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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确保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稳步、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特制定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工作考核奖励办法。一、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1、会员净增数(20分):以上年度会员数为基数,年度会员净增数每增加1万得0.3分;每减少1万减0.3分。2、会员增长幅度(10分):以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年度全国会员增长率为基数,每增长0.5%得2分;每降低0.5%减2分。3、工会基层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净增数(10分):以上年度工会基层组织数(涵盖法人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织数为基数,分别每增加1000家、600个,分别得0.5分;分别每降低1000家、600个,分别减0.5分。4、工会基层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增长幅度(10分):以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年度全国工会基层组织(涵盖法人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增长率为基数,每增长0.5%,分别得1分;每降低0.5%,分别减1分。5、职工入会率(10分):以上年度全国职工入会率(全国会员总数与职工总数之比)、全国已建工会单位职工入会率(全国已建工会单位会员数与职工数之比)为基数,每增长3%,分别得0.8、0.2分;每降低3%分别减分。6、建会工作格局(10分):党委牵头建立健全工会组建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制发相关文件;工会组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考核目标。每缺一项减2.5分。7、目标责任管理(10分):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机关各部门形成合力。每缺一项减2.5分。8、保障制度与措施(10分):建立完善与统战部、工商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四家联系工作会议制度;建立健全考核奖励、通报督导等相关制度;建立建会工作长效机制;在解决具有共性的建会重点难点问题上取得突破。每缺一项减2.5分。9、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10分):规范化建设有规划、有措施、有成效;依法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年度基层工会主席培训率达30%以上;会员会籍实现网络化管理。每缺一项减2.5分。二、考核奖励范围与方式1、考核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2、奖励方式:贯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年度综合考核连续两年获得前5名的单位,评为全国工会组建工作优秀单位。年度综合考核连续两年获得前15名的单位,评为全国工会组建工作先进单位。(1)年度综合考核获得前5名的单位,可按机关在编人员人均提取奖金1500元。(2)年度综合考核获得6至15名的单位,可按机关在编人员人均提取奖金1200元。(3)年度综合考核获16名(含)以后的单位,可按机关在编人员人均提取奖金800元。(4)未完成年度工会组建任务的单位,不列入考评范围。三、奖金的支付与列支1、年度综合考核获得前5名的单位,其奖金由全国总工会直接支付,列入全国总工会财务支出。2、年度综合考核获得第6名(含)以后的单位,其奖金由本省(区、市)总工会本级资金支付,列入本级财务支出。四、考核程序1、考核工作由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研究室、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提出考核工作要求。2、各省(区、市)总工会根据考核工作的规定与要求,依据考核内容,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20日前提出自评意见上报全国总工会。如逾期不报,视为不参加考核。3、全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经对各省(区、市)总工会工会组建工作进行考核后,于每年11月上旬提出考核意见,报全总书记处审批。4、考核的基础数据:(1)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劳动统计数据;(2)全总发布的有关数据。统计数据的审核、发布、解释、管理等工作,由全总研究室负责。五、考核工作要求1、制定和实施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考核奖励办法,是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的重大举措。各级工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挥考核奖励机制的激励作用,推动工会组建工作取得更大成效。2、考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发生。对虚报数字的单位,在全国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3、各省(区、市)总工会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奖励办法。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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