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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design.blogbus.com第八章条约法pptdesign.blogbus.com第一节条约的概述第二节条约的缔结第三节条约的效力第四节条约的解释和修订第五节条约的终止、无效和暂停施行第一节条约的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三、条约法的编纂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二)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间缔结的协议。•2、条约受国际法支配•条约确立的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条约的缔结、生效、适用、解释、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受国际法的调整;•3、缔约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书面和口头形式)•4、条约必须规定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一)种类:1、缔约方的数目: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2、条约的性质: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3、条约的内容:政治、经济、法律等条约4、地理范围:区域性和全球性条约(二)条约的名称1、条约(treaty)2、公约(convention)3、协定(agreement)4、宪章、盟约、规约(chartercovenantstatute)5、专约(convention)6、议定书(protocol)7、换文(exchangeofnotes)8、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ofunderstanding)9、宣言或声明(declaration、declaration)10、联合声明、联合公报(jointdeclarationjointcommunique)三、条约法的编纂(一)条约法的概念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条约关系的原则、规则、程序和制度的总称。(二)编纂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通过以前,条约法的绝大部分规则是国际习惯法的规则。条约法的编纂严格地说始于联合国成立后。1.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2.1978年8月23日《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2.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二、缔约程序三、条约的保留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一)缔约能力:在国际上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国际法主体固有的属性)1、国家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条:“每一国家皆有缔约之能力。”2、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具有缔约能力1986年《维也纳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条约法公约》第6条规定:国际组织缔结条约的能力依该组织有关规则的规定。3、其他国际法主体的缔约能力(二)主体的缔约权: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国家内部法律决定)1、国家享有完全的缔约权(中央政府、联邦政府)2、国家授权的地方享有缔约权(我国香港、澳门地区)(三)我国关于缔结条约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第67条14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81条)3、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89条第9款)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有关缔约权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项。”此外,政府各部门得就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与外国缔结协定。二、缔约程序(一)双边条约1、谈判和拟定约文(1)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无须全权证书(2)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2、约文的认证——不表明谈判方已经受到条约的约束。(1)草签:姓名第一个字母(2)暂签:得到签署人所代表的国家确认之前,仅具有认证的作用,该国确认之后,具有完全签署的效果。3、签署(轮签制)——仅表示该方初步同意缔结条约,只有经过批准才能受其约束。条约未生效。4、批准——仅同意没通知无批准效力缔约方表示最后同意缔结条约,并将这种同意通知缔约另一方的行为。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5、交换或交存批准书——批准书交换之日其条约生效•6、条约的登记与公布——不登记不援引不影响效力•《联合国宪章》规定:成员国应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如果当事方没登记,不得在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不登记不影响条约效力。•中国拟与甲国就有关贸易条约进行谈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除另有约定,中国驻甲国大使参加该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B中国驻甲国大使必须有外交部长签署的全权证书方可参与谈判•C该条约在任何条件下均只能以中国和甲国两国的官方文字作准•D该条约在缔结后应由中国驻甲国大使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缔结条约程序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协定,以中文和缔约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必要时,可以附加使用缔约双方同意的另一种第三国文字,作为同等作准的第三种正式文本或者作为起参考作用的非正式文本;经缔约双方同意,也可以规定对条约,协定的解释发生分歧时,以该第三种文本为准。某些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以及同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经缔约双方同意或者依照有关国际组织章程的规定,也可以只使用国际上较通用的一种文字。•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需要向其他国际组织登记的,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该国际组织章程的规定办理。(二)多边条约1、缔结条约2、签署和开放签字3、加入条约签署后,没有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正式的法律行为。双边条约和非开放性的条约不存在第三国加入问题,一般来说造法性的国际公约,都向世界各国开放。