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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中心主机托管服务合同甲方:乙方:福建省数字福建云计算运营有限公司签约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时间:2017年6月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乙方:福建省数字福建云计算运营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302号华信培训中心8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钟军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甲方将自用型设备托管在乙方机房并接入互联网等事宜达成以下条款。第一条服务内容1.1甲方因开展业务的需要,需租用乙方位于福建省长乐市数字福建产业园壶江路16号数字福建云计算中心(社会和企业云)第层机房,具体内容见附件一《数据中心服务内容需求单》。1.2甲方交由乙方托管的设备用途为:第二条费用标准及支付2.1乙方所提供的数据中心主机托管服务的费用标准如下:2.1.1业务基础服务期费用标准:。2.1.2正式业务阶段收费标准:业务基础服务期结束之日起为正式业务阶段,正式业务阶段乙方按模块机柜数量收费:。甲方设备上电电流超过A,超过部分电流按240元/A费用收取。2.2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托收。2.2.1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甲方信息如下:开户行:户名:账号: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乙方信息如下: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户名:福建省数字福建云计算运营有限公司账号:35001002406052542066纳税人识别号:91350182335722080R地址:福建省长乐市数字福建产业园壶江路16号电话:0591-280720392.3甲乙双方约定,在服务期限内按照自然月计收月服务费。每月一日零时至当月末日二十四时止,为一个结算周期。即每月末日二十四时为当月的结算周期截止时点,不足一个结算周期的按实际使用天数进行结算,即结算金额为月结算费用×(实际使用天数÷30)(如不足一日的,以一日计)。2.4甲方在业务基础服务期限内按实际上电使用柜数量按月与乙方结算,业务基础服务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基础服务期结束后进入业务正式服务期,甲方在业务正式服务期内按模块为单位启用机柜,即正式业务阶段内按甲方启用的模块机柜数量与乙方结算。2.5甲方以一个月为周期付款。2.6乙方须在付款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应支付费用的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的付款期限相应顺延。乙方提供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除发票开具要求以外)已经具备后及时开具发票,并在开具发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若甲方拒不签收的,则乙方发票寄出之日起2日视为送达。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5日内付款。2.7乙方在每月1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月付费账单,甲方6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上月付费账单。甲方如对当月应支付费用有异议且经双方确认核对确有错误的,乙方将在次月调整。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3.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获得乙方提供的数据中心服务。3.2甲方放置在乙方机房的托管设备及相关软硬件设备(统称“甲方设备”)归甲方所有,甲方享有使用此等设备的合法权利,甲方托管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二《数据中心托管设备清单》。3.3甲方负责提供托管设备接入互联网所需的软硬件设备,保证甲方设备的稳定运作及电气安全性能,并保证运行于甲方设备上信息内容的版权、软件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及硬件的所有权等相关资源全部合法,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3.4甲方设备的电源应当符合包括但不限于CCC、UL、CE等认证标准要求,凡未通过上述相关认证的设备,乙方机房工作人员可拒绝让设备上架运作。甲方提供的机架原则上应当与乙方的标准机架相同,机架内电源走线、开关及插座应当符合包括但不限于CCC、UL、CE等认证标准要求,凡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机架,乙方机房工作人员可拒绝让该机架进入乙方机房。3.5甲方负责对甲方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并确保甲方设备处于规定使用期限内,且设备性能安全、可靠。甲方设备应符合公用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气特性和通信方式等,不得影响各运营商公网的安全。甲方应加强对甲方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被攻击、侵入。3.6甲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签订《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附件三)、《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附件四),严格遵守文件中的承诺,并承担全部责任。3.6.1甲方通过托管设备传输的信息内容不得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信息内容。(2)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的信息内容。(3)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内容。(4)其它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共道德,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内容。3.6.2甲方不得有下列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1)利用网络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2)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网络等设施。(3)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3.6.3若甲方存在上述3.6.1、3.6.2条约定的任一情形的,乙方在书面告知甲方后,有权按相关规定暂停或停止提供数据中心服务、断开网络接入,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负责。并且,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月服务费总费用20%违约金,若因甲方的上述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另行予以赔偿。3.6.4如因甲方通过托管设备传输信息的行为或内容不合法或侵权而导致乙方对外承担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的,甲方均应负责解决。并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支付月服务费总费用30%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另行予以赔偿。