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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乌海市荣泰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安安全全操操作作规规程程RT1民爆物品装卸、运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一、装卸:1.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应了解所装卸物品的性能和熟悉安全规定,经培训后上岗。装卸人员应遵守仓库的管理制度,不准穿带有铁钉的或带高跟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行作业。严禁老弱病残人员从事装卸作业,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要相对固定,听从管理人员或库管员的指挥。2.库区管理人员或保管员应根据装卸物品的种类、数量、装卸场地的条件、气候情况,向作业人员进行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布置和交待,并对整个装卸过程进行指挥和监督。3.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天气条件恶劣时,如遇雷雨、强风、冰雹时应停止作业。4.人工搬运时一人一次只充许搬运一件,如采用专用手推车转运时一次转运量不宜超过300kg,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作业时应注意轻取轻放,稳步行走,防止碰撞或掉落,严禁拖拽、翻滚、抛送、摔放、撞击、敲打、脚踏、坐卧、震动、倒置包装件,严禁相互在手中直接传递包装件,注意作业过程的防雨、防晒。5.应在距仓库门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严禁车辆抵近库门装卸货物。仓库装卸平台应有防止车辆碰撞的措施。6.严禁在同一装卸点装卸相互抵触的民爆物品。互为抵触的民爆物品严禁装入同一车厢内,对于装卸同类民爆物品也应逐车装卸,不得在同一装卸点同时对两车2或两车以上进行交叉作业。必须按照“卸货优先、轻车让重车”的原则安排民爆物品的装卸工作。当装卸点有车辆正在作业时,待装卸的车辆应停放在距装卸点30m外或在防护土堤的保护范围内。7.如搬运时发现民爆物品的箱体破裂、松开或箱盖脱落不得装运,小心卸下后单独放置以便及时更换包装,对于由于受压而略有变形的纸箱可考虑在装卸时摆放在箱堆的上部。装卸时如发现产品药剂撒出,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在安全员的指导下,将撒药的箱包移至安全地带,并对撒有药剂的地点进行处理和清扫后,方能恢复作业。8.运送民爆物品必须用专用运输车。装车时,爆破物品装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的装载量,不得倒置或侧放包装箱。为保证运输过程的安全,要考虑到不超载、包装箱的承受强度等方面的因素,箱垛高度不应超过1.5m,最好每垛不超过五箱。载货完毕后使用专用捆绑带和挂钩将箱子固定,关锁好车门。中途部分卸货后,应立即调整包装件的位置、高度并重新加以固定防止包装件在车箱内的坠落和移位。雷管必须用专用的运输车运送,不得与炸药同车装运。9.爆破物品装、卸完成后,保管员应和押运员共同清点发出或收到货物的数量,按规定履行提货或接货手续。3二、运输1.各类民爆物品的运输应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JT618、GB50089和GB4387的有关规定。2.运输民爆物品应采用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专用车辆,车况应达到一级标准。车辆不得自行改装,不得使用翻新轮胎。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①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一级车况的规定,并经过年审。②车箱护栏经加固,车内有固定包装箱的措施,设有密闭的、可关锁的、可报警的车门,车厢内应铺设软垫。③汽车的排气装置在驾驶室的下侧并加装防火罩,配备有不少于4kg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两具。④车上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危险品”标志牌和夜间运输的警示标志。3.运送民爆物品的汽车驾驶员应具有5万公里或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持有有效驾驶证件和运管部门核发的“危险物品准驾证”,年审合格,熟悉交通安全法规和运输民爆物品的安全规定,并经民爆物品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民爆物品的运送工作。4.