4、条约的保留1)保留的含义和适用缔约方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的声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书面形式作出)其意义在于争取更多国家加入条约,使公约具有更大的广泛性。适用:多边条约。2)不得适用保留的情况(1)条约本身禁止保留(2)条约中只允许作出一些特定的保留,提出的保留不在其内。(3)该项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宗旨不一致3)保留的接受(1)条约明文允许的保留,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2)如果条约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文件,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构接受。(3)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而附有保留的行为,主要至少有另一个缔约国已经接受该项保留,保留则为有效。(4)一国在接到保留国的通知后12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没有提出异议,那么该项保留就为该国接受。4)保留的法律效果(1)保留只涉及保留方和其他缔约方之间的关系,并不影响其他缔约方相互间的关系。(2)保留经其他缔约方反对,并不妨碍该条约在反对方和保留方之间的生效。(3)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款规定。(4)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仍适用原条款。(5)反对保留的国家如果未反对该条约在两国适用,那么仅就保留条款不在两国适用。5)我国在条约保留方面的实践我国关于条约的保留主要针对:在条约中有关将争端交付仲裁或提交国际法院的一类条款提出保留。在条约中,载有承认台湾是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款予以保留。对某些与我国实际情况不符或与我国对外政策不一致的问题的条款提出保留。•甲、乙、丙国同为一开放性多边条约缔约国,现丁国要求加入该条约。四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缔约国。丁国对该条约中的一些条款提出保留,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对于丁国提出的保留,甲乙丙国必须接受•B丁国只能在该条约尚未生效时提出保留•C该条约对丁国生效后,丁国仍然可以提出保留•D丁国的加入可以在该条约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进行第三节条约的生效和效力Validityoftreaty一、条约生效的概念、生效的方式和有效期二、条约对缔约方的效力三、条约的适用范围四、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五、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一、条约生效的概念、生效的方式和有效期(一)条约的生效条约在法律上成立,对缔约方发生约束的的法律效果。两层意思:第一,条约在国际法上对缔约方产生法律效果,条约约束各缔约方第二,条约在各缔约方国内法上产生法律效力,条约成为各缔约方国内法国际法无统一规定,由缔约方协议决定。1969年《条约法公约》第24条规定,条约生效的方式和日期,依条约的规定或依谈判方的协定而定。(二)双边条约的生效方式1、自签字之日起生效2、自批准之日生效,先后批准以后一个批准日为准。3、自批准书交换之日或之后若干天起生效(三)多边条约生效的主要方式1、自全体缔约方批准之日起生效。用于当事国数量较少的多边条约。2、自一定数目的缔约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某日起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8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应自第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12个月生效”。3、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提交批准书后生效。《联合国宪章》第110条第3款规定,“一俟美国政府通知,已有中国、法国、苏联、英国、美国以及其他签字国过半数将批准书交存时,本宪章即发生效力”。4、以特定事件的发生为条约生效的条件。(三)条约暂时适用1、条约生效前,缔约方本着善意的原则,承担着不破坏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的义务,除非该缔约方已明确表明不成为条约的当事方。2、暂时适用可以由条约本身规定,也可以由谈判方以其他方式协议而定。3、没有正式生效的条约中的条款也可能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适用。(四)条约的有效期1、无期限的条约:多边条约、双边边界条约2、有期限的条约:•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最后文本。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但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A)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B)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C)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甲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力•(D)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二、条约对缔约方的效力(一)一般原则——约定必须遵守凡有效之条约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当事国善意履行。诚实地和正直地履行条约,从而要求不仅按照条约的文字,而且也要按照条约的精神履行条约,要求不仅不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的宗旨和目的,而且予以不折不扣地履行。(二)例外——情势变迁《维也纳条约公约》有条件地承认该原则1、什么是情势变迁?缔约方在缔结条约时存在一个假设,即缔约国缔约时情势不变为条约有效的前提,一旦情势发生根本变化,缔约国便有权终止条约。2、情势变迁的认定:一般情况下不得援引该原则作为理由要求终止条约,除非:(1)此等情况之存在构成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必要根据。(2)该项改变之影响将根本变动依条约尚待履行之义务的范围;情势变更:时间——缔约后程度——根本性缔约方没有预见结果——丧失了缔约国缔约时同意接受该条约约束的根本前提根本改变依据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范围和程度不是由于缔约国自己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边界条约或条款不受情势变迁影响。三、条约的适用范围(一)时间范围自条约生效之日起适用,原则上条约无追溯效力。但是否有溯及力,最终取决于缔约各方的共同意见。例如:即使条约本身没有溯及力,如果条约规定中包含了一些传统的国际习惯法规则,那么这些规则对条约未生效前缔约国的行为也是有约束力的。(二)空间范围原则上适用于当事国全部领土。除非条约另有规定或当事方另有协议。如中国缔结的条约,不一定都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三)条约的冲突1、条约的冲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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