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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奥园广场租赁合同LEASECONTRACT类别:冬菊合同编号:1/45目录第一条定义第二条出租商铺第三条租赁期限第四条商铺用途第五条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第六条商铺交付与验收第七条装修期、免租期及商铺开业第八条商铺装修第九条商铺修缮第十条转租和续租第十一条保险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第十三条经营条款第十四条税费第十五条商铺交还第十六条双方相互承诺和保证第十七条合同变更和解除第十八条甲方违约责任第十九条乙方违约责任第二十条不可抗力第二十一条通知与送达第二十二条保密第二十三条法律适用第二十四条合同效力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附件二物业服务细则附件三悦享卡合作协议及悦享卡商户使用说明附件四奥园广场会员卡使用细则附件五租赁物业移交确认书2/45租赁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租方(甲方):广州奥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番禺区桥南街福德路341号奥园广场(塔三)四楼邮政编码:511400法定代表人:王吉人职务:总经理承租方(乙方):尤文缺;身份证(号码)H0016824401住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海龙路3号38栋首层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职务:/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已就合同中涉及到的权利、义务、责任条款进行了充分地沟通和协商,并已明确了解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及风险。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甲方投资建设的奥园·奥园广场商铺事宜订立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定义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1.1.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1.2.奥园•奥园广场项目:指广州奥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州市番禺区开发建设的地产项目,四至分别为:东临南城路,南临福德路,西临西丽路,北临南华路。包括:情景商业街,大型商业购物中心,三幢公寓,地下停车场,共四个部分组成。1.3.奥园广场:本合同条文所指的“奥园广场”(在没有特殊注明的情况下)是“奥园•奥园广场”项目中一至五层的大型商业购物中心部分,总建筑面积约8.7万平方米。以下部分条文中简称为“商场”。1.4.该商铺: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场地。该租赁场地并非具备独立的产权证明文件,仅由甲方参考乙方的需求及奥园广场的各项特性而向乙方指定的特定面积和位置之场地。1.5.履约保证金: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或推广费,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1.6.管理费:指奥园广场物业和商业管理方为维护整个奥园广场的正常运作,而对奥园广场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绿化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本身的水、电、空调费(含店铺内空调费,已明确自付的除外)等费用。1.7.制度与规定:指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商场物业和商业管理公司制定并通告乙方知晓的包括3/45但不限于租户手册、管理规约等在内的与奥园广场(包括本合同项下商铺)使用、运营、管理、服务、收费等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同意甲方及/或商场物业、商业管理方有权根据奥园广场的实际管理需要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修订,并以修订后的奥园广场制度规定为准。1.8.开业:指乙方按照其提交并经甲方和/或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同意的设计方案完成商铺装修和外观展示,对租赁场地的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对外开门营业。乙方的开业日期遵守并服从甲方和/或奥园广场的统一规定和安排。1.9.起租日:乙方开业之日或本合同约定的装修期结束之次日(两者取其早)。1.10.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电子邮件、短信及公告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元:指人民币元。1.12.月:指日历月。第二条出租商铺2.1.甲方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德路北侧281、299、315号奥园广场4楼416号02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2.2.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红色予以标注,该红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2.3.该商铺的承租实际面积约为236平方米(自相邻店铺分隔墙中心线为界计算承租面积,该面积含店铺内建筑结构柱体),承租建筑面积约为472平方米(该商铺建筑面积含奥园广场公共部分区域等面积的分摊),按照房地产面积测绘规范以最终实际测量的为准;该商铺的面积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予以书面确认,并作为本合同附件。2.4.面积误差:上列建筑面积与最终测量面积误差若在±3%以内,甲乙双方对租金、管理费以及推广费等计算误差部分互不计价,超出±3%部分的面积依租赁单价计算增减相关的租金、管理费以及推广费。2.5.面积异议:若甲乙双方就上述承租面积发生异议,以具备政府相关部门许可资质资格的测绘机构的测量面积为准。2.6.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最后确定的该商铺建筑面积,在任何情况下作为双方履行本合同及其他与租赁相关协议的唯一面积数据及计算基准,双方不再就该商铺实际交付的建筑面积、分摊面积及/或套内建筑面积作任何调整。第三条租赁期限3.1.租期:本合同的租期为60个月,自起租日开始计算。暂定为2016年8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最终以合同第1.9条约定的时间为准,双方于交付之日书面确认起租日期,并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后,如有变更双方另行以书面形式确认。3.2.续约:本合同在租期届满时自动终止。若乙方希望继续承租,须在租期届满3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在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就承租条件达成一致时可另行签订书4/45面合同续约。第四条商铺用途4.1.该商铺只供乙方作冬菊(零售)品牌餐饮经营之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商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或者改变经确定的商号/名称、品牌、类别、经营项目。