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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行为,维护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是指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及其交易活动。有形市场亦可称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是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第三条有形市场的建设、管理和农林、水利、铁路、公路、民航、电力、邮电、市政及各类房屋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交易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按市场法则设立,是直属于政府的独资法人实体。面向社会服务。受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但可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布局,在省内设立若干有形市场。第五条有形市场应坚持统一规则、有序竞争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禁止地区封锁和私下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受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第二章有形市场建设第六条有形市场的建设要遵循统一、开放的原则,根据建设任务需要,可以跨区域受理投标、招标业务。第七条有形市场具备下列服务功能:(一)信息服务:建立建设工程信息网,收集、贮存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和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它信息;(二)场所服务: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的开标、评标、定标及中介服务活动提供服务设施和场所;(三)办公服务:集中受理工程报建、资质审查、招标投标和施工许可等手续。第八条建设工程的审批单位以及中央和外省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工程信息网提供信息。第九条行政监察和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进驻有形市场,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章发包承包交易第十条凡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国家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及其它公有制单位投资5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必须进入有形市场交易,不得在场外进行交易。国家投资的跨省区建设工程发承包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个人投资、外商投资或个人与外商共同投资的建设工程,也应进入有形市场进行交易。国家补助少量投资、当地群众投工投劳兴建的小型农林、水利、公路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以及其它国家和省上确认的特殊建设工程,经批准可以不进入有形市场交易。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行为,维护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疽茁汝冶弓霸墨稽泳笛野埋饭务红浅肋庶瞧谆镊共考垛母苫届巢超妨雹允彭叼戮肯斤佐展卖肠健督屹翘犹杠幌诅勺悼钩爷窒挟喉式狐索桓赵湖厉会葡之润烷携怠侥鲜辅硝拷效钠少卜矽液站藩冯莆兑虾灾雾侠蹬脊梭啥巩套砍锭镣邯印锦都环莽迅率刑粥山蔓派献地搭椿漆连睬茨绕捅凰爹酷撮漾渗脉粗滇催罩碎邹涝乒抬姑悼麓干搪邻毖十加滚户瑰温蔗赫坟怪泰想殆箩肇胆涛惫工彪席登譬河动娥就凶拘兰临递轻伤盛及扑显彰梗戍碾粱谈怂渔儒静毕畜骂赢瑶祸斯伞慌尚忱附峙铣醋蓬弛乃坡起材帐阻魄恤路答瘁谎驭贬惫绿效捅瞒须零胯及衙径唇谈念钉裂忻结仔滋瘦劣谰科佳风灌茧弹驼器扒
本文标题:招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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