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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选官制度是与国家同步出现于人类历史舞台。苏东坡说:“三代以上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隋唐至今出于科举。”这段话,实际上划出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几个发展阶段。我国古代选官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时期的禅让制,而它的正式形成,则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事。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选官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大阶段,即:世官制、察举制和科举制三个时代。夏、商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据《礼记礼运篇》记载,当时诸侯传位和官吏任用,均是“世及以为礼”,即实行世官制。在这种制度下,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至奴隶社会鼎盛的西周,世官制也进入鼎盛时期。周世官制的特点是:它与当时推行的宗法制、分封制紧密结合。那些担任王室或诸侯国官职的大小贵族,便是受封的各级封君,他们均遵照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代代相袭,占有封地,所以也就世代垄断官职。春秋时,社会开始大变革,出于争霸斗争的需要,一些大国突破世官制的框架,实行明贤主义。到了战国,社会变革更加剧烈,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的确立,唯功唯贤的新选官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例如:“以客出仕”是战国最风行的仕进途径。“客”,据史家解释,就是“宾客”。战国以客出仕的史实中,仍以秦国最为典型。到此,世官制时代终告结束。秦汉是我国古代出现的空前的大一统时期。秦统一前后的仕途主要有:保举、军功、客、吏道、通法、征士等,其中保举又称作“任”,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荐举,即“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吏道即由“吏”(狭义的“吏”,指官府的低级公务人员如“佐”、“史”之类)选“官”的入仕途径,主要通过考课制度实现;通法是指凡通晓法令者,即有可能入仕;征士,即以征召的方式收罗人才。公元前213年,秦始皇接受李斯“焚书”的建议后,“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便几乎垄断了秦仕进之途。刘邦建立汉王朝后,随着国家的统一和强大,幅员辽阔,国祚长久,自然需要大批官吏。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统计,汉朝“吏员自佐吏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这么众多的官员显然需要相对稳定的选官制度培养与选拔。考汉代选官,主要通过吏道与文学两条途径。汉王朝首先创立了察举制度。此制选官,先经官吏察访,然后推荐给中央予以任用;举荐的标准,主要看德行、才能,而非全靠家世。大体说来,汉武帝以前,是察举制产生、确立时期;其后则是此制的规范发展时期。东汉末,因为天下丧乱,人士流移,考详无地,魏王曹丕采纳陈群的建议,实行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这实际上是一种发展了的察举制,它规定在地方州郡分别设立大小中正,负责以九个等级品评本地区的士人,作为授官的依据,并对已评定的品级定期予以升降。九品中正制初行时虽有选贤用意,但不久即被门阀势力左右,成为世族把持政权的工具,以至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现象。隋唐之间发生了祸及天下的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战争,在战争中士族主度和门阀势力衰落,中小地主逐渐兴起,九品中正制遂为新兴的科举制所取代。科举制在中国古代实行了1300多年,其形式和内容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持续变化。隋文帝于开皇十八年(598年)“诏京官五品以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隋炀帝大业二年(606年),又在众多的科目中首开“进士”一科,标志着科举制的创立。