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应配备随车押运员,押运员应熟悉各种民爆物品的性能及安全特性,掌握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规定,经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民爆物品的押运工作。4押运员负责运送途中的警卫工作。5.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应会同安全员对车辆发动机、转向、传动、制动、轮胎、排气管、灯光、喇叭、灭火器、危险品标志、车箱、后车门、防滑链(必要时)以及需要配备的其它器材进行例检,经检查确认合格(或完备),方能出车装载民爆物品。出车后驾驶员还应对车辆的上述部位作行车后的检查。车辆每行驶160km左右应停车检查车辆及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尤其注意检查传动、转动、制动、车轮等部位,还应检查车辆油路系统是否漏油,制动系统是否漏气,车辆轮胎是否过热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车辆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在冬季,当发动机启动较为困难时,严禁使用明火启动。6.运送民爆物品的车辆除加强平时的维护保养外,还应建立强制性的定期保养制度,按时参加交管部门的年检,使车辆处于完好状况。未通过年检的车辆不得运送民爆物品。7.车辆出车前应保证油箱的装量到允许的最大量,严禁用其他方式携带燃料或其它易燃物。在加油站加油前应确保关闭发动机,油路系统无漏油,发动机外壳不得有废油。8.装载民爆物品的车厢应保持清洁,无油污、无水珠、无金属器(件)突出、无杂物。如发现车厢内有撒漏的药剂,应先用水湿润并撒上锯末,然后用柔软的扫帚将撒漏物收集后在安全地点进行处理,并用水将车厢冲洗干净。如货厢有酸、碱类或其它的杂物的残余物也应冲洗清扫干净后,方能装载民爆物品。5装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也应对爆破器材包装进行检查,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混装在同一车内,具体按《爆破器材运输车使用说明书》中危险品同车运输表执行。每车爆破器材装载量不得超过车辆载质量,严禁超量装载。同时,应尽可能的将爆破器材均匀地装在车厢内,总码垛高度不得超过1.5m。9.运送民爆物品的车辆应持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品运输证”上路,应注意绕开城区或人口稠密区行驶,或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行车时应控制车速,高速路面车速不超过80km/h,一般路面不超过60km/h。遇雨、雪、雾等恶劣天气,车速不得超过20km/h,人员车辆稠密区、路面条件差,车速更应酌情降低。进入仓库区的车辆车速不得超过15km/h。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准装货出入库,运输途中遇风沙、大雾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道路坡度在6%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遇雷暴天气时,应将运输车停放在空旷地区,并距人口稠密区边缘不少于250m,距高大树林(木)不少于200m,除押运员留守外,其它人员应撤至200m外。运输途中如遇火灾,应停车待明火扑灭后再行通行,如遇火源,应在火源上风200米外或下风300米外绕道而行。两辆以上的车运送民爆物品时,前后车应保持50m的距离,上下坡时车距不小于100m,与其它同向行驶的车辆至少要保持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6每行驶2h应停车一次检查车辆,驾驶员主要检查车辆状况。如车胎压力是否正常,有无过热现象;油路、制动、传动系统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押运员主要检查货物情况。如车箱密闭情况、有无被盗痕迹,门锁是否正常,货物堆码有无移位、箱堆固定措施是否有效。公路上停车时要按规定在距车尾10m处设警示标志。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猛然启动和急刹车。驾驶员离开驾驶室时应拉紧手闸,关闭电路,锁好车门,车辆不得停放在坡度大于8%的路段。10.装载民爆物品的车辆,不准在人口稠密区、城区、集镇、宿舍区、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放。当车辆经过铁路道口时,应注意铁路信号和加强观察,遇有火车通过或即将通过时,车辆应停放在停车线以外或至少距铁路路基5m以外,严禁抢道行驶。11.运送途中因食宿原因停车,应选择较安全和偏僻地点停车。停车地点应远离高压线、无线发射台和居民稠密区,应轮换就餐。夜间住宿时押运员应担任车辆守卫工作,不允许装载民爆物品的车辆途中停放时无人监护。