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薪酬管理 > (汪泽)国字头商标审查标准解读
1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解读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综合处汪泽2一、《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解读3(一)法律依据(商标法第10条)《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4(二)法律依据(商标法第11条)《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5(三)含“中国”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本标准的“含中国”是指商标主体含“中国”字样,如中国黄金、中国水电、中国测试等。6(四)“国”字头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如“国酒”。7(五)“国”字头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国+非商标指定商品名称”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8(六)审查审理原则与程序•原则:从严审查,慎之又慎•程序: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9二、申请商标含有国名的审查10(一)申请商标与国名近似的审查11(二)因含有国名而可能造成误认的审查12(三)申请商标含有国名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使国名仅起表示申请人所属国的作用13(四)申请商标含有国名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二使用外国国名的,取得该外国政府同意14(五)申请商标含有国名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三使用的国名具有表示产源功能的,应当限定商品产地15三、首字为“国”字申请商标的审查(一)“标准”出台背景—国酒茅台•茅台酒厂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号为5514889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酒(饮料)等。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国酒’是对某种品牌酒的品质的褒扬,作为一种荣誉不应为一家永久独占,以‘国酒茅台’作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有夸大宣传作用并具有欺骗性。商标局基于上述理由适用《商标法》第10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国酒茅台”商标予以驳回。茅台酒厂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茅台酒厂曾在第33类酒商品上注册了第1647514号“茅台国酒”商标,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予以撤销,茅台酒厂不服并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复审决定,撤销了茅台酒厂的“茅台国酒”商标,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17(二)专家咨询会讨论基本情况关于“国酒茅台”商标的准驳问题,多数与会专家的结论是应当驳回。但在驳回理由上存在三种不同意见:1、在商品名称前冠以“国”字,表示为“一国最好的”、“国家级的”的含义,属于“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2、将“国酒”以商标形式注册并独占使用,对同行业经营者是一种不公平竞争,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不良影响。3、“国酒”一词用在酒商品上,就是对商品质量的描述,不具有商标的识别功能。18(三)商评委研究的基本情况—关于以“国+商品名称”的申请商标1、“国+商品名称”的申请商标不具备商标的基本功能。2、“国+商品名称”的申请商标构成对商品质量的夸大宣传。※1972年2月21日,尼克松总统跨越太平洋,与周恩来总理在北京实现了历史性的握手。在人民大会堂宴会厅举行的欢迎宴会上,被美国媒体称为“和平祝酒”的宴会用酒则有一白一红,国酒双雄“白茅台、红张裕”的佳话由此传开。3、以“国+商品名称”申请商标注册缺乏正当性。19(四)商评委研究的基本情况—关于“国+非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从商标的整体含义上并结合指定使用商品进行严格审查,谨慎把握,原则上予以驳回。但对结合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整体上确实没有描述商品特点或夸大宣传的含义,使用效果上也确无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可以考虑予以核准注册。20(四)商评委形成的审查意见一是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一律驳回。二是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从严审查,慎之又慎。如果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如“国优”等。对确实不会产生上述后果的,才可考虑予以注册。21(五)审查实例国尊指定商品:第7类高压洗涤机指定服务:第35类广告等22谢谢!电话、传真:(8610)88652513电子邮箱:wangze@saic.gov.cn
本文标题:(汪泽)国字头商标审查标准解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37424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