所谓科举制,是一种按照不同的科目通过考试而选取人才的制度。李唐王朝建立后,继续开科取士,并使之定型化。唐初,科举考试分常举与制举两大类。常举设的科目非常多,如秀才、明经、俊士、进士、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开元礼、道举、童子等等;制举,如贤良方正、直言极谏、博通坟典达于教化、军谋宏远堪任将率、祥明政术可以理人等。两种举制共设有90多科。常举每年一次,由礼部主持;制举是皇帝据临时需要,不定期举行,取士也较少,故被视为“非正途”。常举众科中,有的是偶尔设置,有的很快停止,只有明经和进士经常举行。明经考试主要考背诵,易中;进士考诗赋,须构思,故难考。进士虽难考,但考中后容易飞黄腾达,故时人有“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为不美”的认识,说明人们比较推重。后来进士科独盛,士子更是趋之若鹜。两宋时建立的少数民族政权辽、夏、金,以及宋之后蒙古人建立的元朝,也都无一例外地延用了科举制度。明清时期,科举制度达到了极盛,完全臻于成熟,科举与学校教育的完全合流,是其成熟的重要标志。选用官吏包含着学校育才、科举选才、铨叙用才三个完整的环节。这种培养选拔人才的模式,从当时世界范围来看,无疑是十分先进的。但随着封建中央集权政治的高度发展,明清的科举完全笼罩在封建文化专制主义之下,尤其是内容空虚、形成呆板的八股文,牢牢主宰着当时的科举考试,造成社会空前的大悲剧。所以科举制极盛之日,也是它走向没落、衰亡之时。1904年,清政府举行了最后一次科举考试。从此,实行了一千多年的科举制度宣告终结。从上述不难看出,世官制时代与奴隶社会、察举制时代与封建社会前半段、科举制时代与封建社会后半段,基本相若。因此可以这样说,世官制是奴隶社会具有标志意义的选官制度,察举制和科举制分别是封建社会前期和中期与后期具有标志意义的选官制度。当然,标志意义的选官制度并不等于唯一的选官制度,特别是随着国家机器的日益复杂,官僚机构的日益完善,统治者总是采取多种途径来选用官吏,以达到政治上的平衡。在世官制时代,大夫以上的高级官员实行世族世官,而大夫以下的低级官吏皆出自“乡兴贤能”即“乡举里选”。在察举制时代,察举固然是选官制度的主体,但除此之外,比较典型的仕途还有征辟、太学生、任子等。科举制时代,科举无疑是最重要的选官途径,但科举之外,还有多种选官途径,如学校试、封荫、吏道、荐擢等。二、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可借鉴的经验和原理通过回顾我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可知自三代到明清,选官制度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从世界的范围来看,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显然独具特色,其系统、完整、严密与历史悠久,堪称世界之最。我国古代选官制度中有一些基本原理可供今人借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考选这里所说的“考选”,就是通过考试选拔人才之意,其与西方人事行政学中“考选”概念大体相同。以考试来选用人才,是人类经过长期摸索探求之后做出的最佳选择。考选制度,应该是也必须是包含着这几种基本精神: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量才使用、内行管理。我国科举时代的考试,基本上体现了这些原则——尽管存有着极大的不彻底性。由此带来的重大社会效应之一,便是产生了所谓的社会流动———主要指社会下层人物进入统治阶级。这种社会流动有利于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有利于扩大封建统治基础,从而给社会带来一定水准的活力和生机。同时,科举制时代的考试又是多层次的,多层次的考试,不仅对于保证选取人才的可靠性、准确性与客观性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对于“任人唯亲”的用人路线也有一种抑制作用。此外,实行考选,对提升封建官员的素质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总之,考选制度天然具有一种强大的约束力,它制约应试者只有具备良好的素质方能胜利通过此门。(二)多渠道选拔我国古代选拔官吏,无论是察举制时代,抑或是科举制时代,其选用人才的途径都是多种多样的。即使在世官制时代,亦有乡举里选制度作为世官的补充。古代选官之所以要多渠道,目的在于保持社会各种势力的政治平衡。每一个时代的各种仕途,又有主次之分,有一种仕途居主导地位,是该时代具有标志的意义的仕途,其它多种仕途与主导仕途共同构成该时代选官制度的总体。具体地说,世官制时代,主导仕途为世官,其它仕途主要是乡举里选;察举制时代,主导仕途为察举,其它仕途有任子、军功、辟除、荐举、征召、太学生、吏道等;科举制时代,主导仕途为科举,其它仕途有学校试、荐举、补荫、吏道等。