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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司法概述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孙霞教学内容:1.公司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性质2.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功能3.公司的分类1.简述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2.请比较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之不同。3.简述公司的功能。4.公司的种类有哪些?5.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有哪些类型?自主学习李男与赵女系夫妻,2005年10月,双方作为股东各投资50%、以注册资本60万元,登记设立了A纺织有限公司,赵女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7月,李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以A纺织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法院根据申请人李男的申请,裁定对某纺织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予以查封。而后,赵女即以A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向法院提出复议,认为该查封错误,要求解除对该机器设备的查封。*请问: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案例讨论重点、难点解析一、公司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性质(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与义务和其他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12月。1999年12月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第二次修订,2005年10月第三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年2月17日修订。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2月17日修订。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2月17日修订。(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在公司设立、组织、运营或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具体有:1.公司内部财产关系。2.公司外部财产关系。3.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与协调关系。4.公司外部组织管理关系。(三)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是私法公司法是商事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商法与民法一样属于私法范畴,故公司法是私法。私法的主要特征是,尊重主体的意思自治和权利自由,因而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私法自治和权利保障的理念是公司法的最高理念。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为确保社会交易安全和公众利益,带有公法色彩的强制性规范也渗透到公司法领域。公司法是私法规范,带有一定公法色彩;公司法具有强制性和任意性双重特征,以任意性为主,强制性为辅。2.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公司法是实体法,主要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等。同时,公司法还有一部分程序法内容,如公司的设立程序、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议事规则等。3.公司法是含有商事行为法的商事组织法公司法是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首先,公司法是一种商事组织法,规定了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公司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的确立与职权、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其次,公司法还规定了与公司组织具有直接关系的公司行为,如公司设立行为、股份发行行为、公司债券发行行为、股份转让行为等。二、公司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功能(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二)公司的法律特征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资格,具有法律主体所要求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需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定程序与条件设立依法设立,是指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2)具备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财产,是指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必须具备其可控制、可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原始财产由股东的出资构成,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的财产权即转移至公司,成为公司资产,公司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包括货币、实物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财产权利。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即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3)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公司的独立权利基于公司本身固有的性质和某些法律政策上的原因,公司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第二,公司的独立责任独立的责任,是指公司必须在自主经营的基础上自负盈亏,用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就意味着股东仅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主体不是公司而是股东。公司作为法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法律责任时,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公司是无限责任,股东是有限责任。这也是公司与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形态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的本质区别之一。《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公司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可以自由选用,但必须标明公司的种类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属于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也是公司登记事项之一。公司必须具有完备的组织机构,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公司法人不同于很多其他法人组织的重要标志之一。公司作为法人并无自然实体,必须设立公司机关以决定和实施公司的意志。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公司还必须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它是公司实现其设立目的实施经营的地方。公司住所是公司法律关系的中心区域。公司必须有自己的住所,其住所可与其经营场所一致,也可不一致。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团体性依法人内部组织基础的不同,可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公司的社团性表现为它通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通过产权的多元化实现股东间的利益制衡。《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社团性的例外是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还有根据我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由外商独资设立的有限公司。除上述三种情况外,不允许设立其他类型的一人公司。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设立公司的目的及公司的运作,都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公司将其营利活动所获的利润分配给其成员即股东,但这种分配要遵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三)公司的功能1.获取投资收益2.募集经营资金3.限制投资风险4.实行科学管理三、公司的分类(一)公司的学理分类1.以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范围和组织形式为标准,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股东关系具有合伙性,公司组织具有封闭性。(2)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无限责任股东和部分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前者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3)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股东和部分仅以所持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建的公司。(4)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5)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以上人数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2.以公司信用基础的来源为标准,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1)人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2)资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为防止公司由于资本不足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多国法律都对资合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作了较严的规定,如强调最低注册资本额、法定公示制度等。(3)人合兼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与公司资本规模。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公司。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以人合为主但兼具资合性质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3.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1)本国公司本国公司,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2)外国公司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在我国港澳台地区依照其本地法设立的公司,均按照外国公司对待。跨国公司并非严格的公司法的概念,指的是以一国为基地或中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1)总公司与分公司总公司,又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设立分公司时,对于负责人只需提供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并不要求分公司必须由公司股东担任负责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法律行为,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是称控股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财产、自己公司的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并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仍然由母公司决定。依照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股份额的多少,子公司又可以分为: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相对控股子公司。《公司法》第14条第2款: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以公司股权的转让自由性和股份发行的公开性为标准,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这是英美公司法上的特有分类。(1)封闭式公司封闭式公司,又称不公开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等,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2)开放式公司开放式公司,又称公开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等,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通常无法定限制,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封闭性公司在外延上相当于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与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开放性公司相当
本文标题: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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