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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2015年4月初识行政处罚的印象误区1.部分影视剧。(刘老根)2.部分新闻报道。(城管)3.部分当事人自述。(被处罚者)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地位《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被称为行政法“三部曲”,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法律规则国家法律国家法制平衡国家作用1.建立了我国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的法律制度。2.健全、完善了我国法律责任制度。3.推进完善了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4.对改善行政管理工作,提高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相关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5.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对反腐败有着促进作用。一、行政处罚的含义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含义:具有法定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特征第一,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第二,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前提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行政法规范。第四,性质是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表现形式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赔偿等。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一般具有个别效力。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也包括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等。二、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处罚救济原则5.过罚相当原则6.一事不再罚原则细解相关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没有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2.公正、公开原则公正,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公正原则主要表现在:(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实行回避制度;(3)处罚程序适宜;(4)行政处罚作出以前要事先告知;(5)现场勘查、物品检验要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到场;(6)职权分立。公开(1)法的公开。(2)执法人员身份(执法身份)公开。(3)事实公开。有关文书,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以外,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阅览、摘记及复制;(4)案例公开。行政处罚形成的案例以一定形式和途径公开发表。其一:惩罚违法者,通过惩戒防止其再次违法,达到自觉遵守法律秩序的目的;其二:教育他人维护法律,提高法制观念。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处罚救济原则陈述和申辩权。(陈述是指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客观的说明和介绍的一种行为;申辩,是指当事人为自己的行为申述理由和辩解。)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5.过罚相当原则法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1)事实如何?违法行为的事实是否该罚;(2)性质如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3)情节如何?是否情节严重、应该给予刑事处罚,或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罚;(4)社会危害程度如何?是严重危害社会,还是对社会无大危害。四个“?”6.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把握两个要点第一,同一(次)违法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不应根据同一法律依据再受处罚;第二,不同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给予同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位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根本法律行政规章基本法律普通法律三、行政处罚的种类总共7种(四类)1.警告;(申诫罚)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财产罚)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为能力罚)6.行政拘留;(人身自由罚)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兜底)1.警告指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告诫,使其认识所应负责任的一种处罚。2.罚款。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行为。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将行为人违法所获得的财物、或者非法财物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4.责令停产停业。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或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行暂时扣留其许可证或执照,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或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6.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四、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可以设定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五、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六、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管辖种类1.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5.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原则七、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已满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5.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不再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释: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八、简易程序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特殊情形)2.简易程序(以流程表示)(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2)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3)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4)执行行政处罚决定(5)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九、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1.适用条件•除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情况外,行政处罚均适用一般程序。•2.一般程序的内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示例质监局行政处罚流程简图受理现场检查立案调查取证、终结报告案审委办公室审核案审委会审议并决定处罚告知制作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决定结案立卷归档2.调查或检查的法定规则(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2)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3)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4)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一般程序步骤•1.立案。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决定是否立案。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基本要求(1)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2)先行登记保存后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3)七日内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3.调查取证4.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1)调查终结,经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审查,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须先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下达处罚告知书须履行机关负责人批准或集体研究决定程序;(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内容.不仅要告知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还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处罚的种类、幅度或处罚的额度);(4)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根据对调查结果的审查,分别做出行政决定的几种情况(1)给予行政处罚决定;(2)不予行政处罚;(3)从轻或者减轻给予行政处罚;(4)移送司法机关。6.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批(1)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2)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3)报上级机关批准。7.处罚决定书的内容(1)(1)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被处罚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情况;被处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记载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及种类;7.处罚决定书的内容(2)(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名称及年、月、日,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应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处罚的日期为准];(7)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8.送达(1)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2)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送达;(3)送达方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十、听证适用范围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内容要求(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十一、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1.罚款的收缴规定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理(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并提出书面申请;(2)必须经机关负责人或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批准;(3)延期的期限要明确,分期缴纳的数额、期限要具体明确。3.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法定情节十二、处罚程序违法造成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法定情形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2.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的;3.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4.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5.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6.其他不能成立的情形。十三、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行政处分、赔偿、追究刑事责任水平有限,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联系电话:15853971666
本文标题:行政处罚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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