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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政发〔2011〕12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等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起草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等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级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今后,由盟市管理的项目,如需自治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继续提供支持性文件的,应由盟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凡符合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可由自治区级2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性文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与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相配套的政策措施,确保投资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2、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4、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5、内蒙古自治区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资改革通知3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简要说明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务院要求,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目录规定“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目录规定“由盟市、旗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盟市、旗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盟市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盟市级、旗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本目录明确规定“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4本目录为2011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一、农林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盟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以及其他造成跨盟市影响的水事工程,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能源(一)电力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中,具有供水功能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万千瓦以下风电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30千伏以下的项目中,跨盟市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煤炭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石油、天然气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交通运输(一)铁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公路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中经营性公路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中经营性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水运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盟市、旗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7(四)民航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四、信息产业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五、原材料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8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年产50万吨以上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年产100万吨以上煤制甲醇项目、年产20万吨以上煤制乙二醇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盟市、旗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六、机械制造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七、轻工烟草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9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糖:日处理糖料3000吨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八、高新技术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九、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污水垃圾处理: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盟市、旗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十、社会事业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10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盟市、旗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十一、金融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十二、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中,除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的项目,以及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中,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自治区政府投11资主管部门核准之外的项目,由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十三、境外投资中方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12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行中央、自治区、盟市、旗县四级核准管理制度。中央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项目核准机关是指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盟市、旗县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盟市、旗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第三条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订和颁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划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第五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自治区行政辖区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六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
本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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