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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品名条款争议案例韩国KM公司向我国BR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650公吨,双方当事人几经磋商最终达成了交易。但在缮制合同时,由于山东胶东半岛地区是大蒜的主要产区,通常我国公司都会以此为大蒜货源基地,所以BR公司就按惯例在合同品名条款上打上了“山东大蒜”。可是在临近履行合同时,大蒜产地由于自然灾害导致歉收,货源紧张。BR公司紧急从其他省份征购,最终按时交货。但KM公司来电称,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BR公司作出选择,要么提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否则将撤销合同并提出贸易赔偿。试问:KM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评述此案。案例评述:本案是由于商品品名条款所引发的争议。KM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品名和品质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一旦签订合同,卖方必须严格按合同的约定交货。另外,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中,有一种是凭产地名称买卖,产地名称代表着商品的品质。不同产地的同种货物品质可能存在很大差别,因此KM公司要求提供山东大蒜的要求是合理的。其实,遇到上述情况,BR公司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及时通知买方,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本文标题:案例二商品品名条款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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