4.2.乙方将该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提供其法定义务范围内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4.3.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提供其法定义务范围内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4.4.乙方必须以正当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或奥园广场商场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4.5.乙方在该商铺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乙方也不得允许、包庇、纵容顾客在营业区内使用或食用违法违禁物品或从事违法活动,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4.6.在任何时候,乙方须保证该商铺内的任何商品均有合法使用冬菊(合法注册)商标的权利且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对于该商标的任何权利。第五条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5.1.租金5.1.1首个租赁年度自起租日开始起算,商铺租金按该商铺承租建筑面积计算,具体年度租金如下:每月每平方米99.2元,月租金总额为¥46822.4元(大写:肆万陆仟捌佰贰拾贰元肆角)。5.1.2租金递增:从第3年起在上年租金标准上每年递增5%,具体租金如下:(首年租金自起租日起计算,具体以本合同第3.1条约定的时间为准)第1年租金:2016年8月5日至2017年8月4日,每月租金每平方米¥99.2元,月租金总额为¥46822.4元(大写:肆万陆仟捌佰贰拾贰元肆角),年租金总额为¥468224元(大写:肆拾陆万捌仟贰佰贰拾肆元);第2年租金:2017年8月5日至2018年8月4日,每月租金每平方米¥99.2元,月租金总额为¥46822.4元(大写:肆万陆仟捌佰贰拾贰元肆角),年租金总额为¥561868.8元(大写:伍拾陆万壹仟捌佰陆拾捌元捌角);第3年租金:2018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4日,每月租金每平方米¥104.2元,月租金总额为¥49182.4元(大写:肆万玖仟壹佰捌拾贰元肆角),年租金总额5/45为¥590188.8元(大写:伍拾玖万零壹佰捌拾捌元捌角);第4年租金:2019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4日,每月租金每平方米¥109.4元,月租金总额为¥51636.8元(大写:伍万壹仟陆佰叁拾陆元捌角),年租金总额为¥619641.6元(大写:陆拾壹万玖仟陆佰肆拾壹元陆角);第5年租金: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每月租金每平方米¥114.8元,月租金总额为¥54185.6元(大写:伍万肆仟壹佰捌拾伍元陆角),年租金总额为¥650227.2元(大写:陆拾伍万零贰佰贰拾柒元贰角);5.1.3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缴纳首季度租金外,每季度租金按以下约定按时支付。5.1.4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需交付之推广费、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5.1.5起租日以甲乙双方于暂定交付日当日书面确认的日期为准。5.1.6除首季度基本租金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支付外,其余每季度基本租金须于上一季度的最后一个自然月第25日前支付下季度租金;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5.1.7首季度基本租金按整季度(3个月)缴交,实际以乙方在该季度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起租日起至该季度最后一个月底)乘以日基本租金额所计算出的得数为准,日基本租金额为商铺承租面积乘以该月租金单价除以30天(以该月实际天数为准)的得数。乙方首季度基本租金多缴纳的部分(如有),则用作抵扣其余季度基本租金之用。5.1.8最后一个季度的基本租金以乙方在该季度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日基本租金额所计算出的得数,日基本租金额为商铺承租面积乘以该月租金单价除以30天的得数,如合同提前终止,则最后一个月的日基本租金额的计算基数根据第5.1.2条所指确定的数额做出相应调整。5.1.9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须交付之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5.2.履约保证金5.2.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2个月的基本租金、营业期的2个月的管理费及推广费做为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及推广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5.2.2租金保证金为¥93644.8元(大写:玖万叁仟陆佰肆拾肆元捌角),管理费保证金为¥37760元(大写:叁万柒仟柒佰陆拾元),推广费保证金为¥4720元(大写:肆仟柒佰贰拾元),共计履约保证金为¥136124.8元(大写:壹拾叁万陆仟壹佰贰拾肆元捌角),由乙方于签署本合同当日向甲方一次性交纳。5.2.3该商铺的面积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计算履约保证金的实际数额;如乙方已经6/45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多于该实际数额,该多余部分自动折抵乙方应缴纳的其余月份基本租金,如乙方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少于该实际数额,乙方应在5日内向甲方补足该不足部分,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0.3%(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5.2.4合同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之行为,或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向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日内书面告知乙方。5.2.5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的履约保证金重新补足并存放于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履约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5.2.6若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本合同履行期届满,如乙方未出现任何违约行为,乙方将商铺交还给甲方一个月内,甲方将无息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5.3.管理费5.3.1乙方应交纳的管理费按该商铺承租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40元,月管理费总额为18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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