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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辽宁省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两烟”生产经营行为,促进行业自律,保障辽宁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内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烟草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的管理监督工作。第三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遵循依法行政、全员监督、全过程监督、严肃纪律和实行问责制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三级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各级局)对行业内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局成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专卖工作的副局长担任,专卖、整顿办、纪检监察、计划、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第六条各级局的局长对本地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负总责,主管专卖工作的副局长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七条各级局设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与专卖管理部门合署办公,按国家局规定名额配备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省局不少于4人,市级局不少于3人,县级局不少于2人。办公室主任由专卖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负直接责任。第八条省局向卷烟工业企业和打叶复烤企业派驻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人员,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派驻人员的职责另行规定)。第九条省局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局对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全省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二)制定全省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完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并组织实施;(三)对卷烟工业企业、打叶复烤企业和进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四)定期检查考核或不定期抽查市级局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五)对市、县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人员及有关业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系统培训;(六)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与省局投诉中心实现信息对接,加强行业内部和社会的监督;(七)查处“两烟”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专卖管理监督失职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纪律;(八)完成国家局交办的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并按时上报全省行业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情况。第十条市级局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省局对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部署和规定,制定详细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二)充分发挥同级监管作用,对“两烟”生产经营业务逐笔进行检查,实施严格的日常监管;(三)对本地区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人员“两烟”生产经营业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系统培训;(四)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充分发挥投诉中心的作用,根据信息线索及时查处问题;(五)每季度全面深入开展一次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召开情况分析会,查找监管工作和“两烟”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六)查处“两烟”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专卖管理监督失职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纪律;(七)完成省局交办的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任务,每季度按规定时间上报开展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情况。第十一条县级局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要职责:(一)根据上级局关于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工作,落实责任,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二)对卷烟营销部门和烟叶总站的生产经营业务要逐笔进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汇报;(三)在查处社会上“两烟”违规案件中,要追根溯源,查找涉及行业内违法违规行为,配合上级局查清事实,进行严肃处理;(四)完成上级局交办的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任务,每月按时上报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情况。第三章监管的内容与流程第十二条对卷烟工业企业监管的内容及流程:(一)对原烟购进和委托复烤加工的监管查阅原烟的购进合同、委托复烤加工合同、复烤烟入库单、财务结算凭证,核实烟叶的真实购进量和复烤加工量,同时检查是否存在无合同加工、超合同加工问题;(二)对辅料购进的监管核对企业滤嘴棒、卷烟纸、烟用丝束的购进合同与当期实际入库量和财务结算量是否相符,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从无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购进烟用辅料的行为;(三)对烟用机械购进的监管查阅购进合同、付款凭证和国家局的审批文件,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规购进烟机的问题;(四)对原辅料出库的监管查阅出库单以及生产车间的领料单,比对两者是否一致;(五)对成品烟生产及打码的监管查阅车间生产月报、成品库入库单、财务产成品明细账,核实卷烟产量,同时核对码段使用量,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生产计划进行生产,生产的卷烟是否100%打码;(六)对样品烟、试制烟生产和使用的监管核对样品烟、试制烟的产量、用途以及特殊码段使用量,检查其生产及使用是否规范;(七)对成品烟销售的监管查阅卷烟销售合同、产销存报表、成品出库单、卷烟扫码记录以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实卷烟销量,同时检查是否存在向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销售卷烟的问题;(八)对准运证使用的监管查阅准运证和原辅料的购进合同、卷烟的销售合同,检查是否存在违反准运证管理规定的行为;(九)对废弃烟草专卖品处理的监管查阅废弃烟草专卖品出库单、销售合同和销毁废弃烟草专卖品的记录,检查企业对废弃烟草专卖品的处理是否符合国家局的规定。