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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2019年整理】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归纳(日期、人数、比例)
注:本文主要根据2011年东奥会计在线基础班的内容总结,依据课文的顺序依次列明,并没有做总结性的描述。旨在对经济法全书有全面的掌握。有错误之处请自行更改,特此说明,欢迎转载。日期2日: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⑴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⑵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⑶自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3日:1.要约收购: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上述期间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3.托收承付: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计算4.委托收款:付款人应在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若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5.付款人对向其承兑的汇票,应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在3日内不做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5日:1股票转让: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非股票发行)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之日至文件公开后5日不得买卖该股票7日:1.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2.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10日:1.可以上诉的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上诉2.合伙企业(公司)解散:债权申报期限: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企业解散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10/60,30/45)3.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债权申报期限(10/30.30/90)4.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10/30,30/45)5.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6.托收承付: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7.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付款期为自到期日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8..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自出票日起10日内12日:1.票据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不再有协助义务15日:1.不服一审判决的,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法院上诉2..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清算的,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15,30/60)3.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未确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4.外国战略投资: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5.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应提前15日通知各股东6.公司清算:清算组,15日内: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7.收购要约的效力: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8.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9.物权的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10.承租人丧失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20日:1.人民法院强制转让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应通知全体股东,自通知之日起20日内,享有优先购买权2.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20日内通知各股东30日:(1个月)1.无权代理: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通知退伙: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3.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4.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5.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6.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期限缴清出资的,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守约方应催告其在1个月内缴清(否则,退出+赔偿损失)7.股东代表公司诉讼:监事会、董事会自收到请求的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8.公司的变更登记:⑴公司名称/法人代表/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做出之日起30日内⑵股东变更:有限公司~~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⑶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股款之日起30日内9.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10.临时股东大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各股东11.收购要约期限:30天≤X≤60天,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12.要约收购价款支付方式:以在证交所上市交易的债券支付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1个月13.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30日—3个月(自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14.效力待定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15.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16.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45日:1.公司的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日申请60日:(2个月)1.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公司解散60日内公告3次;(10/60,30/45)3.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应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15,30/60)4.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可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的无效.5.临时股东大会:在满足召开条件起2个月内召开6.企业破产:解除合同: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②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而不提供担保的,也视为解除合同7.破产财产的分配:无法直接交付的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分配给其他债权人)8.留置权行使: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承揽、运输、保管、仓储、行纪合同)9.汇兑的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10.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11.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超过2个月12.票据公示催告期间为60日—90日3个月:1.外商投资企业:普通出资期限: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内缴清;总期限为2年内(3个月+15%,2年)2.外商投资企业:收购价款方式:一次出资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3.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60/90)4.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30日—3个月{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5.证券代销、包销期限≤90日6.预告登记:(针对不动产买卖合同)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7.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定解除: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买受人延迟交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内仍未履行的8.票据再追索权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9.注册商标的取得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5个月:1.股份公司年度报告应在年终后5个月内报告6个月:1.诉讼时效的中止: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还在发生的中止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2.个人独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3.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普通出资期限,一次性缴清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交清4.外方以收购方式出资的,对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一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6个月+60%,1年)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以股权收购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特殊目的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证书失效6.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公司从其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7.有限公司的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产权转移手续应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8.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9.董事、监事、高管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股份10.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6个月后可转换为公司股票11.股票转让: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股票12.要约收购的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13.撤销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然对个别债权人(无财产担保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有权请求撤销14.债务人(被保证人)破产: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应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15.拾得遗失物: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16.保证期间:根本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17.赠与合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18.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19.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不包括违约损失,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0.票据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21.支票持票人从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请求付款权丧失22.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6个月22.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的: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23.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1年:1.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3.股票转让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4.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行为,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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