这种多渠道、分主次的选官模式,有利于调动社会各层次的能动因素,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三)德才兼备历史上以前存有各种选用人才的标准———或以血统、或以军功、或以赀财、或以德行、或以才干,等等,不过,从我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发展来看,其总趋势则是倾向于德才兼备。就以表面上看起来纯粹以才学取人的科举而言,实际上德行的因素无处不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科举制度对应试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凡娼、优、隶皂、罪户子弟,均不得参加考试。换言之,只有封建统治者认为符合德行条件的人才能参加考试。二是科举考试全被封建道德说教所充斥,它制约应试者不能不就范于封建统治者的德行要求。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所说的“德才兼备”,是指古代社会而言,它有其特定的时代内涵,与今天所讲的德才兼备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如果从原则上着眼,古今之理相通,似应无疑义。(四)回避回避是选官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产生的关于选任官吏的限制规定。今史籍中能够见到的较早的回避制度,是东汉制定的“三互法”。《后汉书蔡邕传》李贤注载:“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也。”历史上选任官的回避制度,可以归结为两种类型:一曰籍贯回避,即本籍人不任本籍官。三互法中便有籍贯回避内容。越到封建社会后期,这种回避就越复杂,如明代不仅郡县守令要回避乡邦,而且有时还限制同一籍贯者不许在同一机关中任职,甚至有某些官不由某些籍的人担任的特殊规定。二曰亲属回避。东汉时关于婚姻之家不得交互为官的规定,即为亲属回避的一种形式;而北宋时确立的“别试”制度,则是科举考试方面亲属回避的典型制度。回避原理有着广泛的实用价值,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即是一例。(五)保密我国古代科举考试的保密制度的全面建立,始于北宋。其具体做法,主要有这样几项:1、锁院制度。锁院制度即一经任命为知贡举(即考官)的官员必须立即锁宿,在大约五十天左右的锁院期间,不得回家,不准见亲友或与院外臣僚交往。后来,负责各类发解试的考官也需与知贡举一样锁宿。这实际是采用隔离法达到保密的目的。2、封弥制度。“封弥”又作“弥封”,亦称“糊名”,即把试卷封起来,糊去举子试卷上的姓名、乡贯以及初考官所定的等级。大凡封弥官不评卷,评卷官不知姓名。3、誉录制度。所谓“誊录”,就是抄写试卷。举子的亲笔试卷称真卷,誉录后送归封弥官存档;誉录的卷子称草卷,送给考官评阅。誊录与封弥合称弥封誊录制。北宋时建立和健全的各项保密制度,在后世的科举考试中,一直沿用下来。这些做法,即使在今天的各种重要考试中,仍然是适用的。(六)保任“保任”即保举之意,它的最基本特征是人事与法制挂钩,任人者要对被任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史记范睢列传》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保任的原则不论在察举制时代还是在科举制时代,在选官中都被广泛运用。因为实行保任制,荐举得人与否及被荐人任职后的功过优劣,举主与之同其赏罚,所以就能比较有效地防止滥举现象发生,这对于保证人才选拔的质量以及维护选政的公正廉洁,均有积极作用。(七)储才我国古代选官过程中,每每将已选出的人才,放在某种特定的位置进行考察培养,然后再择优任用。这一做法即所谓的“储才”(亦作“贮才”)。历史上较早的储才形式是战国时的客卿制度。此制实是在以客出仕与军功拜授官爵之间,增加了一个储才的环节———客卿,而形成的。按此途仕进,第一步先由“客”拜“客卿”,此后便进入储才阶段。这时人才一般需要按军功授官爵制的要求,经受严峻的战争考验,立下军功为主的功劳,才能实现第二步升迁———由“客卿”拜“相”(即当国之正卿)。秦汉时期,最重要的储才形式是郎官制度。所谓郎官,实际就是皇帝的卫士,郎官组织&主体为三署’即皇帝的卫队,郎官的首领郎中令(光禄勋)便是卫队的司令官。汉代选官,入仕者大率先拜郎,然后再内迁或外放;尤其孝廉拜郎,更为常见。这一做法时人谓之“宿卫”,其目的是让入仕者先在皇帝卫队中任职服务,接受锻炼,同时也学习各种礼仪,为以后出任其它职务奠定基础。郎署的储才性质正体现于此。科举制时代,储才被赋予了更加广泛的意义。首先,因为举士、举官的分途,所举之士便成为后备官吏,故举士实际已具有了储才性质。其次,因为学校与科举合流,所以从广义上看,学校育才亦即储才,这正如《明史选举志》所言:“学校储才以
本文标题: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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