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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整理—红版第一章社会主义法律原理第一节法的概念和本质一、法的特征1、法是调控社会关系或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具有国家意志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国家意志:国家制定认可\国家强制力保障\普遍约束力法律与政策的区别:•1、全党意志的体现,可以公开,可以是“内部”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必须是公开的•2、可以主要由或完全由原则性的规定组成,可以只规定方向而不规定行为的具体规则;以规则为主,不能仅限于原则性规定;•3、主要靠宣传教育和党纪保证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政党的政策是政党在政治活动中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做出的政治决策。二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3、法是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4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这是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最深刻揭示和科学概括。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来调整社会关系,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第二节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警示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1、法的政治作用刑法的作用行政法的作用民法的作用2、法的社会公共作用组织和管理经济建设和社会化大生产推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的正常生产与交换秩序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和条件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各种社会关系第三节社会主义法的概念和本质一、社会主义法的特征1、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国家意志,是强制性和自觉性的统一3、社会主义法的内容是由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统一4、社会主义法的目的是维护有利于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平等性和正义性的统一二、社会主义法的本质1、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2、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社会主义的目的关系3、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一国两制”的关系法系•概念: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分类:五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第四节社会主义法的作用一、政治方面的作用1、维护社会主义民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2、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实行对敌专政二、经济方面的作用1、消灭和改造旧的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2、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三、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1、思想道德建设2、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四、对外方面的作用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全体人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第三章宪法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二、宪法的本质三、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问题根本制度根本原则根本任务基本权利义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般法的立法依据一般法合宪性的标准公民行为的最高准则1、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2、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3、宪法随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第二节我国的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与阶级基础爱国统一战线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联盟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第一,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人民性,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第二,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保证了国家主权的完整统一和人民主权的最高地位,提高了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第三,有利于人民代表与广大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单一制下的地方制度(一)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行政区划与特别行政区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个国家的整体和局部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所采取的外部总体形式。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的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和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制度。民族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适合民族特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可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第三,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有权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第四,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可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第五,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本地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第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本地方财政的自主权第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权自主地发展本地区的民族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医疗卫生事业等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第一,实行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脱离祖国而独立或半独立第二,各民族自治地方都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政策第三,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在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四,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内部事务第五,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主要领导职务,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由真正代表本民族人民利益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由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四、经济制度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1、全民所有制经济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3、劳动者个体经济4、私营经济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我国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公民及有关概念(一)公民与国籍通常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国国籍的取得所依据的原则出生国籍的确定: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取得继有国籍的方法:对当事人申请入籍的批准。不承认双重国籍,实行一人一籍原则(二)公民与人民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相对敌人而言,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三)权利与义务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履行的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反映了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迁徙自由罢工自由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的自由其他方面的权利(一)保护妇女的权利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3、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基本义务的概念公民依照宪法对国家和社会必须履行的最主要、最基本的责任。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第五章民法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施行。二、我国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指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特征1、民事主体的地位完全平等2、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3、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社会的道德规范,将社会道德观念法律化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内容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三、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当事人的行为1.民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2)无效民事行为(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4)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2.事实行为(1)无因管理行为(2)侵权行为(3)遗失物的拾得行为(4)正当防卫行为(5)紧急避险行为3.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不同点:(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2)民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3)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而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4)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公民(自然人)(一)公民的概念我国公民在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民法上的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二)公民的权利能力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出生终止----死亡宣告死亡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的条件1须下落不明连续时间已满规定期限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须经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三)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公民正确识别事物和判断事物的能力为基础类型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完整的,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有条件的10周岁以上的
本文标题:《法律基础》知识整理(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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