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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一、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出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的范围包括对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检验检疫和监管。二、对出口食品包装主要依据输入国涉及安全、卫生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输入国法规无特殊要求的,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对进口食品包装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检验检疫依据、标准由总局另行公布)三、进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一)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监管工作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和监管。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结果单》(见附件1)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包装(包括已经包装了食品的包装)实施抽查检验,为避免给进口企业造成额外的负担,食品包装检验可结合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同时进行。经抽查其包装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准销售食用。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2—(一)出口食品包装原则上由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二)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都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向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三)食品包装及材料的生产企业在提供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在申报时应注明出口国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施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结果单》,证单有效期为一年。(四)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五)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时应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包装及材料。出口食品报检时需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结果单》。(六)检验检疫人员在实施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时,应该核查食品包装货证是否相符,并核销包装数量。五、监督管理。(一)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实行备案制度,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3—(二)进口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2.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4.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见附件3);5.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国外机构检验检疫证书;6.其他相关资料。(三)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2.出口生产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5.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见附件4);6.生产企业平面图;7.生产企业概况;8.其他相关资料。(四)备案登记后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种材料、同一种设计规格、同一种加工工艺的出口食品包装,实行安全、卫生项目的周期检测。周期为三个月(暂定),连续三次周期检测合格的企业,可延长检测周期为六个月,连续两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检测周期缩短为一个月。检测周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将进行—4—现场抽批验证及部分安全、卫生项目抽查;经抽查检测不合格的不准出口。(五)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判定为不合格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定处理,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直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具体方法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办理。六、密切跟踪国内外市场动态,跟踪国外技术法规要求;一旦发现进出口食品包装严重质量问题,立即发出预警通报,及时向国内食品生产企业、包装生产企业及食品包装进口商发出预警通知,切实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卫生,维护国内外消费者健康安全。七、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行企业代码制,企业代码应根据标准要求标注在包装容器上。企业代码编制方法如下:S33000018060218生产批号生产年月企业代号直属局代码食品包装—5—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表北京局11福建局35珠海局48天津局12江西局36四川局51河北局13山东局37贵州局52山西局14厦门局38云南局53内蒙古局15宁波局39西藏局54辽宁局21河南局41重庆局55吉林局22湖北局42陕西局61黑龙江局23湖南局43甘肃局62上海局31广东局44青海局63江苏局32广西局45宁夏局64浙江局33海南局46新疆局65安徽局34深圳局47八、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包装检验监管工作,对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总局相关主管司局汇报。九、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明确工作分工,充分发挥从事出口包装检验人员作用,以此促进进出口包装检验向安全、卫生、健康、环保有效转移。各局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保证该项工作有效开展。各检验检疫局在开展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检疫工作中若遇问题或有相关建议,请及时报总局。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6—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编号_____________申请人包装/材料名称及规格包装容器标记及批号包装/材料数量生产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拟装食品名称状态比重检验依据输出国家或地区运输方式检验检疫结果签字:日期:年月日包装/材料使用人本单有效期截止于年月日分批出境核销栏日期使用数量结余数量核销人日期使用数量结余数量核销人说明:⒈当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包装检验证书时,可凭本结果单向出境所在地检验检疫机关申请检验证书。⒉包装容器使用人向检验检疫机关申请包装使用鉴定时,须将本结果单交检验检疫机关核实。—7—附件2: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单位名称(公章)单位地址法人代表电话、手机邮编传真报检代码许可证/进口货物证明报验员电话、手机企业代号生产能力现有人员主要进出口产品进口产品情况/出口生产设备情况说明:备注:登记人:登记日期—8—附件3:进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的企业声明本单位于年月日进口的食品包装及材料为___________、数量为________,该批食品包装及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其食品包装及材料无有害有毒物质,并经自我检验合格。上述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全部责任。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年月日备案登记号:—9—附件4: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生产企业的声明本单位于年月日至年月日生产的食品包装及材料为___________、数量为_________,该批食品包装及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其食品包装及材料无有害有毒物质,并经自我检验合格。上述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全部责任。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包装生产企业(盖章):年月日备案登记号
本文标题: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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