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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概述主讲人:朱虹主要内容•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意义•二、《人民调解法》与1989年《人民调解条例》明显的区别是什么?•三、《人民调解法》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四、如何规范人民调解活动?•五、怎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六、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小调解大和谐•春有百花秋有月,•夏有凉风冬有雪;•若无烦事挂心头,•便是人间好时节。什么是调解?•调解是指经纠纷当事人的同意,由第三方介入纠纷协商、解决的过程,促使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非对抗方式解决争议,消除矛盾的制度。•息诉止讼和谐共融以和为贵案结事了乃调解之目的。•有人群的地方必有纠纷,“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有纠纷不可怕,怕的是解决不了纠纷。东方之花•起源于中国古代传统•契合以和为贵的道德观念•西周官府设“调人”•秦汉乡官治世•唐里正坊正•宋记载•明清将民间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规范立法背景和立法意义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多年来,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共同构成的“大调解”体系,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8月28日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法制保障。《人民调解法》和《人民调解条例》•区别确立了调解制度•确认了衔接机制•空前重视调解工作的保障•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法律的效力大于条例人民调解法的结构•一、总则•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人民调解员•四、调解程序•五、调解协议•六、附则第一章总则1、人民调解的定义:2、调解的原则:3、无偿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4、组织设置5、经费保障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1、调委会的性质:群众性组织2、调委会的设立和组成:村、居委、企事业单位均可设立委员:3-9人,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若干。应有妇女成员3、委员产生和任期: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任期三年,连选连任4、经费保障: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人民调解定义:•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组织设置•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经费保障•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一章总则1、人民调解的定义:2、调解的原则:3、无偿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4、组织设置5、经费保障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1、调委会的性质:群众性组织2、调委会的设立和组成:村、居委、企事业单位均可设立委员:3-9人,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若干。应有妇女成员3、委员产生和任期: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任期三年,连选连任4、经费保障: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第一部分内容简介第三章人民调解员(一)、任职条件:1、公道正派2、热心人民调解工作3、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4、成年公民(二)、行为规范:偏袒一方、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三)、保障措施:误工补贴;因公致伤致残生活困难,政府应提供必要医疗生活救助;因公牺牲,配偶子女享受抚恤和优待。第四章调解程序1、当事人申请或调委会主动,主动介入疏导化解积怨消除隐患2、受理后,指定1-N名调解员或当事人自选;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其亲属、邻里参与(人性化的规定)3、调解中,坚持原则,明法晰理,主持公道及时、就地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5、其他事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第五章调解协议1、协议书的制作:书面和口头2、协议书载明事项一是当事人基本情况二是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是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3、效力:具有法律效力司法确认有效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三十五条本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四、如何规范人民调解活动?•调解的启动前提是当事人不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员的选择。只要是对促成调解有帮助的人都可以参与调解•调解的实施。•调解的终结。一是调解不成。二是达成调解协议。五、怎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人民调解启动中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可选择性调解。•人民调解实施中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可寻求其他途径•人民调解协议达成后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可提起诉讼六、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司法确认一是双方共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应当共同申请;二是申请的期限。申请司法确认的期限是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司法确认后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大家共勉•功崇惟志•业广唯勤
本文标题:人民调解培训课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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