12.当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时,应将车辆停放在较为安全的地带,放好警戒,劝离无关人员后方可开始维修,维修中严禁动火。车辆维修后如无法恢复正常状态,则应立即求援,不得带病行驶。13.装载民爆物品的车辆禁止搭乘其它无关人员。驾乘人员严禁随身携带火种、火具等危险物品,严禁在车内吸烟;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严禁装载爆民爆物品的车辆搭载其它物品。714.在运送民爆物品过程中,押运员不能脱岗,如途中发生安全或被盗问题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视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如运输危险品的车厢着火,押运员在报警的同时,应视情况指挥司机将汽车迅速开往空旷地带后,迅速离车,同时呼叫附近车辆、人员紧急疏散。运输途中若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押运人员应以最快速度向当地公安、交通或地方政府报告,同时请求设立警戒,保护现场,阻止无关人员和车辆靠近,并禁止烟火,预防发生燃烧或爆炸事故。运输途中如发现民爆物品遭到盗窃、丢失,应暂停行车,尽快地向当地公安部门报警。运输途中车辆如因故障不能继续行驶,车上货物必须倒装时,应按照安全要求,选择合适地点,按装卸操作规程进行卸车、堆码和装车,产品倒装时应作好警戒保卫,禁止围观,防止丢失。三、爆破器材运输紧急处理措施1.货厢起火(1)驾乘人员迅速疏散,并呼叫车辆附近人员紧急疏散。(2)爆破器材及有可能爆炸,火势较大时,不应自己和叫他人去灭火。(3)拨打119或110迅速通知警方,说明事发地点、货物名称及数量等。2.轮胎起火(1)迅速停车,可能情况下尽快拨打119。(2)如有可能,向轮胎上浇水。(3)浇水后,台有可能,迅速将轮胎从车上卸下。(4)将轮胎移到距车辆至少15米远的地方,因为8仍有可能继续燃烧。(5)如火势无法控制,按货厢起火同样处理。3.发动机或驾驶室起火(1)关闭发电机和其他电气设备、启动油厢快速切断油路装置后撤离。部下,尽快拨打119。(2)使用车辆自事业的灭火器,从任一可能的开口处往口内喷射。如有可能,勿打开前车盖,昼利用沙土或大量水来灭火(注:如果打开车盖可能导致火焰飞溅)。(3)如炎热控制,按货厢起火同样处理。4.制动鼓过热(1)迅速停车。(2)让制动鼓冷却,或有可能的话向制动鼓浇水。(3)在卸下刹车、检查修好前,勿启动车辆。(4)如炎热无法控制,按货厢起火同样处理。5.车辆交通事故(1)迅速拨打122或110通知警方,说明事发地点、货物名称及数量等。(2)在警方和有关专家到达现场前,勿打开检查和启动、移动车辆。储存1、存放规定:民爆物品宜单品种专库存放,同类不同状态或不同危险等级的炸药宜分开存放,如受条件限制时,同类不同品种的民爆器材亦可同库存放。但凡是相互性能间有抵触的民爆物品,不允许混合存放。如炸药不得与雷管同时存放在同一建筑物中,黑火药或硝酸铵应专库存放,雷管不得与导爆索、导火索存放在同一建筑物中。每个库房储存的品种和最大允许存放数量应按行业主9管部门的核准严格执行,平时储存的民爆物品不准超过规定的存量。民爆物品仓库内不准存放下列物品:(1)其它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2)有毒或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3)燃料或可燃材料;(4)来历不明的爆炸品;(5)公安机关回收的爆炸物品。2、民爆器材的堆放民爆物品库房内储存的民爆器材,应按规定要求执行定置定位标准进行管理,在不超过定额储存量的前提下,划出合理的摆放位置及定出高度线,并要做到堆放整齐、牢固,便于通风和搬运。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的垛高不应超过1.8m,堆放雷管类危险品的垛高不应大于1.6m。库内运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检查通道不应小于0.8m。每堆垛不宜大于300箱,堆垛相互之间、堆垛与仓库内墙之间应至少留出0.8m的距离。各垛必须有卡片,卡片上注明垛号、物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和进库日期。为便于管理,要求有秩序地分类存放物品,对所有库房应按顺序编号,编号在建筑物的明显处标示出来,仓库面积较大的还应画出堆位置和确定垛号。这样每批物品入库后的存放位置就由库号、垛号所确定。库存物品还须制作堆垛的平面示意图,标明物品的名称、数量和存放位置。通过查看示意图,对库存物品情况便可一目了然。3、定期检查储存物品的质量合格的民爆物品在其特定的包装、储存条件下,也会缓慢地发生一些变化,当环境条件变坏时这些变化会10发生得特别的迅速。因此库房储存保管的任务不仅要保证出入库的物品数量准确
本文标题:民用爆破器材库装卸、运输、储存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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