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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培训2014年3月你知道3.15吗?消费者享有以下9项权利: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得有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学习掌握新规范生活工作更精彩•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自然规律,人为规范,不知不懂是制约,弄懂熟练是助推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首修”修改后将于今年3·15“首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对象多最广(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任重道远、质量、欺诈斗争长期存在)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10月25日高票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自该法1993年颁布后的首次修改,且修改内容多。修改后的法律将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增加11条合并删减3条,净增8条,有4条是经营者的义务,有3条争议的解决,3条法律责任,还有1条是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章有对商品进行抽查检验的责任。含金量很大,一片叫好声。修法理念•这次对消保法的修改最重要的理念是与时俱进,进一步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并举,更加注重公平,体现了规范与发展并举,更加注重规范,体现了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同等关注,更加注重契约正义,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时更加鲜明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对经营者、监管部门、消费者及其组织都有新的具体的要求规定。主要的亮点•一、明确个人信息保护。•二、定位网购平台责任•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四、明确举证责任倒置。•五、赔偿标准提高。主要的亮点•六、明确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推销人的连带赔偿责任。•七、消协可提公益诉讼。•八、无理由退货(后悔权)•九、其他可以关注的亮点一、明确信息权利保护•第十四条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案例:吴先生的婚宴•【提醒】虽然《消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确认下来,但这一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获得怎样的处罚,有待进一步规定。二、定位网购平台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案例:吴小姐网购知名手表的经历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的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最高可以赔到200多万。四、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质量保障)•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申明担责)•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举证倒置)注意:瑕疵与缺陷概念•生活中,区分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对消费者、经营者都是至关重要的。产品瑕疵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销售者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违约赔偿的责任。而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的伤害,销售者、生产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过去是缺陷举证责任倒置现在扩大到瑕疵•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争议中,原告在提出自己主张时要自己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个领域,有时消费者很难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如电冰箱、照相机这些产品,因为不掌握技术等信息,消费者很难证明这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因此新消保法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来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瑕疵,这样经营者若不能证明商品没有瑕疵就要担责。所以这一条款对保护消费者是非常有利的。•注意:部分耐用品、6个月五、加码消费欺诈赔偿•【法条】《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案例】孙小姐在某超市购物的故事•【解读】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一”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孙小姐可能获得3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提醒】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是最低10000元,10倍。六、明确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推销人的连带赔偿责任•【法条】新《消法》第45条增加了两款,内容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七、消协可提公益诉讼。•【法条】《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公益组织、政府拨钱。更加中立超脱。•公益诉讼。以前是支持,现在可以直接代表。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涉及面广的侵权事件,不用个体花钱、费神,劳心。八、无理由退货(后悔权)•【法条】《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买一双高跟鞋的故事•【提醒】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十、其他可以关注的亮点1、因为新《消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浪费犯法?以后去吃自助餐得吃多少拿多少了,免得被老板举报我违法。”在媒体工作的小李听闻浪费也违法后立马表示,自己立志当“光盘族”。•2.商品伤人经营者受罚•案例:消费者郎女士购买了一款蒸汽式美容机,在使用时,机器喷出的蒸汽将郎女士的面部烫伤,治疗期间共花费了医疗费近两千元。事后郎女士发现,该款美容机喷出的蒸汽温度时高时低,存在质量问题,在找商家索赔时,商家认为郎女士操作有问题,不予处理。•解读:新《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同时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处罚。3、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入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前是散见于民法通则等其他法规、法律,这样明示更有利于应用知晓落实。•学习掌握新规范,人生从此大不同!和谐温馨发大财,生活工作更精彩!•谢谢大家!
本文标题: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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