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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GB50027━2001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Standardforhydrogeologicalinvestigationofwater-supply2001-07-04发布2001-10-01实施联合发布第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主编部门:原国家冶金工业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年10月1日2001北京第2页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144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原国家冶金工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7一2001,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1.0.4、3.2.7、5.1.2、5.2.4、5.3.7、5.4.2、9.1.1、9.1.3、9.2.1、9.4.1、10.0.1、10.0.2、10.0.5、11.0.2、11.0.3、11.0.4、11.0.5、11.0.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原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J27一88同时废止。本规范由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总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七月四日第3页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的要求,由国家冶金工业局主编,具体由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总院会同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国土资源部储量司、国家电力东北电力设计院等单位组成修订组,对《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J27一88进行修订而成。经建设部2001年7月4日以建标[2001]144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针对原规范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在勘察中提出的新要求,结合近年来有关生产科研所取得的新成果,列出专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修订稿。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昀后由原国家冶金工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和4个附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增写了术语与符号一章;增补了地下水量计算时段的选择、利用同位素测井资料计算渗透系数的公式、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的划分等条文;扩充了采用数值法计算允许开采量的条款,调整了勘察阶段的划分,修正了非填砾过滤器进水缝隙尺寸的规定等条文;肯定了当前供水水文地质勘察的一些成熟作法,强调了环境保护和对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希望各单位在勘察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77号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总院《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政编码430080,传真(027)86861906,Emai1:wsgri@public.wh.hb.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冶金坚贞集团武汉勘察研究总院参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冶金勘察研究总院国家电力总公司东北电力设计院国土资源部储量司主要起草人:彭易华龙建中陈树林张锡范韩再生韩国良李天成第4页了做好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正确地反映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地评价、开发和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1.0.3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开始前,必须明确勘察任务和要求,搜集分析现有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勘察纲要。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结束后,应编写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报告。1.0.4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内容和工作量,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需水量的大小,不同勘察阶段、勘察区已进行工作的程度和拟选用的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1.0.5供水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可划分为简单、中等和复杂三类。其划分原则宜符合表1.0.5中的规定。表1.0.5供水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分类类别水文地质特征简单基岩岩层水平或倾角很缓,构造简单,岩性稳定均一,多为低山丘陵;第四系沉积物均匀分布,河谷平原宽广;含水层埋藏浅,底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清楚;水质类型较单一。中等基岩褶皱和断裂变动明显,岩性岩相不稳定,地貌形态多样;第四系沉积物分布不均匀,有多级阶地且显示不清;含水曾埋藏深浅不一,地下水形成条件较复杂,补给和边界条件不易查清;水质类型较复杂。复杂基岩褶皱和断裂变动强烈,构造复杂,火成岩大量分布,岩相变化较大,地貌形态多且难鉴别;第四系沉积物分布错综复杂;含水曾不稳定,其规模补给和边界难以判定;水质类型复杂。1.0.6拟建供水水源地按需水量大小,可分为四级:特大型需水量≥15万m3/d大型5万m3/d≤需水量<15万m3/d中型1万m3/d≤需水量5万≤m3/d小型需水量<l万m3/d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划分为地下水普查、详查、勘探和开采四个阶段。不同勘察阶段工作的成果,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注:在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不够,相关资料缺乏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可根据需要开展地下水调查工作。1.0.8供水水文地质勘察阶段的任务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普查阶段:概略评价区域或需水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提出有无满足设计所需地下水水量可能性的资料。推断的可能富水地段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应满足D级的精度要求,为设计前期的城镇规划,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或厂址选择提供依据。2详查阶段:应在几个可能的富水地段基本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初步评价地下水资源,进行水源地方案比较。控制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应满足C级精度的要求,为水源地初步设计提供依据。3勘探阶段:查明拟建水源地范围的水文地质条件,进一步评价地地下水资源,提出合理开采方案。探明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应满足B级精度的要求,为水源地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4开采阶段:查明水源地扩大开采的可能性,或研究水量减少,水质恶化和不良环境工程地质现象等发生的原因。在开采动态或专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验证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应满足A级精度的要求,为合理开采和保护地地下水资源,为水源地的改、扩建设计提供依据。1.0.9勘察阶段除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外,尚可根据需水量、现有资料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实际情况,进行简化与合并。勘察阶段简化与合并后提出的允许开采量,应满足其中高阶段精度的要求。1
本文标题:GB500272001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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