第十三条对卷烟商业企业监管的内容及流程:(一)对卷烟购进的监管审核购进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核对实际购进数量与合同数量、准运证数量是否相符;(二)对卷烟到货确认及入库扫码的监管查阅到货确认和扫码记录,检查与验收入库曰期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违反到货确认和扫码管理规定的问题:(三)对卷烟访销配送的监管1.通过核对专卖管理系统的持证零售户信息与营销系统的客户信息,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将卷烟销售给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是否将持证零售户100%纳入电话访销网;2.抽查电访录音记录、配送清单、零售户签收的配送小票并与供货协议进行比对,检查是否存在超量供货等问题,是否做到100%落户销售;3.定期调取进货量和补货量较大的零售户的进货明细,检查是否存在超量供货问题;4.调取订单整齐和销量波动较大的访销记录,检查是否存在拆单分摊和虚拟客户问题;5.查阅卷烟出库单和配送清单,核对卷烟是否严格按照配送清单出库;(四)对罚没烟处理的监管查阅罚没手续及处理记录,检查企业是否按要求将罚没烟入网销售;(五)对自营店经营的监管检查自营店是否办理零售许可证和入网手续,是否在货源供应及货款结算方面与普通零售户做到同等对待,同时检查是否按照零售店的真实零售量对其供货,自营店是否按照统一零售指导价格销售卷烟,是否存在二次批发行为;(六)对卷烟商商交易的监管检查卷烟商业企业之间调剂卷烟是否签订合同并经过省公司(跨省的需中国卷烟销售公司)鉴章;(七)对进口卷烟购进及销售的监管检查进口卷烟的购进是否由省会城市卷烟商业企业与进出口企业签订合同并经中国卷烟销售公司鉴章,销售是否由省会城市卷烟商业企业与省内其他市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并经省公司鉴章。第十四条对烟叶生产经营企业监管的内容及流程:(一)对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的监管查阅种植收购合同,与种植计划进行比对,检查企业是否超计划签订种植收购合同;(二)对烟叶种子采购的监管核实烟叶种子的库存和采购数量并查阅采购种子的流程,检查是否存在超正常用量采购种子和不按规定程序采购等问题;(三)对烟叶种植的监管实地查访烟农并参照历史年度的平均亩产量,检查企业核定的亩产量是否科学合理,同时实地测量烟叶种植面积,与种植合同进行比对,检查是否存在无合同、超合同种植烟叶等问题;(四)对烟叶收购的监管通过查询微机系统和相关财务凭证并走访烟农,及时发现并查处跨地区收购、无合同收购、超合同收购以及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等问题;同时对烟叶的打包入库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证、帐、卡、物是否相符,是否有弄虚作假、变级打包、提级上调等问题;(五)对烟叶销售的监管对烟叶销售合同、准运证与实际调运烟叶进行核对,检查烟叶运输的数量、等级与准运证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销售烟叶的行为;(六)对专卖罚没烟叶处理的监管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对罚没烟叶进行处理;(七)对烟叶废弃物处理的监管通过比对废弃物出库单、废弃物销售合同及销毁废弃物的记录,检查是否严格按规定对废弃物进行处理。第十五条对打叶复烤企业监管的内容及流程:(一)对原烟调入的监管查阅企业原烟入库单、复烤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单位与烟叶生产经营企业的购销合同,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无合同或超合同调入烟叶的问题;(二)对烟叶复烤加工的监管查阅企业的加工合同、加工月报表、生产投料过磅单以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无合同或超合同加工问题;(三)对复烤烟调出及运输的监管查阅企业的复烤烟出库单,与加工合同和准运证进行比对,检查是否按照合同进行调拨,是否存在违反准运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四)对烟叶废弃物处理的监管查阅企业废弃物的出库单、销售废弃物的合同、相关财务凭证及销毁废弃物的记录,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对废弃物进行处理。第十六条对进出口企业监管的内容及流程:(一)对烟叶出口的监管查阅烟叶购进合同、出口合同、准运证、资金收付凭证及相关审核文件,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审核的数量购进和出口烟叶;(二)对卷烟进口的监管查阅卷烟进口合同、与国内卷烟商业企业签订的卷烟销售合同、准运证、资金收付凭证及相关审核文件,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审核的品种、数量和渠道进口和销售卷烟;(三)对卷烟出口的监管查阅卷烟出口合同、与国内卷烟工业企业签订的卷烟购进合同、准运证、资金收付凭证及相关审核文件,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审核的品种、数量和渠道购进和出口卷烟;(四)对烟草专卖法规定的其他烟草专卖品进出口的监管查阅进出口合同、准运证、资金收付凭证及相关审核文件,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审核的品种、数量和渠道进口、出口烟草专卖法中规定的其他烟草专卖品。第四章检查与考核第十七条省局每半年对全省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市级局开展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与考核,主要内容:(一)是否设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构,按规定名额配备工作人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二)是否建立并完善各项内管制度,有效发挥长效机制的作用;(三)是否深入开展同级监督和日常监管工作,实施按流程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生产经营行为;(四)是否实施痕迹化管理,对“两烟生产经营业务逐笔检查核实,留存工作底稿;(五)是否对违法违规行为和监督管理失职行为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严肃处理;(六)是否按规定时限上报反映真实情况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报告。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省局对全面检查和考核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并上报国家局。各市级局每季度对“两烟”生产经营行为和县级局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制定具体的检查内容和考核标准,检查考核情况于下季度的前一周内上报省局。对驻卷烟工业企业、打叶复烤企业联络员的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省局另行规定。第十八条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市级局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工作是否称职的重要依据。考核实行百分制,得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合格;得80至89分的为基本合格,由局长向省局作出书面检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得70至79分的为不合格,对局长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副局长及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予以调整岗位或免职;70分以下(不含7O分)或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对市局(公司)领导班子进行调整。省局在检查考核中查实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为不合格单位。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责任追究以哪级查出问题由哪级处理为原则。省局查出的问题要追究市局(公司)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级局查出的问题在征得省局同意后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省局。第二十条对行业内违法
本文标题:辽宁省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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