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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使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号)、财政部《关于下达年第一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关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年月日)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年)的通知》(苏府〔〕号)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财政拨款亿元专项用于苏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用以支持各市(县)区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相关的工作。地方财政资金对苏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予以配套支持。苏州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按《苏州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苏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采用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实施项目、购买服务、进行补贴奖励等方式支持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第四条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方面,主要包括:(一)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二)专利微导航项目;(三)优秀知识产权奖;(四)重大版权推广运用项目;(五)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六)首件发明专利授权、专利申请奖励;(七)专利组合培育;(八)符合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的其他资金使用方向。第五条提升创新主体运营水平方面,主要包括:(一)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项目;(二)登峰企业培育项目;(三)版权工作示范单位项目;(四)国家示范、优势企业奖励;企事业单位发明大户奖励;(五)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奖励;(六)企业知识产权服务补贴;(七)知识产权运营重点单位培育项目;(八)符合提升创新主体运营水平的其他资金使用方向。第六条促进知识产权运营方面,主要包括:(一)集聚知识产权运营资源;(二)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三)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四)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公共平台;(五)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六)完善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七)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补贴奖励;(八)培养知识产权运营人才;(九)符合促进知识产权运营的其他资金使用方向。第七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主要包括:(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二)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三)正版化推进计划项目;(四)符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其他项目。第八条用于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其他方面。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九条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苏州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项目实施单位和审计、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条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负责初审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二)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三)组织对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五)组织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负责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数和绩效目标;(二)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和公示,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三)执行已经批复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跟踪监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四)制定绩效管理流程,按绩效目标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价;(五)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六)对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七)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八)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进行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预算编制与执行第十二条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市知识产权局是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应按照预算下达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第十三条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由市知识产权局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事由、依据及调整金额,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报批后办理预算调整。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依托“财政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管理。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规范程序、公开透明、信息共享、动态监控”的目标。第十五条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资金的内容、范围、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及评审,经公示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并按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下达资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承担。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申请,并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进行审核。市财政局下达经费指标,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第十七条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依据职责分工,及时跟踪项目实际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按规定使用。第十八条使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对违规使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和挪用等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区财政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所获得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和资金进行监督、指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涉及资金使用及管理相关条款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项目或工作的实施管理相关条款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苏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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