次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用电方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第三人。七、如因非供用电双方原因造成本协议所附供电方案不能正常执行,供用电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供电方案变更事宜。八、本协议自供用电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附件:供电方案用电方签章:供电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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