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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微信公众号“dianqihome”或添加电气知家QQ群“151697323”商丘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6〕5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1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三类:(一)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设施。(二)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场所建设为特定群体提供充电服务,或为公交、出租、租赁、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三)公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第三条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遵循“统一规划、多元投资,特许经营、合理定价,规范标准、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互联互通”的原则。对公用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考虑其兼具经营性与公益性,原则上实行特许经营,由县级及以上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实施机构)依法依规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及运营管理。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微信公众号“dianqihome”或添加电气知家QQ群“151697323”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坚持规划先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我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与停车场、综合交通、配电网等规划有效衔接,科学编制本地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第六条根据充电设施不同用途分类选择适宜的建设类型。原则上,自用充电设施以慢充为主;专用充电设施根据服务车辆充电需求,快充和慢充相结合;公用充电设施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有需求的,可采用换电模式。鼓励自用、专用充电设施按照同时满足社会车辆充电需要建设并参与社会运营。第七条分场所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如下:(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现有住宅小区根据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建设,满足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需求。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住宅小区内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用充电车位,制定有序轮流充电的制度规范,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二)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应不低于10%,其中,新建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三)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其中,具备条件的,建设比例不低于15%。(四)高速公路服务区应配建同时满足4辆及以上车辆充电需要的公共快充设施,到2020年基本覆盖市域内所有的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应布局合理,确保服务区行车安全、畅通。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微信公众号“dianqihome”或添加电气知家QQ群“151697323”(五)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快充设施。加油(气)站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应符合安全距离规定。(六)公交、旅游景区通勤、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根据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目标及其运营需求配建充电设施。(七)合理布局建设城市公共快充站,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鼓励结合实际需求,整合城市公共停车资源,开展停车充电一体化建设运营,推广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提高土地利用率。第八条构建全市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有效整合各类充电服务信息资源,实现互联互通,提供充电设施监控和准确便捷充电服务,提升充电设施运营效率,为加强充电设施管理服务提供支撑,并为落实财税奖补政策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全市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属于公益性平台,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商利用全市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开展增值业务。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应按照规定的配建比例,采用自建或他建等多种模式,在所属或所管理的停车位推进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建设。第十条鼓励电力、成品油零售、电动汽车生产、电池生产、充电设备生产、充电设施运营等企业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开展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对自用充电设施,用户提出要求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整车销售企业(4S店)应负责建设,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微信公众号“dianqihome”或添加电气知家QQ群“151697323”第十一条充电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出具合格型式实验报告,支持充电交易卡、移动支付等两种及以上支付方式,有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信息。鼓励选用电压输出幅度宽、充电功率可自动调整,适应性强的智能充电设备。第十二条参与充电设施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具有相应行业资质,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及规定。专用、公用充电设施场所须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并符合交通组织需求,有利于交通管理,确保交通安全。第十三条享受财政奖补或实施运营的充电设施必须接入全市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并通过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组织的验收。充电设施验收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和省相关标准等执行。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四条充电设施运营商是指满足一定条件、具备履行经营责任能力、在我市从事公共充换电服务和运营的法人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商需满足以下准入条件:(一)需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运营或服务,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二)遵循国家及省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三)需有8名及以上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专职运行维护人员。(四)需具备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系统和智能服务平台,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能够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储存。企业智能服务平台应接入全市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五)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微信公众号“dianqihome”或添加电气知家QQ群“151697323”第十五条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履行以下责任:(一)向用户提供状态查询、充电预约、充电导航、充电服务、费用结算及客户咨询与投诉等服务。(二)所有运营的充电设施必须按要求向全市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提供实时信息。(三)“十三五”期间每年新增充电设施容量不低于0.4万千瓦,2020年前可正常使用的充电设施总容量不低于2万千瓦。充电运营商运营的充电设施可以是自己拥有产权或其他所有者委托运营的充电设施,受委托运营的需有书面委托协议。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商扩大自建充电设施运营规模。(四)负责所运营的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和维修,建立健全安全和维修管理制度,保持设施正常使用。(五)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所运营的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六)政府授权单位与特许经营实施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第十六条符合准入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商应经由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做出履行相关责任等信用承诺。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通过媒体,将充电设施运营商是否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相关资料和信用承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年度公布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七条充电设施运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将其从年度公布目录中删除,取消其运营资格,向社会公示,并向征信机构备案:(一)不能满足第十四条准入条件的。(二)无法按规定履行第十五条责任的。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微信公众号“dianqihome”或添加电气知家QQ群“151697323”(三)运营服务期间因管理等自身原因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取消运营资格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督促企业解除委托运营协议,将可运营充电设施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充电设施运营商运营,不再运营的要限期拆除。第十八条作为特许经营者的充电设施运营商有第十七条所述情形之一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其他提前终止协议情形的,特许经营实施机构应依法提前终止协议,办理有关设施移交、委托运营协议解除等手续,并依法依规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第十九条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商规模化运营、品牌化发展,积极拓展“互联网+充电服务”相关增值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第二十条鼓励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须委托纳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年度公布目录的充电设施运营商负责运营;属于特许经营范围的,须委托作为特许经营者的充电设施运营商负责运营。第二十一条各县(区)应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充电设施用户应按照充电设施的操作规定安全、规范地使用充电设施,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移动充电设施。第五章政策支持第二十二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对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属于政府直接投资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新建独立占地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其余的,原则上无需办理备案手续。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微信公众号“dianqihome”或添加电气知家QQ群“151697323”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三条各县(区)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对于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设施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第二十四条在充电设施发展初期,对充电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县(区)给予一定奖补,通过财政资金引导,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充电设施。第二十五条充电设施运营商可按照规定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将收费标准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一)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政策,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政策,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政策;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及其他”类电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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