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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没收定金的函:您于年月日向我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币(¥),用于购买我公司开发的(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但是,您迟迟未与我公司签订该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此,我公司已经多次催告,并于年月日向您发出书面的《签约催告函》,要求您在请您在年月日前到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我公司将没收上述定金,并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上述期限已经充分考虑到了您的时间安排,具有合理性,而您仍然未能按期与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规定,我公司有权没收上述定金,并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为此,我公司再次发函告知您如下事项:我公司没收您于年月日支付用于购买我公司开发的的定金人民币(¥),并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特此函告!发函人:有限公司年月日
本文标题:关于没收定金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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