3.7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交纳数据中心服务费用。3.8因甲方原因导致服务器与互联网的接入被断开期间,甲方仍应缴纳相关费用。3.9甲方人员进入乙方机房进行设备安装、联网调测、现场系统维护等工作必须遵守乙方机房规章制度及具体要求,服从机房值班人员管理,严禁挪用他人以及乙方设备,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人员进入或要求甲方人员立即离开乙方机房,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3.10甲方不得有以下行为:3.10.1不得对外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或本合同中未约定同意开展的业务。3.10.2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乙方有权书面告知甲方事项后,暂停数据中心服务,断开网络接入,并要求甲方在限期内改正,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负责。如甲方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存在前述情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3.11甲方使用乙方机架或机房空间,安装设备应充分考虑机房、机架电源的供给,不得过度增加设备而导致电源过载,影响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在同一机架上,放置的设备与设备之间要留有足够的散热空间。如因甲方设备原因引起乙方或其他用户的设备运行不稳、通信中断甚至硬件烧毁等现象,甲方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赔偿乙方及乙方其他受损用户的相关损失。3.12如国家有关监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自行或要求乙方对甲方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等举措的,甲方有义务按乙方要求予以配合。3.13因甲方设备自身出现问题或甲方工作人员操作不当等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机房或其他用户设备损坏、连接中断或数据损毁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设备失火导致机房或其他用户设备损坏,因甲方设备自身故障造成机架跳闸或者机列跳闸导致机房或其他用户通信中断等),甲方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赔偿乙方及乙方其他受损用户的相关损失。3.14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执行本合同的甲方联系人,以及管理甲方网络、设备、服务器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上述人员(包括已经离开甲方的甲方原雇员)的蓄意破坏行为或者不正当操作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3.15甲方停止使用本合同项下数据中心服务业务或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设备下架并搬离机房,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留存的设备进行处置,由此造成设备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4.1乙方负责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提供相关服务或设施,供甲方放置设备及使用;乙方提供的机房及相关设施产权仍归乙方所有。4.1.1乙方负责提供标准机柜空间供甲方租用。4.1.2乙方确保机房承重达到12KN/M2,并提供市电双回路供电,UPS电源保障、柴油发电机供电保障。4.1.3乙方负责控制机柜模块内环境温度达到18~25℃,湿度达到40~70%。4.1.4乙方负责配合运营商做好互联网线路接入,并负责提供相关的配套设施。4.2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机房环境(包括空调、照明、不间断电源、防静电地板等)符合相关标准,使得甲方设备可以正常运转;如因乙方提供的机房环境不达标,致使甲方设备受潮、损坏等,乙方负责赔偿。在不影响设备运转的情况下,如甲方书面提出对提供机房的布置要求以满足甲方客户的参观需要,乙方需予以配合。4.3乙方为甲方的设备安装、联网调测、现场系统维护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4.4服务期间乙方负责保管甲方的托管设备,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的设备丢失或毁损的,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4.5甲方存放在设备上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乙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6乙方应消除非甲方行为操作所出现的故障。4.7乙方机房年非计划服务中断时长应不超过累计180分钟(含180分钟),如果服务中断,乙方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并预估恢复时间,如对甲方业务造成障碍,乙方还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甲方损失,若因乙方机房非计划服务中断导致甲方服务中断累计超过180分钟的,甲方享有对乙方追偿损失的权利,如因运营商线路故障导致的服务中断不计入乙方机房年非计划服务中断时长。4.8经双方另行协商一致,乙方可以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专业公司等)向甲方提供甲方主机托管期间需要的终端设备安装、维护及使用指导。4.9因甲方设备原因或甲方人员不遵守乙方机房管理规定,对乙方机房的正常运营及其他用户造成损害,乙方享有对甲方追偿损失的权利,由此引起他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4.10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如甲方要提取其托管在乙方的设备时,应当出具加盖甲方公章的申请书,并派遣持有加盖甲方公章介绍信的专人赴乙方提取。乙方发现来人所持材料不齐备的,有权拒绝甲方提取设备的申请。4.11乙方因技术进步或国家法律、政策变动等原因可对数据中心业务的服务内容、业务功能、操作方法等做出调整,但调整时应提前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4.12乙方因国家工程建设方面因素而无法为甲方提供正常服务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4.13乙方应对甲方设备所处环境进行日常监控,以保证甲方设备的可用性,如出现设备故障导致业务中断等情况,乙方应配备现场维护人员积极协助甲方进行应急处理,共同确保设备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第五条业务开通与变更5.1业务开通5.1.1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为甲方开通业务,并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5.1.2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的三日内验收核实,若业务竣工单所列业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开通时间。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三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
本文标题:数据中心主机托管服务合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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